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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梅间纷雪

[情感·家庭] 一个绝望女子的含泪跪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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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8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活着就是王道!希望是坚强的源泉!李老师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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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着就是王道!希望是坚强的源泉!李老师加油!

发表于 2011-6-8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事故纠纷发生后如何取证医疗类案件 2011-01-20 17:09:29 阅读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

法律咨询电话:15833972642

1、病历资料的取得和复印、封存

  病历资料是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抢救、治疗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是客观反应患者病情变化、治疗效果的工作记载。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病历资料始终处于证据的最重要的地位。是医疗纠纷诉讼中最为常见的证据。关于病历资料谈几个相关的问题:

  如果作为患者及其家属要求复印病历资料的,通常情况下,医疗机构不可能全部给你复印!因为按照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资料是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的,主观病历是不能够给患者及其家属复印件的!主观病历包括:病程记录、三级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历讨论(疑难、危重病历讨论、死亡病历讨论)。客观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通俗些讲,就是由每一个医师,带有“主观分析意见”的病历资料,是主观病历,不允许复印。其余的都是客观病历,都允许复印!

  在这里有一个时间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可以随时要求医院复印病历资料。如果患者是在危急情况下,正在实施抢救的,按照我国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应当在抢救结束后的6小时内补记,并且加以注明。除此之外,患者及其家属是有权利取得病历资料的复印件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及其家属在取得的病历资料的复印上,加盖医疗机构公章!通过情况下,在复印病历资料的首页(一般是入院病历首页)加盖一个完整的机构公章;在全部的病历资料上加盖一个或者数个骑缝章!如果病历资料已经整理入病案室,则该病历资料应当是装订完整、标注页码、加入了封面和封底的成册的病历。

  为保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人为修改、删除、伪造病历资料的问题。医患双方都可以要求,封存该病历资料!封存病历资料的过程是这样的:首先,由医疗机构向患者及其家属提交原始病历资料(是全套的病历资料,包括主观和客观的病历资料)。由患者及其家属查看该病历资料,在确认该病历资料完整、没有伪造及篡改后,认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就可以由医疗机构取一个大牛皮信封,将该病历资料放入其中。大信封的两侧封口及中缝都用纸带黏贴。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和患者家属共同在封条的边缘写上名字和日期,并且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病历资料封存完毕后,仍然将其放置在医疗机构内(通常是医务科、病案室、医疗纠纷办公室等)。待双方进行医疗诉讼、医疗事故鉴定时,由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依法调取该病历资料!

  在这里同时提醒您,在封存病历资料前,应当先复印该病历资料!否则,拆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复印的,要将该病历资料再次封存。对您的取证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患者正在治疗、抢救中,需要继续使用该病历资料,无法封存的。而患者及其家属又想防止修改、伪造病历资料,及其封存的!法律也同样做出了相关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将病历资料的复印件封存,复印件在封存前应当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封存病历资料复印件的程序与前述相同。

  这个时候患者及其家属可能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我们认为医院的主观病历在诉讼中可能对我们更为有利。我们怎么才能够取得呢?是否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呢?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凡是被法院调取到法庭的病历资料都是可以被对方取得的,也就是说,在医疗诉讼第一次开庭后,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通过法庭复印并取得主观病历资料的!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同时规定,主观和客观病历资料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在这里我也提醒各位患者及其家属,由于主观病历,是每一位不同的医师对于同一患者进行的分析,带有自己的主观看法和倾向,与最终的诊断和治疗方式、方法、用药存在差别;病程记录、主任查房记录、会诊记录、危重病历讨论、死亡病历讨论等等,通常是多位医师个人意见的总汇,并不代表最终的诊断和治疗方案,所以,以此为证据提交法庭,往往被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小。不如客观病历的证明力强!

  在取得相关的病历资料后,应当及时找专业医疗律师对病历资料进行分析,从中甄别病历的证据价值和确定诉讼思路。

  2、现场实物的取得和封存

  如果患者是在输血、输液治疗过程中,短时间内立即出现危急情况的,或者患者及其家属高度怀疑输液制品的质量和进货渠道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取得现场的实物证据!

  如果是血液制品的,包括:全血、成分输血(血红细胞、血小板等等)、血液人工制成品(白蛋白、免疫球蛋白等等)、血液替代品(706代血浆、血代等等),在输液袋的袋口上往往有许多管状的小管,这些小管就是为了取样准备的,即使整袋的血液输注完毕,这些小管子里面也储存有一定量的残余液体。这些液体就可以作为日后医疗鉴定之用。血液制品往往是低温保存的,对温度的升高比较敏感。因此,在取得了输血袋后,应当及时低温保存。如果没有低温保存条件的,可以及时要求法院或者医疗机构保存。在血液袋的封口或者小管子上黏贴由双方签字的小胶布条,如果怕见光分解的,要内衬黑色的塑料袋。

  如果是输注药物的液体的,现在的输液容器多数为250ML或者500ML的玻璃瓶,患者及其家属,应当要求医疗机构及时将该玻璃瓶封存。在有穿刺点的橡胶瓶塞上用无菌棉覆盖并用小胶布条密封,或者封存于牛皮纸信封内。双方在其封条或者包裹物上签字,由医疗机构保存,需要低温保存的,应当及时低温保存。如果药液怕见光分解的,要内衬黑色的塑料袋。如果输液制品为塑料袋包装的,封存方法与封存血液制品方法相同!

  药物及其血液制品的检测应当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且由最终的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

发表于 2011-6-8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李老师加油!不过我想问问,云凤实验小学有几个李小梅哟?

发表于 2011-6-8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梅老师你好!看到你的帖子。千言万语,万语千言。希望你一定要坚强,早日康复。

发表于 2011-6-8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营山的政府和党委领导能够重视,帮帮梅老师吧

发表于 2011-6-8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受害方http://www.mala.cn/thread-2615445-1-1.html的贴和以 “摄友” 网名发贴但自称是营山县人民医院纠纷办公室的回复http://www.mala.cn/thread-2627913-1-1.html贴。一点粗浅不成熟的建议,仅供参考:
患者有证据的医院的过错:
之一,医院错过最佳手术时间。
之二,手术前,本应有多种治疗方案,却没有向患者提供,直接推荐了一种切口大、创伤大、风险大的“三大”方案,让患者在没有多余选择的情况下,无奈选择了该手术方案并签字接受;
之三,根据“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院存在违反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积极救治患者。”应受到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处罚;本内容网址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80/200909/42762.htm
凭你现有的证据结合相关的法规,你可以简明扼要的向县卫生局递交申诉,再帖上现有证据复印件及详细附件(http://www.mala.cn/thread-2615445-1-1.html)。当然争取到你学校组织和你一起面呈给杨局长最好。该申诉同时送:人大毅副主任;政府罗副县长;和相关医院。不能拖了要尽快!这是行政处理,递交前可以先咨询信得过的律师。

同时,根据医疗纠纷处理倒置举证的法规规定,强烈要求医院上传在该事件中无过错的无争议的原件.根据医疗纠纷处理倒置举证的原则,让证据说话,.给患者和网民一个合理合法而明白的交代!

发表于 2011-6-8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丰收的快乐 的帖子

学习!医源性感染提的非常准确!一针见血!

发表于 2011-6-8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丰收的快乐 的帖子

在手术的方式上是侵犯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

发表于 2011-6-8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清香茉莉 发表于 2011-6-8 10:25
在姐姐持续发热时主治医生要去了所有的片子及诊断书,说是要拿去南充给他老师看,N多天以后拿回来 ...

术前跟术后的片子相当重要,这是医生医治是否得当的关键证据。

发表于 2011-6-8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年头活着真不容易,

发表于 2011-6-8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梅老师一切都好

2015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1-6-8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丰收的快乐 发表于 2011-6-8 19:47
看了受害方http://www.mala.cn/thread-2615445-1-1.html的贴和以 “摄友” 网名发贴但自称是营山县人民医院 ...

    事已至此,建议梅梅老师走司法程序解决问题,你要做的是先尽一切力量整理好你手上的相关印证资料,大到人民医院各种检查结果,小到医生开具的处方以备用,其他医院的相关证明也可作为辅证。然后找一位专业的律师进行相关咨询,做好走司法途径的相关准备。
   
    就你所说的医院收走了相关检查结果印证资料然后说资料丢失等问题,因你是患者,院方应承担举证倒置的责任,他们不能以任何借口以推卸责任。

  
   建议大家不要一致针对“摄友”,他作为人民医院的一名员工,所发表的一切言论只以从他本人的角色出发,尽他自己的职责。如果你是他,也许你也会这样做。希望大家能理解。

  最后祝此事能在大家的努力下尽快得到妥善解决,祝梅梅老师早日康复!

发表于 2011-6-8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李老师,加油,加油····  :)

 楼主| 发表于 2011-6-8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朝南 发表于 2011-6-7 11:14
支持楼主拿出实际行动来。

同时在论坛同大家保持沟通,大家一定会一直支持下去的!

谢谢你的关注,我的朋友,这两天在实际行动,所以上网的时间少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6-8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滄海桑田 发表于 2011-6-7 23:11
“但术前、术后三天、出院时的片子都找不到了,说医院改建,片子不见了。”李老师,索要院方此回复的文字纸 ...

好的,沧海,这些天你为我费心了,广大网友的热忱和帮助让我觉得生活还有些希望。谢谢你,谢谢你们。

 楼主| 发表于 2011-6-8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夕阳依海 发表于 2011-6-7 11:19
梅老师,要坚强啊!!!
想想张海迪,

好的,夕阳,我会努力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6-8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75085148 的帖子

谢谢你的祝福。两个,咱这名字俗,取的人多。

发表于 2011-6-9 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李老师加油,支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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