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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高坪区委、区人大、去政府:高坪区人大使用才两年多的办公楼为什么要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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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哎!那么漂亮的房子才用几年政府就要求拆了!不愧是吃公家饭的哈!
老百姓 种点庄稼  开个公司厂矿  上个班拿点工资等 统统纳税 累得半死不活换来点钞票。
就这样大手脚的花了!
老百姓好多住房、好多流浪人 流落街头 生活成问题 !!!
哎,悲哀呀!拆了重修,又得辛苦 咱们的建筑工人咯!!!;P

发表于 2011-6-23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
发表于 2011-6-23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官员成天吃饱了撑着了,不做这些又做什么吗?;P

发表于 2011-6-23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哦  难怪我那天路过鹤鸣东路的时候,发现原公安局挂起了高坪区人大的牌子了?   原来这么回事

发表于 2011-6-23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拆除,就没有GDP

发表于 2011-6-23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坪区政府,这个原因可以说.

发表于 2011-6-23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站在墙头等红杏 的帖子

关于网友发帖反映高坪区人大办公楼拆除有关事宜的回复
各位网友:
首先感谢你们对高坪区国有资产处置的关注和所提意见建议。现就我区人大办公楼拆除有关事宜回复如下:
一、东方花园酒店的土地是2000年明宇集团与高坪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商业用地,不是政府划拨土地。后来土地变性,已按规定向国家缴纳了相关费用并办理了合法手续。
二、区人大办公楼的拆除,是根据城市规划,支持东方花园新的五星级酒店改建,用于建设公共绿地。
三、区人大办公楼用地2145平方米,是2005年从东方花园酒店以土地补偿费总量20万元转让取得,地类(用途)为办公用地,该楼总造价为(包括土地)640余万元。为支持东方花园酒店建设,经研究决定,该办公楼现以991万元转让给东方花园酒店,该资金已缴财政,国有资产不仅未流失,还实现了合法的保值增值。
我们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高坪建设发展的关心与支持,也随时欢迎各位朋友监督我们工作。如有不清楚的情况,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咨询或提出书面建议。
   高 坪 区 财 政 局
高坪区国土资源分局2011年6月23日

发表于 2011-6-23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等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1-6-23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地狱的回复令人头痛。;P

发表于 2011-6-23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等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1-6-23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资产的处置能简单地仅仅为了支持东方花园酒店的建设而转让给开发商从事房地产开发?咋就没有公开竞价转让?
况且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很多来转让,还美其名曰称国有资产不仅未流失,还实现了合法保值增值?

发表于 2011-6-23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呼吁我们的纪委和检察院立即介入调查此事!!!!!

发表于 2011-6-24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

发表于 2011-6-24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腐败的zf!!!!!@

发表于 2011-6-24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商勾结。

发表于 2011-6-24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拆房,他们哪来的钱钱切挥霍

发表于 2011-6-24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shutup:干吼没用呀!撤了吧!

发表于 2011-6-24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区人大办公楼用地2145平方米,是2005年从东方花园酒店以土地补偿费总量20万元转让取得,地类(用途)为办公用地,该楼总造价为(包括土地)640余万元。为支持东方花园酒店建设,经研究决定,该办公楼现以991万元转让给东方花园酒店,该资金已缴财政,国有资产不仅未流失,还实现了合法的保值增值。

另一种说法是装修的钱比修建的钱差不多?不晓得真假

发表于 2011-6-24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来胡锦涛主席也管不到我们南充高坪了!

     

发表于 2011-6-25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张渔网 发表于 2011-6-24 20: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区人大办公楼用地2145平方米,是2005年从东方花园酒店以土地补偿费总量20万元转让取得,地类(用途)为办公 ...

你以为拆就不花钱,花钱会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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