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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交警大队的回复看,应该是做了一定工作的,人命关天的事,是马虎不得的,是否做足,不敢说,比如下列几个小问题,问题虽小,还是要提示,可有一种说法叫做细节决定成败,相信你们是清楚的。
1、交警大队在下达事故认定书的同时,做为行政执法机关是有责任、有义务将与事故认定结论相关的证据与法律条款向各方当事人讲清楚,如果你们觉得你的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都具备,有何不可。特别是认定要对事故承担责任的各方,以达到信息对称,方便各方正确理解与运用认定结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其中某方有些微词,确实难免,但这样对各方都是不利的,影响当事各方正常工作,也影响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威,还会浪费司法资源,不妨将这些事情做的细致些,很多问题是可以消灭在萌芽中的。
2、在处理事故中,对当事各方提出的质疑应该引起重视,并正面回复,回避是不解决问题的,比如死者方发现死者尸体鉴定文书中有载,死者背部等部位有轮胎痕迹,但相应部位并不受伤。于是提出怀疑认为:死者被货车挂擦倒后,货车轮曾接触死者背部,驾驶人发现后停车后退想绕过倒地的死者,但不成功,最终从死者头部碾压致死,这样的事实细节是影响事故性质的细节,却得不到正面回答,就把车放了。这不知是故意为之还是技术水平与工作责任心的问题,只有你们自己才清楚了。
3、关于车检报告的下发时间问题,车检是3月13日,报告落款时间是3月25日,3月27日(星期天)上午初步调解时当事人追该报告,都没有到手,实际是3月28日送达当事人手中的,但你们却在该回复中说是3月25日送达,这是一时失误还是经常使用,公众也想知道。
4、车检从开始调查到做出结论,历时10个工作日,却没有找到货车挂擦自行车的痕迹,好在复核,巴中交警支队的干警,通过细致的调查,专业的分析,仅用几小时就找到了这一关键事实,这证明了货车将死者挂擦倒,然后将其碾压致死。但遗憾的是:这一关键事实却没有得到正常运用,没有用于说明事实真相,划分事故责任。也就是说:货车将人挂擦倒,并碾压致死,却要死者同货车承担同等责任,也不要太藐视公众的智商了。
5、关于调解赔偿问题,据我了解,并没有收到过任何同类信息。如果按照全责赔偿调解,并达到了你们在回复中提到的数据,有何不可谈呢?调解是解决这种争端的有效方法之一,希望你们能通过有效途径将这一信息传达到受害方,约定相关细节,使事情能早日解决。
6、关于你们说当事人多方托人要求关照,你们非常坚持原则,不为所动,不知是否却有其事。不知道不认真做车检、忽略复检报告中认定的事实、将影响事故性质的重要疑点完全当其不存在,有人提出也置之不理,蔑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事故认定书不分析事故原因。。。。。这些都是你们一贯坚持的原则吗?,如果是,相信大家会认为你们言之有据的。不过我反而觉得有点“恶人先告状”的意境。
7、我真心希望各方面对事实,解决问题,少做无谓争执,早日解决问题,让死者安息,活者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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