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锯”一年 成都三河场收费站被告上法庭 2006-09-14 08:03:16 来源: 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消息
对成都三河场收费站的质疑,在经过长达一年的“拉锯战”式的争辩后,昨日下午以一位市民的起诉,终于进入了法律程序。四川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首次被一位普通市民推上了被告席,而这两家省级单位联合下发的“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是否合法,成了昨日庭审的最大焦点。 事件回放 收费站“搬家”市民告状 去年9月9日21时,成都到新都之间的108国道川陕公路上,三河场收费站(右图)往成都方向搬家300米,将新都和成都之间的两条免费通道纳入收费公路。三河场收费站的搬家行动,遭到了新都民众的质疑和反对。直到今年8月,由成都市人大代表和四川省政协委员组成的调查组,仍在对此进行联合调查。 就在新三河场收费站开始收费后,新都人张军发现,他每次经过这个收费站单趟交纳的车辆通行费为7元,比原来多交纳了3元,而他所走的道路里程并没变。他进一步调查发现,收费站多收费的依据,是四川省交通厅和物价局作出的“161号《关于国道108线高笋塘至广汉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文件”(以下简称“161号文件”)。于是,去年11月10日,张军一纸诉状将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责令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撤销161号文件。 昨日下午,这场由普通市民状告省级政府机构的行政诉讼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在三河场收费站具体执行收费行为的成绵高速公司和城北高速公司作为案件第三方,也被卷进了这场官司中。 庭辩焦点1 161号文件与国务院打时间差? 在此之前,成都市政协委员张天健和四川省政协委员唐顺发曾质疑,161号文件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为说明161号文件的合法性,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在法庭答辩中特别说明,该文件是在2004年8月30日作出,早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颁布时间(2004年9月13日)和施行时间(2004年11月1日)。因此,《条例》的效力不溯及161号文件。“目前交通部尚未出台规范意见,因此,国家新办法未出台前,大件路川陕段和城北出口段作为早已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其收费仍属合法有效行为。”交通厅方面在法庭上表示。 对于这一答辩意见,张军和他的代理人邢连超另有看法。张军表示,《条例》于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且公布,9月13日得到温家宝总理批准。“值得注意的是,161号文件颁布实施是2004年8月30日,为什么省交通厅、省物价局要在国务院通过《条例》后的第13天,抢在其正式施行前出台实施161号文件?”张军认为,“很显然,省交通厅、省物价局与国务院2004年8月18日第61次常务会议打了一个时间差,在主观上故意违背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庭辩焦点2 161号文件未报交通部备案 张军向法庭表示,“青龙场立交桥”根本不在“国道108线高笋塘至三河场段”上,省市交通及物价部门将青龙场立交桥的债务1.31亿元,转移给“国道108线高笋塘至三河场段”过路公众,以交过路费的形式偿还债务,于情理于法律说不过去! 张军调查发现,省政府办公厅有明文记录:“青龙场立交桥债务要转移到城北出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由成都市交通局负责办理转让协议,省交通厅、省物价局负责审计。”而没有记录将“青龙场立交桥”的债务1.31亿元转移到“国道108线高笋塘至三河场段”。 在法庭调查中,一位审判员曾向省交通厅和物价局的代理人询问:“161号文件是否报交通部备案?”省物价局代理人回答:“161号文件不需要报给交通部。”而交通厅代理人表示:“只需要得到省政府同意即可。”这位代理人承认,161号文件抄报给了省政府办公厅,但并没有省政府的文件回复。 庭审一直到昨日下午6时才结束,由于是行政诉讼案件,法官没有主持双方调解,但允许双方在庭审结束后达成和解。对于省交通厅和物价局出台的161号文件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撤销,法庭将择日宣判。 记者李东阳实习生江爱婷 (来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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