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南充市环保局:我们污染了嘉陵江饮水源?我们犯罪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5-22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抓壮丁那个卢队长哟?

发表于 2011-5-22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民太爱游泳了!一天一人游一次,撒一扒尿----(70万×250亳升=175000升):lol

发表于 2011-5-22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能说我来过.....

发表于 2011-5-22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lol:lol:curse::curse:你娃想让风哟

发表于 2011-5-23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卢队长?是不是《抓壮丁》里那个卢队长?
他们说的就是。

发表于 2011-5-23 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狗日的,该管得不管,不该管得偏要管

发表于 2011-5-23 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低保哥,此回要低保到底哟!!

发表于 2011-5-23 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P;P;P
打屁也是污染,那我等屁民以后岂不是连屁也不敢放了哟!!
发表于 2011-5-23 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放屁本来就是污染空气,卢队长肯定要罚你款的,如果他不罚你他就不是卢队长了:P

发表于 2011-5-23 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5-23 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红墙街吃低保的 发表于 2011-5-22 11: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错了,吃低保了,就不该游泳了,弱弱地请示一下,可不可以上街走走?

上街走走可以的,但脚步要放轻并不得喊口号,不然办你个噪音扰民!
发表于 2011-5-23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

发表于 2011-5-23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啊!不可能哦!!游泳都不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5-23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晕,应该是水干不干净,能不能游的问题吧?

发表于 2011-5-23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之马观 发表于 2011-5-22 11:25
楼主站着说话不腰疼,是一个典型的法盲.我虽然不是专业人员,但我已专门查阅了相关文件,据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三 ...
强烈恳请卢大队长们,来河边秉公执法,把我们一小戳在嘉陵江游泳的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发表于 2011-5-23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环保局不作为!
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毛起管
 楼主| 发表于 2011-5-23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卢队长,在一水厂取水口上游金泉坝有大量肆意排污的歪作坊没日没夜直排污水,请你去严格执法!
发表于 2011-5-23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五毛出动没?

发表于 2011-5-23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意思,下次该禁止全市人民洗脚了,污染河水。

发表于 2011-5-23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违法了吗?我们不妨来学学法哈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 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
  (一)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5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那么南充市冬泳基地在什么位置呢?距一水厂取水口1274米,距下游的商业游泳场2000米,见下图,或到搜狗地图上测一下就清楚了。

我们再看看地面水饮用水源的保护是怎么规定的: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或者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二)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而无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的船舶和车辆通过保护区;
(四)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五)使用炸药、毒药捕杀水生动物。
第十八条 地表水饮用水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水域排放污水;
(二)新建、改建、扩建对水源有污染危害的建设项目;
(三)放养禽畜和从事网箱养殖;
(四)从事旅游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五)集中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六)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七)新建港口、码头。
本条例施行前已有的排污口责令限期拆除或改道。
第十九条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域的建设项目,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已有的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地面水三类环境质量标准;
(三)根据水质水量,严格控制网箱养殖规模。
第二十条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建小型制浆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电镀、土焦及其他严重污染水源的项目;
(二)向水域排放污水,严格实行浓度和总量双控制。

从条款可以看出,并没有把游泳列为禁止内容。唯有第十八条第(四)款“从事旅游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所含内容广泛。但是这个“其他活动”包含了游泳吗?请环保局的拿出依据来。

通过学法,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环保局的人拉大旗作虎皮,故意阻挠正常的群众性体育锻炼活动。
2、环保局严重失职:条例中明明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有的排污口责令限期拆除或改道。”条例是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然而事实上十几年来,向嘉陵江直排的污水口一直存在着,环保局的这十几年都干啥了?
3、环保局阻挠冬泳活动,是故意制造不稳定因素:市冬泳协会注册会员6、700人,每到夏季到嘉陵江游泳的成千上万,市政府、市体育局和市冬泳协会成功举办了《南充市第一届国际冬泳比赛》,市长亲自到场讲话,群众性的游泳活动成了嘉陵江上的一道靓丽风景。对于得到各级认可的事,环保局的说不行,故意引发广大群众的义愤,其意欲何在?


江.jpg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