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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环保局:我们污染了嘉陵江饮水源?我们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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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天,南充市环保局还有更脑残的人吗?新中国下的只许州官放火,百姓不信点灯,強烈要求这位无人性无官德甚至无耻的大老爷下课!

发表于 2011-5-23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帖主把第62楼的内容复制到第2楼
 楼主| 发表于 2011-5-23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顺 发表于 2011-5-23 12: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们违法了吗?我们不妨来学学法哈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 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 ...

感谢、感谢呀!!!
南充市环保局监测大队卢大队长振臂一高呼,俺们一不小心就成了游泳违法犯罪分子。这几天俺们是吃不下饭、睡不好觉,生怕卢队长们来到河边将俺们绳之以法。这下好了,原来都是卢队长们忽悠啊,俺们还是奉公守法的良民嘛。
卢队长,赔偿俺们的精神损失费!

发表于 2011-5-23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红墙街吃低保的 发表于 2011-5-23 13: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感谢、感谢呀!!!
南充市环保局监测大队卢大队长振臂一高呼,俺们一不小心就成了游泳违法犯罪分子。这 ...

红哥,请你把62楼的内容通过“编辑”功能转到第2楼去,以便让更多的人了解实情
 楼主| 发表于 2011-5-23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南顺 的帖子

哎呀,我搞不醒豁的嘛。
请斑竹把62#顶置到2#。

发表于 2011-5-23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1、你把鼠标指向62楼的开始,然后按下鼠标左键不动,然后向后拖,把62楼的内容全部变兰,然后再按鼠标右键,选“复制”
2、回到2楼,点2楼左下的“编辑”,会出来一个窗口,然后,把鼠标指到窗口中点一下,再按按鼠标右键,选“粘帖”,最后点下面的保存就可。

发表于 2011-5-23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南顺 的帖子

    你比卢队长还专业哈,等卢队长把芋子娃儿妈的事克平了。转过来收拾你!:@

发表于 2011-5-23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违法了吗?我们不妨来学学法哈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 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
  (一)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5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那么南充市冬泳基地在什么位置呢?距一水厂取水口1274米,距下游的商业游泳场2000米,见下图,或到搜狗地图上测一下就清楚了。

我们再看看地面水饮用水源的保护是怎么规定的: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或者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二)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而无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的船舶和车辆通过保护区;
(四)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五)使用炸药、毒药捕杀水生动物。
第十八条 地表水饮用水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水域排放污水;
(二)新建、改建、扩建对水源有污染危害的建设项目;
(三)放养禽畜和从事网箱养殖;
(四)从事旅游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五)集中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六)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七)新建港口、码头。
本条例施行前已有的排污口责令限期拆除或改道。
第十九条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域的建设项目,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已有的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地面水三类环境质量标准;
(三)根据水质水量,严格控制网箱养殖规模。
第二十条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建小型制浆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电镀、土焦及其他严重污染水源的项目;
(二)向水域排放污水,严格实行浓度和总量双控制。

从条款可以看出,并没有把游泳列为禁止内容。唯有第十八条第(四)款“从事旅游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所含内容广泛。但是这个“其他活动”包含了游泳吗?请环保局的拿出依据来。

通过学法,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环保局的人拉大旗作虎皮,故意阻挠正常的群众性体育锻炼活动。
2、环保局严重失职:条例中明明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有的排污口责令限期拆除或改道。”条例是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然而事实上十几年来,向嘉陵江直排的污水口一直存在着,环保局的这十几年都干啥了?
3、环保局阻挠冬泳活动,是故意制造不稳定因素:市冬泳协会注册会员6、700人,每到夏季到嘉陵江游泳的成千上万,市政府、市体育局和市冬泳协会成功举办了《南充市第一届国际冬泳比赛》,市长亲自到场讲话,群众性的游泳活动成了嘉陵江上的一道靓丽风景。对于得到各级认可的事,环保局的说不行,故意引发广大群众的义愤,其意欲何在?




江.jpg (99.28 KB, 下载次数: 0)

2011-5-23 12:42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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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违法了吗?我们不妨来学学法哈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 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
  (一)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5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那么南充市冬泳基地在什么位置呢?距一水厂取水口1274米,距下游的商业游泳场2000米,见下图,或到搜狗地图上测一下就清楚了。

我们再看看地面水饮用水源的保护是怎么规定的: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或者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二)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而无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的船舶和车辆通过保护区;
(四)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五)使用炸药、毒药捕杀水生动物。
第十八条 地表水饮用水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水域排放污水;
(二)新建、改建、扩建对水源有污染危害的建设项目;
(三)放养禽畜和从事网箱养殖;
(四)从事旅游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五)集中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六)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七)新建港口、码头。
本条例施行前已有的排污口责令限期拆除或改道。
第十九条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域的建设项目,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已有的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地面水三类环境质量标准;
(三)根据水质水量,严格控制网箱养殖规模。
第二十条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建小型制浆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电镀、土焦及其他严重污染水源的项目;
(二)向水域排放污水,严格实行浓度和总量双控制。

从条款可以看出,并没有把游泳列为禁止内容。唯有第十八条第(四)款“从事旅游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所含内容广泛。但是这个“其他活动”包含了游泳吗?请环保局的拿出依据来。

通过学法,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环保局的人拉大旗作虎皮,故意阻挠正常的群众性体育锻炼活动。
2、环保局严重失职:条例中明明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有的排污口责令限期拆除或改道。”条例是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然而事实上十几年来,向嘉陵江直排的污水口一直存在着,环保局的这十几年都干啥了?
3、环保局阻挠冬泳活动,是故意制造不稳定因素:市冬泳协会注册会员6、700人,每到夏季到嘉陵江游泳的成千上万,市政府、市体育局和市冬泳协会成功举办了《南充市第一届国际冬泳比赛》,市长亲自到场讲话,群众性的游泳活动成了嘉陵江上的一道靓丽风景。对于得到各级认可的事,环保局的说不行,故意引发广大群众的义愤,其意欲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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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哦。我还真没听说过哪个城市环保局说游泳污染河流的。。。今儿算开了眼了。操,我天天在江里尿尿,来抓我嘛!切这SB丫的JJ!

发表于 2011-5-23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顺 发表于 2011-5-23 12: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们违法了吗?我们不妨来学学法哈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 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 ...

顶住!

发表于 2011-5-23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发表于 2011-5-23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嘉陵江、西山,南充人的骄傲……

发表于 2011-5-23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留个脚印

发表于 2011-5-23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准修游泳基地,却可以修阴井口排污水,这是哪家的道理?
水.jpg

发表于 2011-5-23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第五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六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发表于 2011-5-23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夫也来留脚印!

发表于 2011-5-23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

发表于 2011-5-24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狗日的卢队长球茎不懂,下课回家,哪来的回哪去、、、
发表于 2011-5-24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卢大队长?
我还以为是一个日本人哟。;P

发表于 2011-5-24 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原来没得所谓的环境保护局的时候,河里的水只有那么干净了,板澡的时候还有鱼来啃你脚板,至从有了环境保护局后,现在西河已是一条死河沟了,看来嘉陵江也快了哈,就竟是先有污染还是先有环保局呢?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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