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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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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一路向北

[em02][em02]

发表于 2006-1-12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

发表于 2006-1-12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面若桃花在2006-1-12 11:33:00的发言:
不能放过北边这肥砣砣!!!!

这块肉太肥了!

[em09][em09]

发表于 2006-1-12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费站不撤,不足以平民愤!

什么和谐社会,见鬼去吧!

发表于 2006-1-12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就顶!

发表于 2006-1-12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有强贴出现,狂顶!

发表于 2006-1-12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一个“一路向北”,顶!

发表于 2006-1-12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顶!

发表于 2006-1-12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了工作!

发表于 2006-1-12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又丢钱了![em02]

发表于 2006-1-12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升级了!

发表于 2006-1-12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em03][em03]我还是来顶了。

发表于 2006-1-12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I]枪の手[/I]在2006-1-10 23:42:00的发言:[BR]

广东的洛溪大桥,吼了17年都没一点变化哦,咱们的任务还很艰巨啊

昨天的电视演了,好像从去年的7月1号就停止收费了

发表于 2006-1-12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合理、不合法的三河场收费站不能无限期的拖下去!!!!!这是最广大百姓的强烈呼声!!!!

前几天新都区召开了政协会,这两天又在召开人大会,参加的政协代表和人大代表很多,报道会议的记者也不少,但有几个像张天健这样的好委员(张委员有自己的企业,也需要花精力去经营管理,但他还是将重心放在为民请愿的事上)?有几个像陈宇的这样的好记者?

参会的政协和人大代表有很多人不知道他们的代表资格是谁赋予的,他们其中有很多人只会随声附和,不敢讲真话,根本没有将最广大群众的呼声反映上去,更不用说提出什么好的建议稿了,只知道在一些鸡毛蒜皮的事上争论不休。而正在关系到新都发展和最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怎么撤消不合理三河场收费站”这件事却没几个人提,整个政协会和人代会会议期间,没有将“怎样解决不合理三河场收费站制约新都发展”作为主题来讨论,更不用说作为提案来解决了。

两会期间包括区府高层在报告中反复提到什么:要把握好北延线、蜀龙三、四期工程、成青(赵)路带来的发展机遇,但对目前最现实“三河场收费站制约新都发展”没有提出丝毫的解决办法。北延线、蜀龙三、四期工程、成青(赵)路的修建是好的,俗话说多多益善。但这些路修好需要多少年的时间?需要多少资金(什么所谓的“BT”融资修路模式,最终还是由新都区自己出钱,为何成都财政可以为龙泉修路买单,新都修路却要以“BT”融资修路模式)?等这些路修好,老百姓不知道又要给三河场收费站交多少不应该交的钱了。

新都这些拿着我们纳税人钱财的所谓国家干部们不知道动没有动脑筋:市上成天提口号支持新都修建北延线、蜀龙三、四期工程、成青(赵)路,但他们只是在口头上支持,却没有说给予资金上的支持哦!!!市上为什么支持新都修绕路,却对最现实的“不合理三河场收费站”放任不管。

现在是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社会,各个环节都在比拼,区与区、人与人之间的竞争,我们是负重求生存,其他的区是在轻装上阵,我们唯一的一条出路都受到人为的肠梗阻,而其他兄弟区县是条条大路(免费)通成都。有这样的现实因素制约新都,新都能发展得快吗?

所以说光提口号不行,但区领导提出的“不争论”也欠妥,因为现在各级政府面临换届选举,各级政府及部门的首要工作是安定保位置(饭碗),那里还有时间管“不合理三河场收费站”的事,他们也不敢管,因为一管,他们的饭碗可能丢掉。因此还得由老百姓自己去想办法解决这个难题。

目前争取正常出行权的正义官司被无限期拖延,现在看来在新三河场收费站西边另辟悉径很有必要了,也迫在眉睫,绕城高速宝成立交桥下现成的下穿通道具备,为何新都区政府不加以利用?政府完全可以从修遥遥无期的北延线和成青(赵)路的修路资金中挤出小小的一部分来铺通连接天回和三河场的断头路,有花大代价修建跨成绵路的蜀龙四期大型立交桥的钱,就没有铺通连接天回和三河场的断头路的钱。这段路实际上是“N1”线的一个点,对以后加快修建“N1”线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现在各级政府都提出以科技手段促发展,但作用体现科技手段的网上办公却在政府的日常工作中难以实现,不是因为没有电脑和网络,而是他们根本没有重视网络在现实社会中的重要性。所以才会导致区政府公众信息网上的发布信息滞后,区长信箱如同摆设。说这些话的目的就是告诉大家我们发表在网上的言论政府领导不一定能来看,或者根本不当回事。

“N1”线的功能和重要性不是所谓的北延线、蜀龙三、四期工程、成青(赵)路就能解决,就是北延线、蜀龙三、四期工程、成青(赵)路修好后,我们到成都去办事也不可能绕道泰兴(走成青)到成都,也不可能绕道从斑竹园(走北延线)到成都,因为这样的话实际就是俗话所说“又费马达又费电”的真实写照。

所以请有责任感的政协和人大代表及记者同志们在看到关于“民怨沸腾:国道108线三河场收费站真相调查”这个主题帖子的时候,能像张天健委员和陈宇记者一样,将群众的意见反映给区委牛书记及屈代区长听听,最好多召集委员参与并以提案的形式将加快“N1”线建设的意见提交到区上及市上,让新都群众能得到“解放”。

发表于 2006-1-12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过年了,但愿大家都能过一个开心年!!!!

发表于 2006-1-12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老虎电子眼在2006-1-12 14:00:00的发言:

不合理、不合法的三河场收费站不能无限期的拖下去!!!!!这是最广大百姓的强烈呼声!!!!

前几天新都区召开了政协会,这两天又在召开人大会,参加的政协代表和人大代表很多,报道会议的记者也不少,但有几个像张天健这样的好委员(张委员有自己的企业,也需要花精力去经营管理,但他还是将重心放在为民请愿的事上)?有几个像陈宇的这样的好记者?

参会的政协和人大代表有很多人不知道他们的代表资格是谁赋予的,他们其中有很多人只会随声附和,不敢讲真话,根本没有将最广大群众的呼声反映上去,更不用说提出什么好的建议稿了,只知道在一些鸡毛蒜皮的事上争论不休。而正在关系到新都发展和最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怎么撤消不合理三河场收费站”这件事却没几个人提,整个政协会和人代会会议期间,没有将“怎样解决不合理三河场收费站制约新都发展”作为主题来讨论,更不用说作为提案来解决了。

两会期间包括区府高层在报告中反复提到什么:要把握好北延线、蜀龙三、四期工程、成青(赵)路带来的发展机遇,但对目前最现实“三河场收费站制约新都发展”没有提出丝毫的解决办法。北延线、蜀龙三、四期工程、成青(赵)路的修建是好的,俗话说多多益善。但这些路修好需要多少年的时间?需要多少资金(什么所谓的“BT”融资修路模式,最终还是由新都区自己出钱,为何成都财政可以为龙泉修路买单,新都修路却要以“BT”融资修路模式)?等这些路修好,老百姓不知道又要给三河场收费站交多少不应该交的钱了。

新都这些拿着我们纳税人钱财的所谓国家干部们不知道动没有动脑筋:市上成天提口号支持新都修建北延线、蜀龙三、四期工程、成青(赵)路,但他们只是在口头上支持,却没有说给予资金上的支持哦!!!市上为什么支持新都修绕路,却对最现实的“不合理三河场收费站”放任不管。

现在是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社会,各个环节都在比拼,区与区、人与人之间的竞争,我们是负重求生存,其他的区是在轻装上阵,我们唯一的一条出路都受到人为的肠梗阻,而其他兄弟区县是条条大路(免费)通成都。有这样的现实因素制约新都,新都能发展得快吗?

所以说光提口号不行,但区领导提出的“不争论”也欠妥,因为现在各级政府面临换届选举,各级政府及部门的首要工作是安定保位置(饭碗),那里还有时间管“不合理三河场收费站”的事,他们也不敢管,因为一管,他们的饭碗可能丢掉。因此还得由老百姓自己去想办法解决这个难题。

目前争取正常出行权的正义官司被无限期拖延,现在看来在新三河场收费站西边另辟悉径很有必要了,也迫在眉睫,绕城高速宝成立交桥下现成的下穿通道具备,为何新都区政府不加以利用?政府完全可以从修遥遥无期的北延线和成青(赵)路的修路资金中挤出小小的一部分来铺通连接天回和三河场的断头路,有花大代价修建跨成绵路的蜀龙四期大型立交桥的钱,就没有铺通连接天回和三河场的断头路的钱。这段路实际上是“N1”线的一个点,对以后加快修建“N1”线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现在各级政府都提出以科技手段促发展,但作用体现科技手段的网上办公却在政府的日常工作中难以实现,不是因为没有电脑和网络,而是他们根本没有重视网络在现实社会中的重要性。所以才会导致区政府公众信息网上的发布信息滞后,区长信箱如同摆设。说这些话的目的就是告诉大家我们发表在网上的言论政府领导不一定能来看,或者根本不当回事。

“N1”线的功能和重要性不是所谓的北延线、蜀龙三、四期工程、成青(赵)路就能解决,就是北延线、蜀龙三、四期工程、成青(赵)路修好后,我们到成都去办事也不可能绕道泰兴(走成青)到成都,也不可能绕道从斑竹园(走北延线)到成都,因为这样的话实际就是俗话所说“又费马达又费电”的真实写照。

所以请有责任感的政协和人大代表及记者同志们在看到关于“民怨沸腾:国道108线三河场收费站真相调查”这个主题帖子的时候,能像张天健委员和陈宇记者一样,将群众的意见反映给区委牛书记及屈代区长听听,最好多召集委员参与并以提案的形式将加快“N1”线建设的意见提交到区上及市上,让新都群众能得到“解放”。

——该忘记的政绩忘记,该铭记的英雄铭记

发表于 2006-1-12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8大突破新蜀道辟出通康路 十五交通发展之路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2006-01-12 08: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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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四川日报消息  核心提示
  “西部开发,交通先行”。

  站在新年放眼回望,我们欣喜地看到:五年大变,虽山川依旧,但蜀道更畅

  “十五”期间,四川交通发展任务重,投资规模大,增长速度快,建设质量好。目前,全省已形成层次分明、功能完善、通行便捷的公路路网,大幅改变了四川交通状况,尤其是农村公路建设,对于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此基础上,“十一五”全省更大规模的交通建设序幕正在拉开,并将更加有力支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到2005年底,全省公路总里程达到11.5万公里,与“九五”末相比,增加2.4万公里!

  “十五”期间,全省交通系统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发展战略,更新建设理念,创新管理机制,强化服务意识,实现了全省交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1759公里,新增759公里;二级以上公路达到1.3万公里,新增4000公里;公路密度达到每百平方公里23.5公里,增加5公里;高级、次高级路面铺装率达到42%,提高7.6个百分点。全省四级以上客运站达到726个,新增300个;营运车辆达到35.9万辆,新增4.4万辆。全省三至七级航道里程达到4026公里,年吞吐量100万吨以上的港口达到6个。公路运输客货运量在综合运输体系中所占比重分别达到95%和85%,公路交通的主导地位和基础性作用进一步稳固。

  八大突破,则是交通建设助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诠释。

  投资突破:交通建设增添新动力

  “十五”期间,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共完成投资751.6亿元,比“九五”增长59%。其中公路建设完成690亿元,同比增长51%;水运建设完成46.3亿元,同比增长250%;站点建设完成15.3亿元,同比增长131%。五年完成的投资,超过建国以来至“九五”末交通建设完成投资的总和。

  质量突破:高速公路扛鼎新蜀道

  五年来,共建成成南、绵广、南广、达渝、成都绕城、成彭、成温邛等759公里高速公路,已通达17个市州。重点公路交工验收平均得分达到94.25分,建设标准和建设质量大大提高。成都绕城高速公路东段、二郎山隧道荣获我国建筑行业工程最高奖———鲁班奖,川九路荣获我国土木工程界最高荣誉奖———詹天佑大奖,华蓥山隧道获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成南路被评为“国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绵广路、成南路获四川省优质工程“天府杯”金奖。

  农村突破:路网扩张连通大市场

  五年来,全省新增农村公路5.5万公里,基本实现乡乡通公路,新增通公路的行政村5304个,公路通村率达到90.5%,比“九五”末提高5.4个百分点;新建农村客运站758个,新增通客运的乡镇592个、行政村1.3万个,客运通乡率和通村率分别达到95.5%和85%,分别比“九五”末提高8.7个百分点和13个百分点。

  三州突破:通县油路跑向新生活

  全面完成47个项目、4276公里三州通县油路建设任务,三州州府所在地与各县城间全部以油路相连,行车时速平均提高一倍以上,三州交通事业一步跨越20年。建成九寨黄龙机场、二郎山隧道、鹧鸪山隧道、川九路、二康路等重点项目,基本完成三州通乡公路建设任务。

  景区突破:旅游公路引导大客流

  直接服务于全省五大精品景区的16个旅游公路项目已建成12个,红色旅游公路建设开始启动,顺利完成三届旅发大会和攀枝花冬旅会配套公路建设任务。

  航运突破:内河渠化成为新枢纽

  嘉陵江渠化工程以一年开工一至两个枢纽的速度快速推进,规划建设的13个航电枢纽,已建成4个,在建7个,渠化四级航道112公里;建成渠江金盘子航电枢纽;完成岷江大件航道续建工程和岷江成都至乐山段航道整治工程,整治航道348公里。建成泸州集装箱码头、二滩库区港口、广安港、南充港一期工程等重点项目,新增港口泊位19个,新增年吞吐能力318万吨、200万人次、集装箱5万标箱。

  运业突破:企业改革走向市场化

  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基本完成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股份制改造,取得国家三级以上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达到119家,高速公路直达车全部实现公司化经营;实施技术经济条件、经营期限、从业资格和车型划分、技术评定等管理制度,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运营车辆有进有出的市场进退机制逐步规范;实行高速公路线路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运输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机制初步建立。

  管理突破:道路运输绷紧安全带

  水上交通以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主线,规范基础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强化行业监管,安全责任和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十五”期间,全省共发生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93件,比“九五”期下降66.1%。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2件,比“九五”期下降71.4%。道路运输首创“三关一监督”的安全工作职责,制定了“五不出站”等管理制度,利用GPS等现代科技手段和社会监督不断强化安全监控,形成了从源头到运输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控体系。全省完成危(病)桥整治1044座,在国省道、重要旅游线路和部分县道实施“安保工程”1.2万公里,其中整治安全隐患路段4547公里,大大降低了交通事故发生率。

  亮点透视
  农村公路:统筹城乡发展


  以2003年第一次邛崃会议为标志,全省交通打响统筹城乡发展,打通乡村“毛细血管”的大会战。

  自此,全省交通建设大格局从大建干线公路转向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齐头并进。依托“村民自治”,放手发动群众,掀起了农村公路建设高潮。目前,公路通村率达到90.5%。2005年起,农村公路建设进一步转变思路,在坚持“村民自愿、村民自治”原则,大力推动农村公路建设的同时,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农村公路建管养运一体化发展的模式。

  随着建设向深度和广度拓展,农村公路对我省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农村运输条件、农民出行条件正发生实质性的改善,农村公路在招商引资、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方面的影响日益凸显。

  [实例] 现代农业沿路来

  村道建设正改变绵竹农民群众的生活。开元村党委书记还记得,2000年市上来的农技人员在村里的烂泥路上摔伤了腿,此后很长一段时间,这个全县挂牌的杂交制种基地村请农技人员特别难。水泥通道修好后,农技人员回来了。现在该村除发展制种产业,又推广了大棚蘑菇种植技术。村民胡明辉最早种蘑菇,以前因运输难只种了两亩多,路修好后他租了10亩地,2004年卖蘑菇收入达2万元。

  农村码头:打造“民心工程”

  四川素有“千河之省”的美誉,境内河流众多,决定了航运在各运输方式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不过,由于航道上的渡口码头大多地处偏远,所在地经济也相对落后,大多以自然形成的坡岸为码头,安全隐患突出。农民群众乘船过渡“夏天一身灰、冬天一身泥”,甚至不慎落水的情况时有发生。

  “农村客渡货码头建设规模虽小,却是服务广大农民群众的大事。”基于这样的思考,2001年,省交通厅针对乡镇客渡货码头所在地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地方无力投入的实际,提出以农民群众的需要为交通厅的第一任务,从一个负责任的行业角度出发,全面实施农村客渡货码头建设。

  根据规划,全省共建设乡镇客渡货码头2239座,总投资4.2亿元。自2001年起,已建成乡镇客渡货码头1307座。

  [实例] 改变的不止过河难

  从道光年间到2001年,遂宁市蓬溪县红江渡口一直用自然坡岸作码头,承担着涪江两岸蓬溪、射洪、大英思念县10余个乡镇、30余万群众前往成都、绵阳、遂宁、重庆等地的摆渡任务。前些年由于码头条件每况愈下,过河的老百姓涌向附近的车渡码头,人车混装、人车混渡的情况十分严重,埋下极大安全隐患。2003年,省、市、县三级交通部门投资修建的客渡货码头竣工后,实现了车渡与人渡的彻底分流。不仅消除了安全隐患,也方便农民出行,还有大量商贩上门收购中药材等,促进了当地商品流通。

  农村客运:以运助农增收

  四川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省,解决“三农”问题是四川实现新跨越的重中之重。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我省交通系统自1999年开始,就把发展农村客运作为道路运输发展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以运助农、以运促农、以运兴农的农村客运发展指导思想。

  2003年,我省采取“普遍推开、重点试点”的方式,由省交通厅确定一个市(雅安市),各市州确定一个县,全县确定一个乡作为农村客运网络化示范工程的示范点,同时,加大农村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进一步加快我省农村客运的发展。

  目前,全省农村客运车已发展到2万余辆,开行的农村客运线路4000余条,占全省客运线路的40%以上;开通农村客运班次达到4万多班,占全省客运班次的50%以上。全省乡镇客车的通达率达到95.5%,农村客运面貌焕然一新。

  [实例] 雅安农村客运大变局

  2003年以来,雅安市抓住跻身全省农村客运发展“示范点”的机遇,积极探索农村客运发展新模式。该市以市场为导向,以线路为依托,通过投资入股,单车产权连接的形式,以乡或以线路为单位,组建股份制、股份合作等形式的企业,实行农村客运公司化经营,扭转了农村客运市场主体多年“多、小、散、弱”的不利局面。目前,全市七县一区已有5个区县实现农村客运公司化管理,73%的车辆纳入公司化经营,收到良好效果。

  绿色通道:65%的农民受益

  四川地处内陆,80%以上农产品需要通过公路运出去卖,农民多年来花在运输上的成本占生产成本三分之一以上。

  2003年6月1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我省在全国率先启动“绿色通道”,在全省范围内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营运车辆,一律免收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截至2005年底,全省“绿色通道”和电煤运输共免收通行费2.7亿元,占交通通行费总收入的4.5%,直接让利农民2亿多元。据调查,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中,农民自产自运占41%,农村专业运输户占24%,即在受益群众中,农民占了65%。

  两年来,服务“三农”的绿色通道不仅直接让利于民,而且通过降低运输成本,加快了农产品运销效率,提升了四川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极大促进了农业生产同大市场的对接。从这个角度看,“绿色通道”服务“三农”的放大效应必然十倍、百倍于交通系统的直接让利,“城乡统筹”的科学发展观在“绿色通道”的实践中完美诠释。

  [实例] 农民与交通“双赢”

  彭州市在“绿色通道”开通当月就增加200多个蔬菜批发商,蔬菜交易量增加100多万公斤,涨幅达20%。2003年,彭州市农民仅种菜收入就人均增加119元,比上年增加71元。

  从全省的交通发展看,“绿色通道”的开通,虽然少收了一部分车辆通行费,但是由于这项政策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繁荣了农产品运输市场,促进了全省车辆通行费总体上增长。2004年与2003年同期比,我省车辆通行费收入增长34%,这既是我省经济快速增长的结果,也与“绿色通道”政策吸引更多车辆上路不无关系。

  三州通县:通康路一线牵

  甘孜、阿坝、凉山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位于川西地区,周边与甘肃、青海、西藏和云南等省、自治区接壤,总面积占四川全省的60%多,境内绝大部分地区处于青藏高原东麓及云贵高原北部,平均海拔高达3500米。建国以来,三州公路交通从无到有,进步巨大。但截至2000年底,三州地区公路密度仅为每平方公里7公里,且76%为非等级公路。交通落后严重制约了三州的经济发展,许多乡村村民终年在不通路、不通电、不通电话、不通邮、不通广播的环境下苦度时光。

  2001年6月,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四川视察工作时指出“安康必先通康”,决定由国家资助建设三州的通县公路。当年8月17日,总投资达40亿元、总里程达4276公里的“通县油路”工程拉开序幕。2004年底,通县油路全面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给三州地区的经济发展增添了巨大活力。

  [实例] 阿坝传统牧业因路而变

  阿坝州的牦牛存栏量加上周边辐射地区存栏量,总数高达800万头,约占全国牦牛总量的48%。如此丰厚的牦牛资源,过去在红原县却因交通闭塞而一直遭冷遇。“通县油路”开通后,电网牵到了红原,全国各地及海外客商纷纷赶来。比如,美国最大的牧业集团———湖之州公司与阿坝州乳制品龙头企业红原县乳品厂组建了合营的企业。计划5年投资10亿元用于红原牦牛产业化开发,80%的产品用于出口。

  据介绍,阿坝州的“通县油路”工程总长800公里,涉及8个县共157个乡、876个村、50多万各族群众。工程建成后,全州油路总里程达2300多公里,区域干线公路网初步形成。一个对比是:2001年“通县油路”工程之前,阿坝州全州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仅为1200多元,到工程完工当年就增长到近1700元,年均增长超过8%。

  图话交通

  四川交通建设变化图


  项别 公路总里程高速路 二级以上 四级以上营运车辆公路 客运站“九五”末9.1万公里1000公里0.9万公里每百平方公里18.5公里426个31.5万辆“十五”末11.5万公里1759公里1.3万公里每百平方公里23.5公里726个35.9万辆增加 2.4万公里759公里0.4万公里每百平方公里5公里 300个4.4万辆

  新年聚焦
  2006年四川交通看点
  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调整公路水路发展结构和转变交通增长方式为主线,加快交通建设,创新管理机制,以更加奋发的精神状态,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确保完成各项交通工作任务,开好局,起好步,实现“十一五”交通发展开门红。

  主要目标

  全省交通建设计划投资180亿元,其中:重点公路建设73亿元,地方公路建设90亿元,水运建设13亿元,站点建设4亿元。全年新增高速公路42公里,新开工高速公路750公里和1个航电枢纽,力争开工高速公路253公里,建成通乡通村公路6000公里,新铺油路水泥路2500公里。

  突出重点

  今年是国家实施农村公路“五年千亿元工程”的第一年,部省都将加大农村公路的资金补助。我省将加快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建设计划,确保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到实处: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把修不修路的决策权交给群众,加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强求一律,不盲目攀比,不搞强迫命令。

  正确处理放手发动群众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深入领会、认真贯彻去年4月温家宝总理视察巴中革命老区时,作出的关于修建乡村公路与农民负担之间关系的重要论述精神,善于发动群众修自己需要的路,切不可搞“政绩工程”。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注重质量管理,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合理把握农村公路建设规模和标准,路基要牢固,路面结构形式要灵活,特别是注意节约土地、保护生态,走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监管,建立和完善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向沿线群众公示,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全面推广农村公路建管养运一体发展模式,完成农村公路通达情况专项调查。全年建成通乡通村公路6000公里,新改建乡镇客运站点350个。

大字为关键词!狂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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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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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过去两天了怎么没见什么动静???

发表于 2006-1-12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争取公众通行权的法律实践与思考

关于争取公众通行权的法律实践与思考
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民商课题组   邢连超


公路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从理论上讲,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给社会的公共产品,应该无偿提供给用户。据新华社今年五月的有关报道,目前全世界建有收费公路的国家和地区有20多个,建有收费公路14万公里,其中约有10万公里在我国。一些财团以牺牲公众的通行权为代价,将收费公路作为谋取垄断利益的工具。越来越多的收费公路不仅成为阻碍物流业发展的阻力,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众通行权。
笔者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也注意到这个问题,并且对争取公众通行权进行了积极实践,作为原告或者代理人直接发起了对“成都机场高速公路封辅道案、三河场收费站涨价案、要求四川省交通厅撤销108国道收费文件案、要求对成灌路收费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等四起案件,不仅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更重要的是进一步唤起公民的权利意识、促进了公民基本权利的落实。

一、争取公众通行权的四个不同案例

(一)邢连超诉成都机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侵犯通行权、消费者选择权纠纷一案。原告邢连超驾驶汽车沿机场高速的辅道前往机场,前进到译华学校段时,发现高速公路辅道被水泥石拦断而不能通行。原告驾车返回成都决定另路而行,却发现唯有在缴纳10元通行费后通过机场高速路才可以到达机场。原告认为,1999年机场高速公路在原有机场路的基础上改建后,成都双流国际机场留有三个出入口,一个是机场内部专用道路,一条是机场老大门出口,还有一条是高速公路专用出入口。成都机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获得更多经济利益,将进入机场的一侧辅道用水泥石堵住,将机场老大门出机场的辅道用铁拦围住,迫使进出机场的车辆只能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交费后方可进出。被告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公民有正当进出公共区域的通行权、及消费者选择非收费公路的权利。
    2005年9月,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辅道也是机场高速公司经营管理的范围,但辅道只为机场高速两侧居民和区间运行服务,非独立地连接市区与机场的非收费公路。封闭辅道是机场高速公司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决定而为,机场高速公司在主观上并没有过错。另一方面,机场高速公路是开放性道路,所有公民都有权使用该公路,只要高速公司保证了公路能安全畅通通行,也就保障了公民对机场的通行权。至于是免费通行还是有偿通行,是由道路所有者决定。机场高速公路是四川省、成都市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有权决定该公路是否收费。高速公司收费,是行使其经营、管理权利的体现。因此,高速公司收费并不妨碍公民的通行权。
法院综合审理认定,邢连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机场高速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驳回了邢连超的诉讼请求。
本案影响:2005年9月四川省政府决定机场高速公路实行单向收费,回程不收费。2005年11月机场内建成一条从双流县到机场的免费通道,车辆可以从成都不走高速公路免费到达机场。
(二)邢连超起成都成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纠纷。2005年11月,邢连超以个人名义向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提交诉状,状告四川成绵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和成都城北出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要求退还原告自高笋塘到新都区的单趟车辆通行费3元,退还原告自高笋塘到三河场镇的单趟车辆通行费4元,依法确认被告收取车辆通行费行为违法。
  2005年10月5日,当邢连超驾车从成都市前往新都区办事时,被迫在移址后的三河场收费站缴纳了7元车辆通行费。进一步发现,在2005年9月新三河场收费站建成前,每次向老三河场收费站缴纳的单趟车辆通行费都是4元。但新三河场收费站建成后,同样里程的道路原告却需要单趟缴纳7元车辆通行费,比原来多缴纳3元钱,价格上涨了75%。
原告认为:根据《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中的规定,该公路里程达不到收费公路的要求。
目前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已经受理,本案定于2006年3月7日开庭审理。
本案影响:2005年11月新都区组织万人签名活动支持撤销三河场收费站。媒体报道后引起四川省领导重视,成都市交通局加快准备 “通行改革方案”,准备将成都市内收费站全部撤销,机动车统一交纳“五路一桥费”。2005年11月底,三河场收费站悄悄的免收成都市区机动车(川A牌号)的通行费。
(三)代理张军诉四川省交通厅、物价局要求撤销108国道收费文件行政诉讼案。笔者作为原告张军的代理人,以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为被告,在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一起行政诉讼。原告认为:被告在2004年8月30日作出的川交公路(2004)161号《关于国道108线高笋塘至广汉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文件违法。1、不符合收费公路的条件。根据1994年《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收费公路在平原微丘区的最短里程是40公里。根据2004年9月1日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才可以收费。高笋塘到三河场段8.5公里,三河场到广汉段27.7公里,分别属于两个收费主体,均不符合收费公路的条件。即使全段公路36.35公里也不符合1994年686号文件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2、收费站设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根据《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规定:“收费站(点)的设置及其收费期限的确定,必须分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 三河场收费站的设置及收费期限仅有四川省省交通厅、物价局的批复,没有经过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3、未经听证程序。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未经听证程序,违反了《价格法》第23条规定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目前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处于举证阶段,开庭时间未定。
(四)邢连超关于请求对川交发(2005)26号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案。2005年9月以前从成都市到都江堰市的老成灌路一直为免费道路。成都成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将道路改造之后进行了收费。收费依据是川交发(2005)26号文件《关于国道317线成都至都江堰市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川交发(2005)26号文件中指出:该公路全长48.5公里,按二级公路技术标准改造。该项目为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由成都成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收费和经营管理。试收费期限从2005年4月1日起。
邢连超认为该文件存在以下问题:1、公路里程不符合收费公路要求。2、该收费的标准是否过高,未进行听证程序。3、老成灌公路是历史上是群众的必经通道。4、都江堰市青城大桥的债务不应进入公路改造项目,造成总体造价升高。
2005年12月7日,四川省物价局办公室专门对邢连超的申请作出书面回复:(老成灌路)遗留的在建项目按老办法执行并不违规,待交通部具体规范办法下达后我们将按新的办法执行。车辆通行费未列入《四川省价格决策听证目录》。都江堰市青城大桥债务转移是经省政府同意,并下发文件。省物价局没有同意撤销川交发(2005)26号文件。但物价局以公文形式向普通公民进行答复,不能不说是依法行政的一个进步。

二、公众通行权在国外及我国法律中的地位

收费公路在法律上涉及公众通行权问题,或者称公众路权。我认为公众通行权(公众路权)就是公民对道路等公共设施自由免费使用通行的权利。公众通行权在中国是没有这个概念的,古代的道路属于皇帝所有,老百姓对道路是没有权利的。建国后,道路属于国家所有,群众可以在国道上通行,但仍然没有法定通行权。当越来越多的收费公路建成后,城市逐步被收费公路所包围,很多城市成了“不交钱就进不去、出来的地方”。最近几年法学专家才引进路权的概念,但对公众通行权(公众路权)是没有什么研究的。
公众通行权在西方国家是一个古老的权利,是人身自由权的组成部分。瑞典人对自然拥有集体权力(Collective Right),允许你通过不是法定属于你的土地和相关资源。这个权力没有明文规定但却是北欧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你可以自由地在瑞典的土地上行走、远足、骑马、滑雪、露营,采集野果、鲜花、蘑菇等。但行使这个权力的基本原则是“Do not disturb, do not destroy”,即不能打扰土地主人的工作,不能在不能控制的危险地带点火,不能采集濒危物种,不能乱扔垃圾,不能未经允许在私人产业上打猎,不能未经许可在瑞典五个最大湖泊和海岸线以外水域钓鱼。也就是说,你只要有好的判断力,尊重自然,你就有权在瑞典所有的土地、海岸线和森林自由行动。
英国作为普通法系国家,通行权“right of way”最初主要是指公民步行、骑马、开车通过私人所拥有土地的权利。如果每个公民都有这种通行权,则称为公众的通行权“public rights of way”。“rights of way”的对象可以是任何类型的土地,包括公共土地、公共道路、私人业主土地、被允许通过的私营公路、高速公路、社区道路。如果在过去一段时间公众可以在私营公路、高速公路、社区道路上自由通行,而私人业主不明确拒绝,就可以视为是私人业主的默视邀请行为,今后私人业主无权擅自收回该默视邀请,普通公众可以长期享受自由通行的权利。
香港地区延承英国法律传统,对公众通行权有比较明确的态度和规定。香港立法会的2002年2月6日公开答复意见:“根据普通法,如果长期以来公众一直使用某条路径而土地的业权人不表反对,则公众可推定已有该条路径的通行权。如果公众对路径有通行权,土地业权人便不能阻止公众在有关路径通行,也不能向有关人士收取通行费用”香港在《土地业权条例》中更是明确“公众通行权”是公民的一项“凌驾性权益”。《土地业权条例》第6条规定:“注册拥有人的物业业权将继续像目前一样,受若干‘凌驾性权益’影响。这些‘凌驾性权益’的例子包括:公众或法定权益,例如公众通行权、铺设公共设施的权利、政府对物业的收地权、封闭权及清拆权;政府或其它人根据有关物业的政府租契得享的权利; 《新界条例》第II部内提及可能影响有关物业的中国习俗或传统权益;以及 在新制度实施当日已存在的私人权益,例如私人通行权。”
台湾地区《民法典》对通行权也有较多规定,但主要指土地所有人的通行权,而不是公众的通行权。《民法典》第787条:“土地因与公路无适宜之联络,致不能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围地以至公路。”第788条:“有通行权人,于必要时,得开设道路。”
在我国,只在《民法通则》的相邻权中提及不动产相关人之间的通行权,而不是公众的通行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所保护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只能在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之间适用,而不适用于公众。《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封堵非收费公路或者在非收费公路上设卡收费等方式,强迫车辆通行收费公路。”这是行政法规中对公民通行权的间接保护。在我国参加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对“公民自由通行”有所涉及。《公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包括了:“在国境内自由迁徙及居住的权利;有权离去任何国家,连其本国在内,并有权归返其本国;进入或利用任何供公众使用的地方或服务的权利,如交通工具、旅馆、餐馆、咖啡馆、戏院、公园等。”这些规定都涉及公民的自由通行的权利,特别是约定公民有“进入或利用任何供公众使用的地方或服务的权利。”我想,这其中当然应当包括公众对公共设施“公路”的使用权。
参照瑞典、英国、香港地区关于“公众通行权”的内容,我国应当扩大对通行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对于历史上形成的供公众使用的免费道路、通道,公众有权继续免费使用;对于私营业主默视邀请公众使用的道路、通道,在不妨害私营业主利益的情况下,公众有权继续免费使用;在审批收费公路时,对于城市与城市之间、村落与村落之间的历史通道应当至少保留一条非收费公路,以便于公众选择使用。(再详细一点)

三、关于诉讼中的难点问题

通过在四起案件中对“公众通行权”的法律实践,发现存在很多困难与困惑之处。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以下的法律难点:
一是,对“公众通行权”没有法律规定,公众的权利落不到实处。在我国法理论上,“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是构成侵权责任要件之一,这里的“法律规定”是指保护公民或者法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法律规定,而不是公权范围的行政规定。从而可以看出,如果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的权利,当然法院不会保护。而笔者也是苦于法律没有规定“公众通行权”,而又无法引用《民法通则》中相邻方的通行权规定,只得曲线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来保护通行权。
二是,诉讼类型选择的困惑。成绵高速公路公司在三河场的收费行为是根据政府部门批准文件而作出的,成都机场高速公路公司封辅道的行为是根据省办公厅会议纪要作出的,两个案例中反映出的问题是,经有权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批的民事行为对第三者造成侵害,第三者先提起行政诉讼否认其合法性后要求民事行为实施者承担侵权责任,还是直接依据法律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主体承担侵权责任。在与相关法律人士讨论时,一种意见认为,作为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不要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为该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已经行政行为的确认,其不在是单纯的民事行为,而具有行政行为的色彩。按照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效力,行政行为非经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诉讼程序审查,其效力自然合法。如当事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如直接支持其要求认定对方民事行为的违法性,等于间接否认行政行为的效力,这违反了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效力。因此,当事人应当先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行政机关的审批行为违法,然后再提起民事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有权直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民事行为实行者直接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行为的合法性经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不改变其自身的独立性。况且民事行为即使具有真正的合法性,也不能排除造成侵权的后果。这两起案件可以认为是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相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无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都是可行的。笔者也同意这种意见,选择了难度较小的民事诉讼。
三是,经营单位以经过政府部门批准收费为由抗辩。在案例一中,机场高速公路公司以省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指令其封辅道作为不构成侵权的重要证据,高新区人民法院也采信了该证据,但《民事判决书》中也指出:“关于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合法性审理,原告可以通过另外途径解决”。在案例二中,成绵高速公路公司也以收费行为经过省政府交通厅、物价部门批准为由,论证其收费的合法性。可以看出,传统的行政法理论赋予行政行为绝对的公定力,即法院不经相关主体提起,且经行政诉讼程序审理,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目前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不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但是,笔者认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效力不是绝对的。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其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否认法人人格的做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法院可抛开工商部门的虚假登记直接认定企业的性质的规定,均反映了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效力不是绝对的。
在行政诉讼中存在以下几个法律难点:
一是如何界定具体行政行为。在案例三的行政诉讼中,第一个问题就是要确定批准收费文件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讨论中,一种意见认为:四川省交通厅、物价费的批准行为相对收费企业而言是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收文的下级成都市交通局而言是内部行政行为,对于普通群众而言是针对不特定第三人的抽象行政行为。笔者坚持认为:案例三中行政机关的批准行为是针对不同对象而一次性适用的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这种界定,不特定对象和能反复适用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两项必备要件。针对特定对象而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或者针对不同的对象而一次性适用的行政行为,不再归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之列,而一般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四川省交通厅、物价费的批准行为是在一定期间(收费年限内)一次性适用的行政行为,其针对对象是不特定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普通公民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由于受“相对人”理论的影响,一些人认为只有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才能提起诉讼,他们进而认为只有四川省交通厅、物价费下发文件的收文方才是相对人,才有权提出诉讼。被收取通行费的公民不是行政相对人,无权提出诉讼。笔者认为:“相对人”理论是《行政诉讼法》第2条推出来的,是一种主观性的标准。在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对原告标准进行了扩张,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里引进了“法律上利害关系”一词,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进一步放宽。“法律上利害关系”理论上的包括了“行政行为虽不以特定相对人为指向,但影响到相对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在行政主体与其他人之间产生行政法律关系。”普通的公民在通过收费公路时,按四川省交通厅、物价局文件交纳了“车辆通行费”,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就因为行政行为受到影响,形成了“法律上利害关系”,因此,交纳“车辆通行费”的普通公民有原告资格。
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价格上浮案的行(2001)年高行终字第39号《政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原告作为购票乘客与铁道部所作《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铁道部所作《通知》,是铁路行政主管部门对铁路旅客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对于铁路经营企业和乘客均有行政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乔占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 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价格上浮案与本案例有相同之处,都是对政府收费文件不服,提出的行政诉讼,对本案有指导意义。
三是行政诉讼受案审查过严,导致立案困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的法律规定。但是,实践中,由于对行政诉讼法定立案条件的理解不一,将本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门之外,错误地剥夺当事人的诉权。在案例三中,有的法院立案庭同志就认为省交通厅、物价局的文件不是发给原告的,原告不是行政相对方,不具有起诉资格。笔者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有资格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诉讼。至于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不属于立案审查的范围。也就是说,在审查起诉阶段,原告资格问题的审查,仅限于对起诉人是否“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审查,只要起诉人认为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符合了原告的基本条件。至于原告的权益是否属合法权益,合法权益的范围是否在“人身权、财产权”的范围之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等等,应当审查起诉的其他条件或者在立案之后的审理阶段,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判。更为有趣的是,有的审查立案人员竟然提出原告应当到收费站的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或者到第二被告所在地起诉,其原因不过是怕麻烦的推委。由于我国目前行政诉讼案件不是太多,而是太少,老百姓的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不愿告、不敢告、怕告行政机关的情况仍然十分普遍,部分行政机关通过各种手段阻止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对相对人诉权的保护就显得十分突出。由此,人民法院更应当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本意,在立案审查阶段,对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从宽掌握。
四是行政法规不周严,导致法律适用难。《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在对收费公路进行规范的同时,却也对《条例》实行前的收费公路留下一个口子,第五十九规定:“条本条例施行前在建的和已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规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直到目前,具体办法也没有出台,造成对老收费公路的无法可依。

四、改进诉讼方式的设想

从笔者直接发起和参与的公益类诉讼案件中,我深深感到维护公共权利与现行法律体制存在一定矛盾,现行法律体制必需要要适用全球化浪潮的改变。
(一)  创立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在一起的现象。笔者认为,应当在行政诉讼中附带民事,将两个诉讼化为一个诉讼。主要理由可归结为:具有可行性。虽然《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行政诉讼附带民事,但并非完全无法律依据。从行政实体法的有关规定来看,现行许多行政管理法规都赋予行政机关对那些既违反行政法又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以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双重处理权。(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8条等)相对人若对这种双重处理决定不服起诉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就是行政附带民事的适用。所以,如果说其欠缺法律依据,只能说目前还没有在行政程序法上以明确的条文予以支持。将来在修订《行政诉讼法》时立法者可能会加以关注。其次,附带诉讼给司法所带来的效益性,是我们不能完全放弃它的重要原因。在行政,民事争议交织案件中,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事实上已经对民事争议进行了审理。例如在大量的行政确权案和对行政许可不服案件中,无论当事人还是法院均花了大量的精力来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然而依法律规定,法院只能作出维持或撤消判决。对已完全查清的民事争议却束手无策,而只能待争议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即所谓的“官了民不了”。这无疑不符合程序效益规则的要求。
(二)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公益诉讼成为我国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的热点话题,各类公益诉讼不时见诸报端。公益诉讼(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涉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大体上是指为公共利益或者并不专属于于原告自身的利益(多数人共同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依我国行政诉讼法法之规定,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时,方有提请司法审查的权利;而如果政府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这种侵害与私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则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促进依法行政,有必要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与传统诉讼具有质的差别的新型诉讼制度,需要包括以下方面:
1、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要适当放宽。由于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公共利益,为使公共利益保护获得可诉性,不应苛求起诉人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应将原告范围扩及于任何组织和公民。笔者认为,可以将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分为三类:1)、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其利益因为公益致损而最终会受到间接侵害,故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直接受害者,被诉行政行为同时损害或威胁到社会公益,这时法律允许原告提起含有私益内容的公益诉讼,其诉讼请求包含私益和公益。3)、某些社会团体或组织,如妇联、工业协会、环保组织等,当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时,应赋予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
   2、受案范围要扩大。 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故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应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出发,即只能以行政行为侵犯公共利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包括:1)、行政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 2、涉及环境污染破坏方面、维护市场秩序、国有资产流失方面行政不作为;3、损害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违法行政行为、政府在公共工程的审批和招标、发包过程中违法行政行为、政策性行政垄断行为等。
     3、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要合理安排。 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笔者认为,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应由被诉的行政机关承担,鉴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很多,内容也很繁杂,且考虑到依法行政的要求,提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责任也应由被告承担。
    4、诉讼费用的承担要有利于原告。 按各国立法例,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当事人负担,但在实际操作上,则由原告先行预付。然因公益性案件一般牵涉面较大,诉讼费用非常可观,加之在环境受害等新型案件中,动辄涉及高深科技知识和方法的综合运用,所需费用往往为公民个人和一般组织难以承受。如果仅因诉讼费用问题而将原告拒于法院大门外,这无异于强迫公民放弃对公益的保护请求。所以我国有必要吸纳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适当减轻公众因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而承担的费用,在相关法规中对诉讼费用的分担做有利于原告的规定。
    5、胜诉原告的奖励。提起公益诉讼可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给予胜诉原告适当的奖励,一方面是对原告付出的弥补,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人监督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益事业。
    总之, 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不是一蹴而就的,这是一项长期的事业。在争取权益的过程中,既要敢为又要智取,以不断培养公民权利观念的树立、促进中国法制的完善。

  (邢连超  电话:028-81852500  1354040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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