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四川省委
位于成都到德阳的大件路上成都绕城高速路口三河场路口。成德大件路是1986年由国家和四川省共同投资修建的德阳到成都的高等级公路,主要用于运输德阳的大件机械,如三峡水库发动机转轮。这是全省的第一条收费公路,当时批准的收费年限是10年,即1996年到期。但为引进资金建设成绵路,1994年,省级有关部门将即将到期的成德大件路收费权以股本金的形式投入到成绵公司。1994年6月,四川成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成立,公司外方股东,是香港新中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这是一个由境外多家国际基金会和知名企业组成的公司;中方股东为省交通厅属下的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这样一来,川陕大件路的收费年限就变成与成绵高速一致了。根据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2004)43号文件,川陕大件路收费年限将持续到2024年3月17日。同年8月,这两家省级厅、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国道108线高笋塘至广汉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即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批准将现三河场收费站站址调整至绕城高速公路南侧,站名仍为三河场收费站;三河场新收费站由成绵公司和城北公司联合收费,实行一票过站收费。
但是,自从2005年9月9日该收费站点移位收费后,却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对成都北部区域经济的发展也造成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沿线企事业单位首当其冲。以位于大件路一线新都区境内的科伦制药集团公司为例,据其提供的资料显示,其集团下属4个公司,仅以医药贸易公司内部的各类车辆计算,保守估计每年是13,140车次,年费用就是14.6万元;客户车辆每年72,000车次,费用将达到50万元,按每个客户购药的最低资金4,000元来计算,全年给该企业造成的营业额损失就高达1,440万元!而那些经常来往于这条线路的司机,面对已成事实的收费站,或不得不交纳过路费,或选择从旁边的机耕道绕行。过路车与收费站的矛盾日益激化,冲关闯关的现象时有发生;绕行车辆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过路车与收费站附近的居民的矛盾也日益激化,由此产生了一系列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造成了诸多的社会问题。
有鉴于此,作为成都市城北副中心的新都区政府,为发展本区的经济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要求,畅通新都区与成都中心城区的交通,急人民之所急,不得不花费上亿元巨资,重复修建了一条绕开该收费站且不收费的蜀龙路。这件还路于民的实事,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和百姓们的高度赞扬,密切了党群关系。而如果没有这项利民的“重复建设”工程,该区政府就可以将这一亿元资金投入到更好的项目上,为民众解决更多的实际问题。这种由于局部收费导致了整个社会成本大幅增加的做法并不足取。三河场收费站便已经在事实上影响了成都市城北区域乃至成都经济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该收费站的设立存在着许多不合法规的地方:
一、收费站设置中其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
《公路法》(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4年8月28日修改施行)第64条规定:“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10号,2003年1月10日施行)的附件《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路收费站(点),必须坚决予以撤销,并限期拆除相应的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1、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点),或者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位置的收费站(点)。”2002年5月,省政府召开现场办公会并下发《议事纪要》,要求城北公司筹措资金,用于川陕公路改扩建,同时承担青龙场立交桥的剩余债务。同年,青龙场立交桥剩余的1.31亿元银行债务转移到城北公司,青龙场收费站拆除。2003年至2005年间,城北公司投资1.27亿元,按城市主干道Ⅰ级标准建设大件路高笋塘至广汉段。2004年8月,两个省级厅、局下发“关于国道108线高笋塘至广汉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批准将现三河场收费站站址调整至绕城高速公路南侧,站名仍为三河场收费站;三河场新收费站由成绵公司和城北公司联合收费,实行一票过站收费。可见其仅经过省级厅、局批准,未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因此,其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
二、违反了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2004年11月1日施行)
该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第十二条规定:“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二)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由此可见,“三河场”收费站的设置除未按规定批准外,而且,从位于成都市区二环路口的高笋塘到属于成都市城市道路的“蓉都大道”口的三河场段仅8.5公里,而三河场段到广汉段也只有27.7公里,上述路段分别属于两个收费主体,因此它们都不符合收费条件。即使全段公路36.35公里,设置收费站的距离也不够。显然,三河场收费站的设置违反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这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虽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2004年11月1日施行的,这个时间是在三河场收费站设立之后,但是,据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004年10月27日生效)第四条规定:“抓紧做好现有收费公路管理规章的清理整顿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文件抓紧清理,尽快修改或废止;对由地方人大和政府颁布的交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地方人大和政府抓紧清理,提出立、改、废的建议,使其与《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同时,部将抓紧研究制定有关配套实施的规章,逐步建立协调、完善的收费公路管理法规体系。”这就是说,那些违反《条例》的收费站应当依法清理。很显然,“三河场”收费站就应该属于清理的范围。
三、违反了《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
该《规定》第二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条件是,封闭(包括部分封闭)型的汽车专用公路。平原微丘区超过40公里和山岭重丘区超过20公里的一般二级公路。”该文件第三条明确规定:“实行开放式收费的公路,在同一条公路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平原微丘区不得小于40公里,山岭重丘区不得小于20公里。” 从这个规定中可以看出,收费公路在平原微丘区的最短里程是40公里,40公里以下的当然不能建收费站。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规费和公路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交审发〔2000〕608号)第二条再次强调:“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在公路规费和公路建设资金的征收(筹集)、使用和管理中,严格按照《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等文件规定办理,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要依法征收公路规费,严禁违规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站点。”三河场收费站的设立明显也违反这个规定。
四、三河场新收费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该收费路段是从高笋塘算起,高笋塘位于成都中心城区二环路,从城市二环路就开始收费,这是叫人不可理解的。况且,大件路高笋塘至三河场段,早就被成都市政府命名为蓉都大道,属于城市道路。其重新扩建,是市政建设的一个部分,扩建工程费应该由政府从税收中买单,不应该由纳税人重复承担。
2、1986年修建的德阳经广汉至成都的成德大件路收费年限是10年,即1996年已经到期。至今超期收费已达10年之久,这本身已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又将其与成绵高速捆绑起来,收费年限延续到2024年3月17日。这将在更严重的程度上侵害消费者的利益。
为此,民进四川省委建议:
1、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四川,希望省政府密切关注和解决该收费站的问题。
2、类似由于局部收费导致的整个社会成本大幅增加的例子在我省绝非鲜见。因此建议对我省现有的收费公路进行一次全面的专项清理,并请相关审计部门进行认真审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收费公路坚决予以取缔,真正做到还路于民。
3、对尚存的收费公路的收费年限及所收过路费总额及剩余债务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进行公示,让老百姓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