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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交警如此办案 冤死的妈妈你该如何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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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長江新聞 的帖子

赔偿只是民事责任。

发表于 2011-6-29 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g19835138 的帖子

你就直接说我文化层次有限,是请人写的帖子吧。既然这样,那请人肉我吧,看我是不是请人写贴来炒作的,也看看我家究竟是不是有什么人在指点,或者在撑腰。人肉我可以得到事件的公正公平,我随时欢迎。

发表于 2011-6-29 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g19835138 的帖子

我要是在公检法有人,你认为我有需要在网上发贴求助吗?炒作是一个很流行的词,可是不是谁都拿自己的母亲来炒作的。我倒是特别希望,一百个希望我公检法有人,最好是我爹!

发表于 2011-6-29 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接受你的道歉,还是建议你多咨询,现在的法律监督机构、援助中心很多,他们会给你帮助。晚安,各位。
发表于 2011-6-29 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这有没有站在肇事者方的,从判断的结果看,交警说话的语气都是不站在死者方安慰家属?从这不能看出点问题吗?

发表于 2011-6-29 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6月29日
     夜深了,难入眠。白天为了复议的事外出奔波,晚上看到网友的评论,我意识到了一个问题:妈妈,我对你冤死的描述令人产生了歧义。他们说,只要钱赔够了,付你全责我们都不会再闹。妈妈,我的表述里是为了钱吗?难道你的死就只换钱吗?当你和爸爸呆在农村里挤出所有的家当供我上大学时,我说过,我要在我挣钱后带你离开内江好好的玩一次。可是,这一个小小的承诺,我永远无法再实现。
    李伟撞死了你,我们要的是金钱?上周末回家,看到爸爸越来越沉默的样子,我感到了自己的无助。哥哥说,家里怎么都少了曾经的温馨感觉。他说,我们倾家荡产也要为妈妈你讨回这个公道。我们失去了一个虽然贫寒但是温馨和睦的家,我们为什么要让真正应该负责任的人逍遥法外?一切,都是金钱能够左右的吗?没有用心体会过血浓于水的亲情,又方知它的深重?
发表于 2011-6-29 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证驾驶加对道路观察不清等于对道路观察不清?
发表于 2011-6-29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证驾驶等于没事吗?交警开罚单可是很利索哦,怎么在百姓面前等于零了?

发表于 2011-6-29 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内江市的交警同志们,老百姓养着你们   你们看着办!!!——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发表于 2011-6-29 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等责任  只要东兴区交警这群猪才做得出这样的结论
请上级部门严查  看是不是有啥猫腻 :@:@:@:@

发表于 2011-6-29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故认定书我只能说:
对于受害者——欲加人罪,何患无辞
                          对于肇事者——避重就轻
事故发生经过:
2011年6月10日7时15分许,肇事人李伟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行至321国道(广成线)189KM+200M处,在超车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高炳玉撞击后弹出几米后落地,经120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路段视眼清晰无盲区,前约15米处有一段转弯。
责任认定书如下:
李伟,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车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安全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行人高炳玉在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横过公路,未注意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且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话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
驾驶人李伟、行人高炳玉的过错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经研究,责任认定如下:
驾驶人李伟、行人高炳玉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质疑:
1、肇事者李伟,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李伟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这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李伟应负该事故的全等责任。
2、事故发生路段前约15米处有一段转弯,李伟在即将进入弯道并超车时未及时对机动车进行减速并鸣笛,李伟不熟悉交通规则,没有及时减速、鸣笛、并开启左转向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李伟如果及时减速或者鸣笛,将不会造成本次事故的严重后果!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3、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并认定受害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判定申请人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内江市公安局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受害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时并没有给出充足的证据和理由。以此认定申请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的理由过于牵强。
4、李伟未经过培训,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如果李伟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 对于死亡母亲发生此次交通事故中地理环境来看,321国道该路段没有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人行横道,死者过公路属于正常交通行为,不构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5、仅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但综上所述,肇事者李伟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论起的作用(无照驾驶、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受害人当场死亡)都远远高于死者。所以申请人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6、内江市公安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的第0012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者李伟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使用法规不够完善,还应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
7、在交通肇事后,李伟不是积极安抚受害者,而是不闻不问,致使事故中死者的老母亲、丈夫、儿子以及女儿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这也是内江市公安局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发表于 2011-6-29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理由很充分,依据够推翻交警大队的理由了。又一个李刚门。违法犯罪势力的保护伞,执法却打法律擦边球的混蛋,贪官。应该叫什么门呢?取个名字吧,网友们。
发表于 2011-6-29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等责任的依据是什么?请交警二大队及时答复。
发表于 2011-6-29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李伟门不怎么样
发表于 2011-6-29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是为人民服务的,出这种结果了,受害方不满意。交警是抚慰解释还是冷漠呢?
发表于 2011-6-29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辛苦是嘴里说的,站在受害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也是扯蛋,我看是为了达到肇事者不受刑事责任打法律的擦边球,怎么不判受害方是主要责任啊?他不敢,球就是这么打的。这和李刚的儿子判三年监外执行不一样的手法吗?

发表于 2011-6-29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见违法行为不敢制止,让出来作证也不敢。何来谈不平?

发表于 2011-6-29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楼主先去内江市交警支队对责任认定进行行政复核,凡事依理依法,我相信那些交警胆子再大,也不敢顶着一条人命去换取自身的利益。

发表于 2011-6-29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交警有多大胆,而是交警背后有一双操纵的手!一般的科员和中队长能干嘛?官大一级压死人。
发表于 2011-6-29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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