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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方诱惑

[草根·播报] 关于对各个单位回复营山论坛网友质疑和投诉帖子的几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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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必须规范,以免误传

发表于 2011-6-29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是一句话:既然要求单位真实性,为何不要求那些举报者真实呢?这种要求我觉得应该全面,首先要保证网络上的举报真实才能要求!正如有的建议向相关单位举报!比较好,进行实名制网络举报才是真的,至于不方便实名制的举报可以向相关单位举报!
     切中要害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独家连线)
网络服务提供者将在两种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这是该条文切中网络侵权行为的关键。香港律师庄仲希说:“一是已经被投诉、得到了通知,没有及时删除或断开链接,这种情况下带来的危害属于扩大的部分。所谓扩大部分就是人家通知开始,之后还不停止这些行为,这部分网站要承担责任。另外就是网络服务商知道网络用户是属于侵害他人权利的,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规定,利于及时阻止网络侵权行为,消除不利影响,也利于被侵权人确定被告,方便通过诉讼维权。

  
  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站要求删除不良信息(独家连线)
王利明教授说,一般情况下,当被侵权人发现被侵权,就可以通知网站,认为某一条信息构成侵权,只要通知了,网络服务商就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在得到通知以后,网站也要有一个审查的问题,如果网站认为不侵权,就可以不理会,可以放在那里。但这里就有一个风险,一旦构成了侵权,网络服务商并没有处理,那就将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利于被侵权人及时维权。

  
  审核责任明确,网站为规避风险可能选择能删则删
“在特殊情况下,依据网站审查,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传播前就知道属于侵权了,比如说上传别人的裸照,这个是否属于侵权,网站本身应该知道,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就不需要等通知,就应该及时删除掉。”这适用于一些特殊的情况。这样的规定同样利于阻止网络侵权行为,但是这样的可能导致网站为规避诉讼风险而加大内部审核力度,对存在侵权可能的内容都采取删除的处理,可能会导致压缩网站言论的空间。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6-29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特来支持。

发表于 2011-6-29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版主的规范,版主好样的。

发表于 2011-6-29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发表于 2011-6-30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回复不要弄到这来,直接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发表于 2011-6-30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摄友 发表于 2011-6-29 22:27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也就是使用网络的人在网络上发表对他人侵权事件时候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连带责任,既然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网络用户要承担责任,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有责任和义务承担网络用户的真实性,如果不能提供的话网络服务提供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所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借口对举报的真实性不能验证而规避侵权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网络使用者在网络上发表对被侵权人侵权行为的事件,如果网络用户使用假名等不能证明真实身份,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被侵权人可以直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以上仅供参考,勿攻击!

发表于 2011-6-30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也就是使用网络的人在网络上发表对他人侵权事件时候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连带责任,既然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网络用户要承担责任,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有责任和义务承担网络用户的真实性,如果不能提供的话网络服务提供者也要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所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借口对举报的真实性不能验证而规避侵权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网络使用者在网络上发表对被侵权人侵权行为的事件,如果网络用户使用假名等不能证明真实身份,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被侵权人可以直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以上仅供参考,勿攻击!

发表于 2011-6-30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规定,答复和反馈网络舆情事项,一单位网络新闻发言人名义进行,严禁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未经授权,任何个人不得以组织名义或公职人员身份发布信息和发表评论。
凡是互联网负面新闻或反映的事项,所涉及单位都必须及时受理、核实处理、实事求是,正面回应,不得推诿、护短、拖延和回避。
网络舆情信息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醉酒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11-6-30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请大家讨论如果网络用户使用假名而对被侵权人造成侵权的而又无法查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该承担连带责任
发表于 2011-6-30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得~~~
就这么着~~
整得好~~

发表于 2011-6-30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太固执了也不好,说真的,四川有句话叫**匠,比较难听,但实在!

发表于 2011-6-30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四平八稳 的帖子

确实确实!

发表于 2011-6-30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不审核发帖内容的真实性,由于发帖者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论坛也难辞其咎,新浪、网易等很多知名媒体都经常为这些事本告上法庭就是很鲜明的例子。岂能是你一句“……与本论坛无关”能够推脱得了的???

发表于 2011-7-1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网络使用者匿名或者使用马甲使得被侵权人不能寻找到,作为被侵权人可以直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当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在被侵权人起诉后追加网络使用者成为被告,也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单独起诉网络使用者!
    此观点仅供参考,勿攻击!

发表于 2011-7-1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阿伟信息 的帖子

应该说:标题真正有歧义

发表于 2011-7-1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阿伟信息 的帖子

"关于各个单位营山论坛网友质疑和投诉帖子回复的两点规范"

改成如下标题怎样?
“关于各个单位回复营山论坛网友质疑和投诉帖子的两点规范”


其实原标题已经表达是就是这个意思。

年味推荐官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2021年优秀版主 2023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1-7-1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丰收的快乐 发表于 2011-7-1 13:41
回复 阿伟信息 的帖子

"关于各个单位对营山论坛网友质疑和投诉帖子回复的两点规范"

谢谢,我已经编辑了

发表于 2011-7-1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P

发表于 2011-7-1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东版,这个毕竟是草根论坛,当然也允许别人在这里发发牢骚了哦,如果这个也要象某些人说的那样要实名的话,为啥子还有匿名信哇,未必然匿名信反映了情况就不解决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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