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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诗雨晨风

民怨沸腾:国道108线三河场收费站真相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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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0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啊顶啊顶啊顶,顶顶顶

发表于 2006-9-13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庭了,这个贴子别沉下去哦!

发表于 2006-9-13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到了武侯法院的庭审现场,有几个问题觉得很有意思,和大家一起来评论评论:

1、交通厅的代表在法庭上说:三河场收费站所在公路不是一条重要公路,只是一条一般公路,并且出示了一个文件来证明,所以三河场设站无需听证。

事实是,这个收费站是在108国道上吧?108国道不是重要公路?有人就敢睁着眼睛拿着文件说瞎话。

2、交通厅的代表在法庭上说:从成都高笋塘到三河场收费站是一级公路。

1、那个路居然是一级公路?文件纸上的吧?天回镇交界那一段破路,一破破了十几年,至今也不平顺。

另外,我们已经依法交了税、我们还交过了养路费,我们还已经交了五路一桥费!为何从成都市区二环高笋塘到成都所属天回镇,还在按一级公路的标准重复收我们的费?

还有那个青龙场立交桥捆绑在三河场收费,我一辈子不走青龙场立交桥过,凭什么在毫不相干的,几公里外的三河场收我的费。

如果这都合法的话,同志们,我们一出生一下地,就应该交一笔天安门长安街捆绑过路费,你想,北京的地价多高啊,为了重复重复再重复地修天安门长安街,就是100年也还不完贷款嘛!怎么办,捆绑全国人民收费啊,谁叫你自己不去北京,不去走走长安街?

发表于 2006-9-13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阴暗转角处,法警强行夺取了记者的笔记。并要求交纳手机检查有无拍照。


争执进一步加剧……

发表于 2006-9-13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院方终于同意记者旁听采访,好不容易争取到的“采访资格证”


庭审现场,左边为原告张军


辛苦拿到的采访权

发表于 2006-9-13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1.多年来进行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有了什么样的成果,本次官司的最终结果将给出最好答案!

2 张军代表人民 人民信任张军

3 倾吐纳税人的钱..就是违背人民共和国最根本的利益....!

4 是非公道自然心中有数,不是哪个当官的想怎么说就可以怎么说的!

5 敢立案,已经是中国司法审判领域一个巨大的进步或奇迹。我本人在此向武侯区法院和该案法官致敬!

以上都是句句都是经典!!

发表于 2006-9-13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要批评邢连超,有勇无谋,感情用事,过分冲动,差一点把今天的成果毁与一旦!本来,法庭辩论是最精彩的时刻,可因为邢连超的头脑发热,冲动,过早离场,丧失了宝贵的发言机会,造成张军以一敌五,十分被动,辩论变成重复叙述,几个核心问题都没有抓住展开,很遗憾。

在此,我劝邢连超好好修炼,远的不说,好好学习陈水扁,你看人家扁哥脸皮多厚,几十万人倒他,他依然无动于衷,陈水扁也的律师出生,能修成正果,无非就一个诀窍,脸皮厚。

下次,如果我再看到邢连超你这样临阵脱逃,非扁你不可。

 楼主| 发表于 2006-9-14 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成都小三在2006-9-13 22:15:00的发言:

我要批评邢连超,有勇无谋,感情用事,过分冲动,差一点把今天的成果毁与一旦!本来,法庭辩论是最精彩的时刻,可因为邢连超的头脑发热,冲动,过早离场,丧失了宝贵的发言机会,造成张军以一敌五,十分被动,辩论变成重复叙述,几个核心问题都没有抓住展开,很遗憾。

在此,我劝邢连超好好修炼,远的不说,好好学习陈水扁,你看人家扁哥脸皮多厚,几十万人倒他,他依然无动于衷,陈水扁也的律师出生,能修成正果,无非就一个诀窍,脸皮厚。

下次,如果我再看到邢连超你这样临阵脱逃,非扁你不可。

宇MM要向各位网友澄清一个事实!

请大家别误会了邢律师!参加了今天庭审的人都看到法庭上,城北出口高速公司代理律师张国平咄咄逼人,重复几次置疑邢律师的出庭资格问题。大家知道吗,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在行政官司中,律师不能以公民的身份来做原告或被告的代理人,事实上,邢律师和张军先生在开庭前就商量好了,估计对方要拿出庭资格问题为“杀手锏”不如将计就计,授其以柄,然后由邢律师突然当庭提出撤诉,让对方和法官松口气,放松警惕,然后再由张军宣布当庭取消邢律师的代理人资格然后改由自己单独诉讼,这样一来,既打乱了敌人阵脚,又巧妙地保护了自己。

    今天参加旁听的人都看到,审判长重复了两次要在案件后向省司法厅作出司法建议对邢连超的律师身份加以证实,这是很恐怖的,因为一旦证实了邢的律师身份后,根据《律师法》,邢律师将有可能受到吊销律师执照的严厉处罚。熟悉相关法律的网友可以找来看一看。

    事实证明,邢律师和张军先生的这个计谋是成功的,不仅让对方放松警惕更让我们都蒙在了鼓里。如果真是当庭撤诉的话,张军先生也完全可以马上跟着走下台来,官司到此结束。而事实上,当审判长询问时,我们看见张军和邢律师在“叽叽咕咕”地在说些什么,老实说,我和张委员坐在下面都心急如焚!又焦急又疑惑。然后张军大声宣布当庭取消邢律师的代理人资格然后坚定地告诉审判长“不撤诉”而自己单独诉讼。事实上,这样做了后,打乱了对方的一些阵脚,因为邢律师的风格、代理词他们都很清楚,也做了相应准备,以为胸有成竹,哪里料到邢律师突然不参加诉讼了,而他们根本或者说很少考虑到张军将会怎么说!后来,张军抛出的交通部对一级公路的认定是连续里程50公里才能设收费站的文件后就全打乱了他们的准备,参加旁听的网友都会记得吧,对方都说这个文件没在起诉状里面,他们不知道,呵呵,好玩,不过,这个法律是网上都能查到的,也由此可见他们的眼中只有所谓的会议纪要这类四不象的东西而没有国家的法律。

发表于 2006-9-14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啊!

继续往上顶!

凡是有关三河场以及对广大驾驶员不利的收费站,法规的帖子一律顶!

发表于 2006-9-14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6-9-14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河场收费站行政官司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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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07:04  四川日报
 
  一○八国道高笋塘至广汉段收费是否合法?

  本报讯(记者陈宇)因对成都市新都区三河场收费站存在的合法性颇为质疑,新都普通公民张军一纸诉状,将省交通厅、省物价局以及成绵高速公司、城北出口高速公司告上了法庭。昨(13)日下午,该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开始审理。

  原告张军认为,二被告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在2004年8月30日作出的川交公路(2004)161号《关于国道108线高笋塘至广汉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文件违法,要求撤销108国道收费文件,并要求撤销三河场收费站。

  原告的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不符合收费公路的条件。根据1994年《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收费公路在平原微丘区的最短里程是40公里。根据2004年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才可以收费。高笋塘到三河场段8.5公里,三河场到广汉段27.7公里,分别属于两个收费主体,均不符合收费公路的条件。即使全段公路36.35公里也不符合规定。

  二是收费站设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根据《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规定:“收费站(点)的设置及其收费期限的确定,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三河场收费站的设置及收费期限仅有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的批复,没有经过省政府批准。

  三是未经听证程序。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未经听证程序,违反了《价格法》第23条规定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昨天本案的法庭辩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被告作出的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是否具有合法性?有无超出职权和滥用职权?其二,本案是否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对于本案是否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被告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的诉讼:……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

  件”,因此,该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于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是否具有合法性,被告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5条以及省政府规定的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的主要工作职责,川交公路(2004)161号等一系列公路收取通行费文件,均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大件路川陕段收取车辆通行费,既符合国家三部委的1994年7月18日发布的交公路发(1994)68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又是在省政府批准基础上实施的合法行为;根据《四川省价格决策听证目录》的内容,涉及“重要道路及桥梁收费价格”应当听证,但本案涉及的公路中,并非重要的道路范围,同时也不涉及收费基价标准的调整,因此,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在作出时,没有申请举行听证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法进行听证,但它是从2004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而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制发是在2004年8月30日,并未违反国务院条例。

  经过近三个小时的激烈辩论,最后审判官宣布,本案将择日宣判。

  川交公路(2004)161号究竟是否违法?三河场收费站又该不该取消?法院将作何评判?本报将继续关注。
 

发表于 2006-9-14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线路短收费不合法 新都收费站收出官司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新闻现场

  昨日下午3时许,过客起诉新都三河场收费站收费不合法案在武侯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张军明确提出三河场收费站据以收费的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以下简称161号文)违法,要求法院判决撤销。
 
 
而省交通厅和物价局则双双答辩称,161号文和三河场收费站收费从程序到实体都是合法的。

  事件回放

  原告张军常驾车来往于高笋塘和新都之间。去年9月,在四川成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成都城北出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管理的新三河场建成之前,他每过一趟只要4元钱。

  新三河场收费站建成后,同样里程的道路,一下涨到7元。去年11月10日,他将批准该路段收费的省交通厅和物价局告上法庭。

  质疑:线路太短不该收费

  张军诉称,据省交通厅和物价局联合出台的161号文显示,高笋塘到三河场仅有8.5公里,从高笋塘到广汉全程也只有36.35公里。“这么短的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是不能收费。”张军的代理律师说,根据1994年交通部和财政部等3部委出台的《规定》,“开放式”收费的公路,在同一条公路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平原地区不得小于40公里,山岭地区不得小于20公里。同时,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也规定,一级公路建成收费公路的,全程不得少于50公里。“所以,这条路根本不到收费的长度。”

  另外,根据《价格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标准要经过听证。三河场收费站涨价从未听证,所以收费程序也违法。

  辩驳:都是合法的

  庭审中,省交通厅的代理人辩称,161号文件是省交通厅和物价局依据法定职责,依法作出的合法文件,既符合3部委的《规定》,又是经省政府批准的合法行为,其认定的事实,办理的程序都是合法的。另外,根据《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只有“涉及重要道路及桥梁收费价格”应当听证,三河场至广汉段是历时十几年的老收费公路,并非重要道路范围,所以不听证也不违法。

  此外,161号文件是2004年8月30日出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当年11月1日才正式实施。“法律一般是没有溯及力,所以161号文并不违法。”

  省物价局除同意省交通厅的意见外,还提出,从2000年起从高笋塘到广汉路段的车辆通行费基价标准从未调整过。根据《价格法》等相关规定,可以不听证。

  由于庭审中三方出示了大量证据,进行了长时间的辩论,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6时。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李凌鹏
 
 

发表于 2006-9-14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拉锯”一年 成都三河场收费站被告上法庭

2006-09-14 08:03:16 来源: 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消息

  对成都三河场收费站的质疑,在经过长达一年的“拉锯战”式的争辩后,昨日下午以一位市民的起诉,终于进入了法律程序。四川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首次被一位普通市民推上了被告席,而这两家省级单位联合下发的“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是否合法,成了昨日庭审的最大焦点。

  事件回放

  收费站“搬家”市民告状

  去年9月9日21时,成都到新都之间的108国道川陕公路上,三河场收费站(右图)往成都方向搬家300米,将新都和成都之间的两条免费通道纳入收费公路。三河场收费站的搬家行动,遭到了新都民众的质疑和反对。直到今年8月,由成都市人大代表和四川省政协委员组成的调查组,仍在对此进行联合调查。

  就在新三河场收费站开始收费后,新都人张军发现,他每次经过这个收费站单趟交纳的车辆通行费为7元,比原来多交纳了3元,而他所走的道路里程并没变。他进一步调查发现,收费站多收费的依据,是四川省交通厅和物价局作出的“161号《关于国道108线高笋塘至广汉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文件”(以下简称“161号文件”)。于是,去年11月10日,张军一纸诉状将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责令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撤销161号文件。

  昨日下午,这场由普通市民状告省级政府机构的行政诉讼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在三河场收费站具体执行收费行为的成绵高速公司和城北高速公司作为案件第三方,也被卷进了这场官司中。

  庭辩焦点1

  161号文件与国务院打时间差?

  在此之前,成都市政协委员张天健和四川省政协委员唐顺发曾质疑,161号文件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为说明161号文件的合法性,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在法庭答辩中特别说明,该文件是在2004年8月30日作出,早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颁布时间(2004年9月13日)和施行时间(2004年11月1日)。因此,《条例》的效力不溯及161号文件。“目前交通部尚未出台规范意见,因此,国家新办法未出台前,大件路川陕段和城北出口段作为早已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其收费仍属合法有效行为。”交通厅方面在法庭上表示。

  对于这一答辩意见,张军和他的代理人邢连超另有看法。张军表示,《条例》于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且公布,9月13日得到温家宝总理批准。“值得注意的是,161号文件颁布实施是2004年8月30日,为什么省交通厅、省物价局要在国务院通过《条例》后的第13天,抢在其正式施行前出台实施161号文件?”张军认为,“很显然,省交通厅、省物价局与国务院2004年8月18日第61次常务会议打了一个时间差,在主观上故意违背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庭辩焦点2

  161号文件未报交通部备案

  张军向法庭表示,“青龙场立交桥”根本不在“国道108线高笋塘至三河场段”上,省市交通及物价部门将青龙场立交桥的债务1.31亿元,转移给“国道108线高笋塘至三河场段”过路公众,以交过路费的形式偿还债务,于情理于法律说不过去!

  张军调查发现,省政府办公厅有明文记录:“青龙场立交桥债务要转移到城北出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由成都市交通局负责办理转让协议,省交通厅、省物价局负责审计。”而没有记录将“青龙场立交桥”的债务1.31亿元转移到“国道108线高笋塘至三河场段”。

  在法庭调查中,一位审判员曾向省交通厅和物价局的代理人询问:“161号文件是否报交通部备案?”省物价局代理人回答:“161号文件不需要报给交通部。”而交通厅代理人表示:“只需要得到省政府同意即可。”这位代理人承认,161号文件抄报给了省政府办公厅,但并没有省政府的文件回复。

  庭审一直到昨日下午6时才结束,由于是行政诉讼案件,法官没有主持双方调解,但允许双方在庭审结束后达成和解。对于省交通厅和物价局出台的161号文件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撤销,法庭将择日宣判。

  记者李东阳实习生江爱婷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发表于 2006-9-14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关注今晚10:05 四川电视台经济频道的经济新闻,会播出与昨天庭审相关的新闻!

发表于 2006-9-14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要顶上去三  顶

发表于 2006-9-14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密切关注中……[em03][em03][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6-9-15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年,唐玄宗李隆基就是沿着这条“不重要公路”从首都西安一路交费(因其匆忙逃亡,来不及驾驶长安0-00001的轿子,导致被迫交费)经过“三河场收费站”来到“天回镇”的,他这一回头走,又被三河场收一次费,分别被成绵高速和城北出口公司收取,当年唐玄宗李隆基并没有过青龙场,但仍然被三河场征收了青龙场过路费。根据大唐太监野史记载,唐玄宗并非因为失去杨玉环悲痛而死,实乃被三河场收费站气死。

[em05][em05][em05]

发表于 2006-9-15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

 

顶!!!!

 

[em01][em01][em01]

发表于 2006-9-15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邢律师请求帮忙:

   四川公益诉讼网http://www.scpil.org/

请大家多点击一下,上面也有不少三河场的资料,提高一下人气。

发表于 2006-9-15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天我等着你,等着你捉泥鳅,大哥哥好不好,咱们去捉泥鳅[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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