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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城市底层

说句公道话!——关于邓老师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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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2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jinyu716 的帖子

你知道事情详细经过就不要放屁,看你发言就知道又是一名无医德的庸医,你是站着说话不腰疼,我要替死者诅咒你,希望你的亲人有一天也落得如此下场,看你到时是何种心情。

 楼主| 发表于 2011-7-12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个市民,不值得你那么动肝火。我只是觉得人坚持正义!如果这个社会都是想你们那样,就没有规矩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7-12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看你的发言,就知道你的素质如此,除了威胁,没有其他本事。也从中可以知道这次事件为什么解决困难,就是因为有你这样不讲道理的人混入其中。

 楼主| 发表于 2011-7-12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 国 医 院 协 会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试行)  

   
      医疗纠纷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目前难以解决的痼疾,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
  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等多层次的背景,难以靠医疗机构自身解决。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
  医疗机构如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在相关环节中引导医疗纠纷正确、及时有效地解决处
  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有着各自的经验和处理技巧。  
      中国医院协会为指导帮助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依法维护患者、医疗
  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在综合多家医疗机构具体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医疗纠纷处理指
  南》(试行)草案,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考使用。  
      
      
  一、患方投诉程序  
     1、投诉渠道  
      患者及其家属(以下简称为“患方”)对医疗过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与临床医师及
  科室领导沟通,也可以向门诊部、医务处(科、部)、医患关系办公室、社会工作部、院办、
  党办等职能部门,以及院领导投诉。  
      临床科室或职能部门接到患方投诉后,根据患方投诉内容可进行相关简单处理。复杂
  或索赔金额争议较大的医疗纠纷,应及时向主管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
  为“职能部门”)移转相关材料和投诉信息,使医疗纠纷进入规范的处理程序中。  
     2、投诉方式  
     患方的投诉方式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如:面谈、电话、信访以及电子邮件等。  
     3、投诉接待时间  
     患方投诉一般应当在工作时间内,由相关职能部门接待,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外,由
  医疗机构指定部门或总值班接待。  
      
  二、职能部门接待程序  
   1、患方来访时,应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作好投诉接待记录,其中包括:患者基本情况(患
者姓名、就诊科室、投诉人姓名及其与患者的关系、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反映相关科室
和个人的主要问题等情况、事实经过及投诉要求等。投诉接待记录要有投诉人签名,注明时
间。妥善保存患方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如门诊病历、处方、收费单据、其他医疗机构病历、
诊断证明、病理报告、X光片等),可以应患方要求向其出具签收证明。  
   初次接待工作所获信息对医疗纠纷处理十分重要,应予高度重视。  
   2、根据患方提出的主要问题,和其对有关病情及诊断治疗情况的认识,安排临床科室的
有关负责人和当事医务人员,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与患方进行沟通、说明解释有
关诊疗情况。  
   3、向患方履行知情告知义务,应当向患方提供《医疗纠纷告知书》,说明医疗纠纷的解决
途径和流程(包括复印病历、尸检建议等)及医疗机构答复时间。  
   4、负责安排保管医疗纠纷所涉及的证据(病历、护理记录、实物、X 光片、病理片及蜡
块等)。  
     应患方要求或主动向患方建议封存病历,封存病历可以是复印件,也可以是原件。如 果患方坚持要求封存病历原件,应当在封存之前,将全部病历材料予以复印。  
     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患方代表、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在场的情况,在医疗机构病案
  管理部门场所或处理医疗纠纷职能部门复印病历,将复印件装入“封存病历专用档案袋”,
  粘封档案袋后,在该袋上的骑缝处由患方代表签署姓名及封存日期后,使用透明胶带在各
  骑缝处粘贴封存。封存件由职能部门负责保存,以备医疗事故鉴定组织和公检法等机构使
  用。职能部门应当向患方出具一式两份的封存证明,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  
     患方要求复印或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审核患方身份,核对签名的患方
  代表身份,留存患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患方按规定要求复印、复制有关病历资料,应当支付相应的复印病历资料的费用。  
   5、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职能部门应当向患者近亲属提出尸检建议,告知其有要求尸检
的权利。  
     患者死亡后家属提出异议,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提出尸检建议。尸检应当经死
  者近亲属填写尸检申请书并签字,患方未填写尸检申请书,视作其不同意尸检。也可邀请
  非医疗机构人员在场证明告知尸检的相关过程,或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留取告知证据。尸
  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四十八小时以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尸检可以延长至七日。按
  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任何一方拒绝进行尸检,或拖延尸检时间超过法定
  时限,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尸检费用可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但患者家属要求患者所在医疗机构回避,联系其他
  医疗机构进行尸检,可作为例外情况。尸体运送费、保管费的支付可根据生效的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结果或者是法律诉讼判决而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尸体存放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不处理
  尸体的,医疗机构向患方进行告知,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
  安部门备案后,医疗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医疗机构内部调查程序  
     1、科室调查  
     职能部门接到患方投诉后,应尽快将患方的投诉材料转交涉及的有关科室主任;科室
  领导应尽快组织调查、分析讨论工作。  
     (1)当事医务人员或相关人员,整理有关事件经过,书写病历摘要或诊疗经过。涉及多
  个科室,应当由各科室分别书写,再由主要诊疗科室负责根据各科书面材料整理完成一份
  反映整个诊疗经过的病历摘要或诊疗经过。  
     (2)组织全科医生或相关人员就患方投诉所涉及问题,进行科学、客观、认真的分析讨
  论,针对本科诊疗过程中存在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科室的处理意见归纳总结为书面材
  料,经科主任签名认可后上交职能部门。(签名后上交职能部门,便于档案管理)。  
     科室调查工作原则上应在七日内完成。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科室应提前告知
  职能部门并书面说明原因。职能部门负责督促科室、个人完成调查工作,并对其进度、完
  成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向患方进行沟通说明。  
     (3)职能部门可安排适当的时间,由科室负责人与患方代表进行沟通,就有关医疗纠纷
  涉及主要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出说明、解释,完成首次答复,原则上不超过七日。  
     患方可以进行记录。患方代表在与科室沟通后,仍存有异议或提出新的问题和要求,
   (可以根据患方意见进行书面汇总),继续向职能部门反映。  
     2、职能部门提请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  
     职能部门对医疗纠纷可以进行必要调查,包括咨询相关临床专家、法律顾问(律师等)。
  组织临床科室与患方进行沟通后,仍不能达到共识时,应及时提请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
论分析、做出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一般在患者投诉书提出之
日起三十-六十日内做出,送达患方,一式两份请患方签收(或者留取患方收到结论的相关
证明资料),患方和医疗机构各保存一份。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分析的结论性意见,只代表医疗机构一方的结论或观点,不
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仍有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四、医患双方的和解  
    1、医患沟通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
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  
    部分医疗纠纷中,患方情绪比较激动、难以沟通,应避免患方与当事医务人员直接接
触,相关沟通程序可由职能部门及临床科室主任或指定负责人完成。  
    2、和解  
    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应当签
订一式两份的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建议:和解协议书最好经法院出具调解书)。  
    医方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患方应当是由患者本人或者是其法定监护人、患者授权委托人。死者近亲属(应当是
依《继承法》规定死者全体第一顺序继承人授权的代表人)签字,并留存相关人员身份证
明材料。  
    部分医疗纠纷争议不大,经沟通、协商,由临床科室或医务人员自行向患方做出数额
较小的补偿,达成的和解,应当有职能部门参与,签订协议书,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法院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也可以经“法庭主持调解”。  
    3、第三方调解  
    目前社会有多种第三方的调解机构,由政府联合机构、司法局、各种学会、协会、保
险公司、保险经纪代理公司等,成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作为第三方进行医疗纠纷调解工
作,缓和医、患双方“非此即彼”的尖锐矛盾,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医疗机构具体情况分析、
研讨,选择相应方式实施。  
      
五、医疗纠纷鉴定  
    医疗纠纷鉴定有利查清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
系,有利于解决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积极主张。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鉴定的提起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向医学会
提起鉴定: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交由、人民法院委托。  
    医疗机构首先应当申请地区、市级医学会鉴定。法院委托可不受《条例》限制,也可
以直接向省、直辖市级医学会委托。鉴定费由申请鉴定一方预先缴纳,或医、患双方各自
预先缴纳一份。  
    (2)鉴定的受理和材料准备  
    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医疗机构和患方提交鉴定所需材
料,医疗机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材料,材料包括病历摘要(一式十份)、书面陈
述及答辩意见(一式十份)、病历原件及相关资料(各种影像片子、病理切片等),以及医
务人员认为有必要向鉴定专家提交的文献、教科书相关资料。  
    (3)鉴定专家的抽取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医学会根据案情
复杂程度和涉及学科来决定鉴定专家人数,多数情况下是三—五人,也有七—十一人的情
况。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参加鉴定的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全体专家鉴定组成员的
二分之一,医疗机构可以在申请鉴定时,或者在医学会通知抽取鉴定专家时,提出主要学
科的专业。  
    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医学会申请鉴定专家回避:  
    鉴定专家是本案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机构当事人或者患方的近亲属  
    鉴定专家与本案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鉴定专家与本案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4)鉴定会的准备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患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三人,医疗纠纷相关科
室应安排科室主任或当事医务人员(主管医生、责任护士等),以及负责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准备参加鉴定会。如果涉及多个科室和当事人超过三人时,当事医务
人员可以到鉴定现场,在鉴定会场外等待专家提问.  
    在鉴定会召开之前,职能部门应组织临床科室及法律顾问认真讨论,准备答辩陈述材
料及参加鉴定会发言和回答专家的提问。  
    (5)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  
    进入会场的顺序为先患方后医方,在鉴定会场上医方遇到认识的鉴定专家请勿打招呼、
致意。  
    鉴定会开始后,患方先陈述十五分钟,医方再陈述十五分钟。医疗机构陈述中,由主
管医生先向鉴定专家汇报病情简介(诊治过程),科室主任做补充,职能部门或律师进行答
辩,注意时间分配不要超过时限。  
    医、患双方陈述后,进入专家提问环节。最后,医、患双方还有各自的五分钟的最后
陈诉时间,医方可以将专家提问的问题进行整理,尤其是对医疗机构不利的问题,做出答
辩回答。  
    鉴定会不是法庭,也不是辩论会,医、患双方在鉴定会上不能直接对话,所以对患方
提出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鉴定专家的提问,则必须回答。对鉴定专家提出的问题,仅做
客观回答,不需进行过多的解释,更不要向鉴定专家反问。  
    鉴定会结束后,医方先退场,患方再退场,以免患方产生误会。  
    (6)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医学会自收到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鉴定并出
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按照委托或交由单位,分别送达医、患双方、卫生局、法
院。医患双方任何一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提出再
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2、司法鉴定  
    2003年1月6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
案件的通知》以后,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患方大多提出要
求再次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一般也予以支持。  
    法医进行临床医学的鉴定,目前法律尚没有明确规定,按照现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规定,应当由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结合进行,医疗机构可以在法庭审理中,抗辩其缺少法
律明确授权。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医疗机构还要积极应对,加强与法医的沟通,争取
对医疗过程的正确认识和理解。  
    (1)司法鉴定的提起  

        在法院诉讼中,法院一般应当事人的申请委托进行。非诉讼时,根据《司法鉴定程序
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
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一般情况下是通过律师事务所。  
    (2)鉴定会的准备  
    司法鉴定不需要抽取专家,司法鉴定人主持鉴定。部分鉴定过程中,可邀请临床专家
参加听证会,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鉴定对当事人双方出席鉴定的人数没有强制性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内部规定中通
常是不超过三人。如果需要多人参加,当事人可提前与司法鉴定机构联系。  
    鉴定会的发言及资料准备同医疗事故鉴定。  
    (3)参加鉴定会  
    司法鉴定法医更注重从医务人员的法律注意义务角度去分析、考虑问题,并且对医疗
诊治过程中的细节更加注意。医疗机构应根据患方起诉理由认真准备,熟悉掌握诊疗过程
的情况,做好答辩准备。  
    (4)司法鉴定结论  
    根据司法部2007年10月1日实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
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六、法律诉讼  
    1.诉讼准备工作  
    医疗机构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起诉传票及患方起诉书后,职能部门应当组织当事科
室相关人员与律师进行开庭的准备,针对原告的起诉要点讨论、分析医疗机构是否存在问
题,准备答辩状,提交相关证据(病历、相关教科书、文献)、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等。  
    2.证据交换  
    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证据交换时,需将准备好的证据(一般一式三份,法院及当事人双
方各一份)交给法院,注意仔细清点页数并签好收条,提交病历原件时,一定要索取收取
证明,避免由于其它原因导致证据的遗失,影响诉讼,同时接受患方提交的证据,交给医
疗机构案件的代理人,作质证意见准备。  
    3.庭审  
    进入法律诉讼程序后主要由律师进行代理,但诉讼代理人一般应由相关科室的专业专
家和律师共同担任并一起出庭,专家对专业问题进行答辩,有利于帮助法官和律师了解医
学专业问题,同时向法官提供相关的资料(教科书、文献等)。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
理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可向原受理法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如在上诉期满后
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期间原一审判决不生效。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期满未上诉或两审终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对判决不服的,在发生效力后的二年内都可以提出申诉申请再审,但不影响执行。  
  
七、信息管理  
    医疗纠纷处理过程所产生的各种文件及相关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做好信息上报
工作。  
    1.建档  
    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原则,一般是按时间、个案编号归档。  
    医疗纠纷处理材料的档案目录顺序:  

  (1)首次接待来访的工作记录(患方的基本情况、投诉的主要意见等)  
    (2)患方书面投诉材料  
    (3)有关科室的病历摘要及对医疗纠纷争议问题的认识(科室讨论意见)  
    (4)医疗机构医疗管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5)医、患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  
    (6)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起诉状、答辩状、医、患双方提交的诉讼证据(复印件、
目录清单等)、一审判决或裁定、患方或医方民事诉讼上诉状、医、患双方对应的上诉答辩
状、法院二审判决或裁定,以及可能涉及再审的相关材料  
    (7)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材料  
    (8)医疗机构内部处理决定及整改的措施等(体现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2.归档  
    医疗纠纷处理材料,是医疗机构宝贵的管理资源。资料归档,可以长期保留,作为资
料有利于医疗机构总结经验、教训,为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提出重要的数据支持。其价值
不亚于病历资料,须加强管理和保管。  
    医疗纠纷的处理周期,经常出现跨超年度的现象,归案的原则以医疗纠纷处理终结为
标准,以年度总结,将相关材料整理,移交档案室。  
    3.工作统计  
    在日常工作中,将患者递交的投诉书、当事科室的病历摘要、科室意见、鉴定材料及
诉讼材料等信息及时录入数据库,做好日常工作数据登记及统计,可以按季度、年度制作
小结,报相关部门。  
   4.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医疗事故上报工作  
  
八、医疗机构内部处理和整改提高  
    1、职能部门可根据医疗管理委员会意见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或者是生效的法律
诉讼判决,向主管院领导提交整改方案或建议。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方面的处
理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形成决议,在医疗机构内部进行通报。  
   2、职能部门负责敦促相关科室针对有关医疗纠纷在医疗技术、医疗管理方面存在的问
题,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整改措施,并形成文字材料汇报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备案。  
  
九、相关工作程序  
    1、“医闹”事件的内部安全保卫  
    针对医疗纠纷的“医闹”事件,在充分尊重患方知情权的基础上,妥善做好接待工作,
同时,也要做好自身安全的保卫工作。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接待室安装录音、录像监
视设备。也可以联系第三人在场、或有保安人员进行必要的常规巡视。重大事件及时通知
保卫处等内部安全保卫部部门,尽快赶到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报警。  
    针对患方采取的极端措施(诸如,患者家属拒不同意将死者遗体移送太平间;在医疗
机构内外张贴大小字报、抬棺游行、搭设灵堂等;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等),医疗机
构应当有专人负责进行劝说,保安人员到场维持秩序,同时留取相关影像等证据,并立即
报警,由警方对涉嫌治安管理、刑事犯罪的情况及时进行控制和必要的笔录取证,书面告
知患方正确的处理程序。  
    医疗机构可以与当地公安部门共同建立医院“警务工作站”,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
尽量使医患双方保持冷静,避免暴力事件的发生。  
    医疗纠纷处理人员所持态度立场应当中立、避免将自己处在对立面状况,谈话的语言
应温和、中肯、防止矛盾激化。坚持依法处理,双方调解自愿的原则。  

    2、接待新闻媒体  
    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强化“危机公关”意识,引导正确的舆
论导向,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处理情况。医疗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新闻发言人)记
者的接待工作,事先准备介绍案件,阐明医疗机构观点,进行鉴定分清责任,依法处理,
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日常工作中,也要充分利用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促进医、患沟通,缓解紧
张的医患关系,促进医疗机构工作的良性发展。  
    3、医务人员法制意识的培训和教育  
    (1)每年组织新分配的医务人员进行法规培训,对全院医务人员采取定期培训,开展法
律讲座、案例分析,有针对性地邀请专业人员对科室进行培训、座谈等等活动,作好医疗
纠纷的防范工作。  
    (2)重点科室、项目的“事前干预”(或“事前控制”)  
    临床科室做好对患者的术前病情评估工作,当评估出某患者危险系数高于普通患者的
情况下,应向职能部门主动提出申请,职能部门提前进行干预,在手术之前组织多科会诊,
同患者进行深入细致的术前谈话,并要求临床科室在病历中做好术前会诊及谈话记录,对
患者的知情同意书、患者病历书写、术前检查及相关诊疗过程进行严格规范与核查。  
    职能部门还应针对术中难点的问题,重点帮助和监督临床科室及手术医生的技术准入
等环节,同时还要对患者的术后恢复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了解术后病程记录等情况。  
    (3)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的“风险管理”  
    多数患者与医务人员有着良好的医患关系,极个别患者或家属对医疗行为服务过程不
理解或难以接受,有时也混杂其他社会因素,发生医疗纠纷。医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善
于总结,及时发现纠纷苗头,尽可能地将医疗纠纷早期发现,及时干预,正确引导,消灭
在萌芽中。  
    医疗纠纷中存在着“证据瑕疵”,病历管理中“涂改、补加、丢失”现象较严重,导致
在诉讼中对医疗机构不利因素,也反映医务人员“风险和法律意识”淡薄,医疗机构职能
部门应当检查、监督医务人员,严格依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中的规定书写
和修改。  
    4、医疗机构应有相对固定的法律工作者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如果有条件可以聘
请专业的律师团队,保证医疗纠纷在法律的基础上得以解决。  
  
鸣谢:  
    在起草《医疗纠纷处理流程》过程中,得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
安贞医院、积水潭医院等相关单位的支持,在此一并致以谢意。我们期待着全体医疗机构
与全社会,共同努力,为医疗纠纷的妥善处理,减少相应的社会矛盾而做出我们应有的贡
献。  
  
                                                       中国医院协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楼主| 发表于 2011-7-12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郭兰英

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在侵权法颁布之前是二元化的模式,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适用侵权责任法

医疗纠纷处理的二元化指: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解决的法律适用二元化、鉴定二元化、赔偿标准的二元化。法律适用二元化:表现为医疗事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鉴定部门是医学会鉴定,赔偿项目较少;而非医疗事故是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鉴定则是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赔偿项目较多,数额较大。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是这两种事故如何区分,谁又决定权,当事人可否自由选择,集中体现为医疗事故鉴定和过错鉴定的启动,两者之间又没有时间顺位,有些法院往往是首先提议受害人医疗事故鉴定,只有不成立医疗事故鉴定才允许当事人申请过错鉴定。

侵权法颁布之后统一了医疗损害责任。确定了新的规则原则和体系,强化了患方的举证责任,医疗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了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产品责任。确定了医疗孙哈纠纷案件举证责任规则:医疗技术损害中应当由受害方举证责任,受害方一方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有条件的实行举证缓和;能够证明表现证据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失。医疗伦理损害实行过错推定责任。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原告举证,而医疗伦理过失腰间实行推定,只要没有履行告知等伦理义务的,就推定有过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由受害方举证。如果医疗机构认为损害时是由受害患者故意造成的,对其主张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有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成立医疗损害责任。对于医疗机构或医疗产品销售者的过失,由受害方一方举证。因果关系由受害人举证,医疗机构主张无因果关系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


 楼主| 发表于 2011-7-12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法律自学者,从网上给大家提供一些法律知识!

 楼主| 发表于 2011-7-12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浅析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刘玉玲

  医患冲突是各国普遍面临的难题,我国医患纠纷尤其表现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医患双方信任的危机。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衔接、不配套也是不争的事实。合理而又适合我国目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状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是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医患双方争议问题的根本。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前,我国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据规则》等,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有的案件适用《民法通则》,有的案件适用《条例》,出现了“二元化”的现象。

  一、医疗损害法律适用的“二元化”的由来

  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2003)20号《通知》,根据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产生或引起的不同原因,《通知》将医疗损害赔偿划分为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它原因而引起的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两类。对这两类纠纷,在适用法律上分别适用《条例》和《民法通则》,形成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的二元化格局。因在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参照适用《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赔偿标准,而对于构成医疗差错的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根据《通知》的规定却是适用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即《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所规定的标准,因后者所适用的计赔依据、赔偿范围远远高于前者,这就造成损害后果小(医疗差错)反而所得赔偿额高于损害后果大(医疗事故)的二元化局面。

  二、 法律适用“二元化”的不良后果

  首先,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违反法治的基本要求。

  法治的基本要求是规则调整,简言之,即同样情况同样处理。由于二元化问题产生的法律适用的不统一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同属医疗侵权,医疗事故与损害后果相对较轻的其他医疗损害在赔偿原则、赔偿标准上不统一。二是同属医疗侵权,鉴定成医疗事故和未鉴定成医疗事故的在法律适用上标准不一。

  其次,“二元化”体制增加了审理难度,导致大量的诉讼投机行为,这是诉讼资源低效益性的原因之一,也是诉讼资源的一种极大浪费。二元化体制依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适用的双重医疗损害标准大大增加了法院的审理难度,程序更显复杂,医疗事故鉴定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同时,双重标准的适用导致了大量的诉讼投机行为。客观上,双重标准为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规避损失、寻求最大利益的可能,造成了当事双方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精力,以求在诉讼技巧上胜过一筹,谋得自我的量大化利益,最小化损失。医方追求最低限度的赔偿,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均会极力主张医疗事故鉴定,并要求适用《条例》进行处理;而患者为追求最大限度的赔偿,即使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可能构成医疗事故,也绕开医疗事故鉴定而要求司法鉴定,并要求按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确定高赔偿标准承担医疗侵权赔偿责任。由此可能带来的大量的诉投机行为,不利于维护法治的统一,同时也是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并且这种失衡也大大动摇了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第三,凸显法律体系的内容冲突,影响着司法职能的发挥。按立法旨意,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而言,《条例》应为《民法通则》的特别法,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只适用同位阶的法律之间,从法律渊源上《条例》只是《民法通则》的下位法,应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适用《民法通则》。实践中将下位法作为特别法,确实有悖法律冲突规则。

  三、《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法律适用“二元化”问题的解决。

  《侵权责任法》的施行,消除了医疗纠纷赔偿法律用的二元化,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把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设立专章进行规范,在明确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也对医患双方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体现出了立法注重医、患关系及关注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民法体系的进步。

  首先,《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医疗诊疗行为适用过错责任。由于医学是一门探索性学科,本身存在技术缺陷,现有的医疗技术均具有双刃剑的特点,有相当部分属于“缺陷服务”也是一种伤害性的治疗手段,但却可以实际部分治愈疾患的目的。许多患者不能等待,需要治疗,所以社会接受这种缺陷医疗技术或产品,即“两害相权取其经”这一特别原则。《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疗技术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过错是责任而不是过错推定责任,是尊重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再需要承担无法举证复杂疾病的因果关系证明,不必加重心理负担,可减轻看病的压力,对于减少过度检查,缓解看病难、看病很有帮助,有利于患者的利益。同时,患者可以通过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的方式完成举证责任,医疗机构也不是不要举证,也要针对患者提出的问题进行相应的举证。这一规定把原来的双轨制即医疗纠纷案件可以以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处理也可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处理,统一为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相应地消除了鉴定的双轨制和适用法律依据的不统一的混乱现象,在减少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料的同时,更有利于解决医患矛盾、消除医患对立。

  第二,《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免于承担责任的条件。《侵权责任法》在强化患者诉讼能力的同时也考虑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规定了医疗机构在存在患者损害后果时也免于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形,即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一款规定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医学的特殊性。

  第三,《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侵权责任法》考虑到医疗行为关系到最基本的人身权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也考虑到了医疗行业的特殊性、风险性、公益性和商度专业性。在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以保证医疗行业持续发展和医疗服务的可及性的同时,也考虑到患者由于不具备专业知识所导致的举证能力的欠缺而规定了推定过错的内容。

  综上,笔者认为,从法理上分析,在《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后,《条例》与《侵权责任法》相冲突的规定应当是无效的。众所周知,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也有人乐观地认为,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自动废止了。但在实践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却依然实施如故,因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引发的强制拆迁事件时有发生。所以,为避免发生同样的社会问题,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对《条例》的废止或修改问题作出决策。同样,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各级立法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把与《侵权责任法》相冲突的法律条文清理掉,保留与《侵权责任法》基本原则不违背的法律条文,并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明确《侵权责任法》没有详细规定的条文。

  笔者认为,只有坚持法律适用的一元化,才能提高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的效率,并保证所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得到公平的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1-7-12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1-01 生效日期: 2009-01-01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令第 15 号
第一条 为了有效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本市各级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形成的各类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置,适用本办法。
  医疗事故的处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处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新闻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七条 本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二级以上各类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其他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发生的赔偿。
  第九条 参保医疗机构的保险费用从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第十条 本市设立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
  (三)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四)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五)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依法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其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索赔金额未超过1万元的,可以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协商解决。
  发生医疗纠纷后,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将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二)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
  (四)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咨询和疑问;
  (五)索赔金额未超过1万元的,由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患者及其家属来院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
  (六)处置完毕后,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第十四条 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再受理其调解申请。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十五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应当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二)召集医患双方当事人到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
  (三)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调解;
  (四)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1个月。调解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并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当作为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的理赔依据。
  第十七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调查核实。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调解或作出生效判决的,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当及时支付赔偿金。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
  (三)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四)对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其家属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其家属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
  第十九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过激或者违法行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
  第二十条 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诊疗规范,保护患者隐私,按照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医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置医疗纠纷过程中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未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的;
  (二)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等扰乱医疗秩序的;
  (三)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破坏医疗机构的设备、财产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拖延赔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驻津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楼主| 发表于 2011-7-12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武胜县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3951 更新时间:2011-03-06 15:25:00  免费法律咨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医患纠纷,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医卫生 〔2001〕216号)、《广安市医患纠纷预防及处置暂行办法》、中共武胜县委办公室、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胜县应急处突工作预案>的通知》(武委办发〔2007〕19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医患纠纷是指患者或者其亲属与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之间围绕医疗服务而产生的争议。

  第二章 医患纠纷的分级

  条三条 医患纠纷分为三级:重大医患纠纷(Ⅰ级),较大医患纠纷(Ⅱ级)、一般医患纠纷(Ⅲ级)。

  Ⅰ级;因医患纠纷,患方停尸闹事,冲击医疗机构,殴打医护人员,或聚众闹事(100人以上),严重影响医疗机构、党政机关或其他企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

  Ⅱ级:医患双方分歧较大,患方不愿意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聚集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闹事,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的秩序的。

  Ⅲ级:医患双方发生分歧,医患双方不自愿达成协议需通过第三方协商同意,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章 医患纠纷的报告

  第四条 发生Ⅲ级医患纠纷后,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的主管医生、护士应立即报告本院院长,院长立即报告县卫生局;村卫生站和乡镇个体医疗机构立即报告当地乡镇卫生院院长,乡镇卫生院院长立即报告卫生局(值班电话:6211248);民营医院和县城个体医疗机构立即报告县卫生局。

  第五条 发生Ⅱ级医患纠纷,除执行Ⅲ级医患纠纷报告程序外,由医疗机构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派出所,由卫生局报告武胜县医患纠纷处置应急领导小组下副组长,同时报告县处突办(设在县维稳办,值班电话;6211414),告知患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 发生Ⅰ级医患纠纷,除执行Ⅱ级医患纠纷报告程序外,由武胜县医患纠纷处置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县委主要领导,并按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

  第四章 处置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处置机构

  武胜县医患纠纷处置应急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县委分管政法、宣传的常委,县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监察局、县维稳办、县委县政府信访办、县民政局、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县司法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卫生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职责

  (一)县处置领导小组:发布医患纠纷等级,组织、领导、指挥全县Ⅱ级以上医患纠纷事件的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切实维护稳定,确保党政机关和医疗机关和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二)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对诊断、检查、治疗等医疗环节进行客观、公平的评价,初步判定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是否有过失行为,并对患方讲解相关医学知识,消除患方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误解;督促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医疗文书和相关的医疗用品、药品;实施对医疗过程和医疗行为的调查;积极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协商;对患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及时委托市医学会按程序鉴定;对患方同意尸体解剖的,立即协调法定尸检部门完成尸体解剖;及时组织人员对事件的真实情况、处置情况及下步工作建议形成局面材料,以便及时进行新闻发布。

  (三)县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有关医患纠纷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持事故警戒范围内的治安秩序;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办公秩序,及时疏散围观群众;对冲击医疗机构、殴打医护人员的行为按级别、规模进行控制,全力予以制止;对拒绝劝阻、停尸闹事、妨碍公务、破坏医疗机构财物和聚众闹事甚至打、砸、抢等依法果断采取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

  (四)县民政部门:发生Ⅱ级以上医患纠纷,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按照上级指令,立即赶赴现场将医患纠纷中的尸体及时转移至县殡仪馆存放,需要尸检的提供尸检场所,并按有关规定对尸体及时进行火化。

  (五)县司法部门:接到发生Ⅱ级及以上医患纠纷报告后,立即到达现场,宣传法律法规及政策,为患方提供法律帮助。

  (六)县人口和计生部门:积极主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所发生的医患纠纷。

  (七)县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接到报告或上级指令后,应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认真开展调查取证,对病历资料、药品、器械封存控制,备齐文书,履行相关事项(医患纠纷处理程序、尸检有关规定、尸体火化有关规定等)的书面告知职责,及时向上级和相关单位汇报,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从重从快查处。

  (八)事发地乡镇政府;接到医患纠纷报告或上级指令后,立即组织男力量到达现场,积极做好患方思想工作,稳定患方情绪,说服、劝诫、疏散围观群众,积极做好协调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九)县信访部门:负责对信访、上访患者及其亲属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告知并引导其按法定程序处理医患纠纷,不得无理取闹。

  (十)县监察部门:负责对医患纠纷处理进行监督,对不服从上级指令和指派,推诿卸责,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事态扩大的单位和责任人按责任人按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十一)县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统一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纠纷的新闻报道。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记者采访申请和采访安排,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管理,避免出现不实的报道。

 楼主| 发表于 2011-7-12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 医患纠纷的处置

  第九条 Ⅰ级医患纠纷处置

  成立现场医疗纠纷处置指挥组,由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委分管政法、宣传的常委,县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委县政府信访办、县委维稳办、县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监察局、宣传部相关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现场秩序维护小组、强制带离小组、现场取证小组、医疗技术指导小组、疏导劝解小组、法制宣传小组、医疗救治小组、后勤保障小组、善后处理小组、信息处理小组、单位内部保卫小组,在事件发生后立即赶赴现场按照分工进行处置。

  1、现场秩序维护小组。由县公安局长任组长,接到指令后,带领30—50名民警在5—15分钟内赶至现场,控制和维护现场和周边秩序。事发乡镇党委、村(居)委会主要领导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协助配合公安维护秩序。

  2、强制带离小组。由县委维稳办主任任组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在接到指令后,带领20名以上民警在10分钟内将冲击医疗机构、殴打、起哄、纠缠医务人员的人员强制带离现场。

  3、现场取证小组。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任组长,带领4名以上民警,对策划、煽动、冲击、殴打的闹事者进行调查取证。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安排4名以上工作人员协助做好证据的收集保全工作。

  4、医疗技术指导小组。由县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组织5名以上县级技术专家收集医疗处置的相关资料,初步判断有无医疗缺陷,并参与医疗救护指导。

  5、疏导劝解小组。由县司法局局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信访办主任任副组长,司法局、县委县政府信访办各2名工作人员,相关乡镇党委主要领导和村(居)委员会主任、支部书记等人员为成员,负责做好患方的思想工作,为患方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援助,阻止患方出现过激行为。

  6、法制宣传小组。由县委宣传部部长任组长,公安、广电、司法、卫生、宣传部等分管政工的负责人为成员,现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发布公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宣传报道。县公安局网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积极引导网上舆论。

  7、医疗救治小组。由县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县医院、中医院院长为成员,两个医院分别安排5名以上医务人员,各落实一辆救护车,在现场指定地点待命,负责现场抢护工作。

  8、后勤保障小组。由县政府办主任任组长,负责现场处置的一切后勤保障工作。

  9、善后处理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相关乡镇政府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将尸体及时转移到殡仪馆存放,需要尸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尸解,按规定程序将尸体进行火化,做好患方及其家属的情绪疏导和安抚工作。

  10、信息处理小组。由县政府办分管卫生的副主任任组长,公安分管国安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国安大队大队长为成员,负责收集现场处置各小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现场处置指挥组组长报告。

  11、单位内部保卫小组。由县卫生局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所涉问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所涉全体职工和保安人员负责维护本单位内部秩序,确保财产、人身安全。

  第十条 Ⅱ级医患纠纷的处置

  成立现场外置指挥现场,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县委分管政法、宣传及政府分管卫生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宣传部、民政局、事发地及相关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现场维稳保护小组、现场取证小组、医疗技术指导小组、疏导调解小组、法制宣传小组、善后处理小组、医疗救治小组、信息处理小组、单位内部秩序保卫小组,在事件发生后立即赶赴现场按照分工进行处置。

  1、现场维稳保护小组。由县公安局局长任组长,分管治安的副局长亲自带领民警10—30人,在5—15分钟内赶至事发地维护现场秩序,及时划定警戒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和人员救治场所,制止各种违法破坏活动;制止患者家属起哄、纠缠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负责人,对妨碍公务、无理取闹、怂恿患者家属和围观群众闹事者强制带离现场。协助民政部门和医院将尸体移至指定地点。相关乡镇政府、村(居)委会配合。

  2、现场取证小组。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队长任组长,带领民警2人,负责对策划、煽动、闹事者进行调查取证。卫生监督执法大队2人,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证据的收集、保全工作。

  3、医疗技术指导小组。由县卫生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组织3名以上技术专家,收集医疗处置相关信息资料,初步判断无医疗缺陷。

  

 楼主| 发表于 2011-7-12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4、疏导调解小组。由县司法局局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信访办主任任副组长,各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会同相关乡镇政府分管政法领导和村(居)委员会主任、村支部书记等人员负责做好患方的思想工作,为患方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帮助,防止患方发生过激行为。

  5、法制宣传小组。由县委宣传部部长任组长,县广电、司法、卫生、宣传分管领导为成员,现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宣传报道。县公安局网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管理,积极引导网上舆论。

  6、善后处理小组。由县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县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相关乡镇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将尸体及时转移到殡仪馆存放,压根尸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尸解,并按规定程序将尸体进行火化,并做好患方及其家属的情绪疏导和安抚工作。

  7、医疗救治小组。由县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县医院安排5名以上医务人员,落实一辆救护车,在指定地点待命,负责事故发生地的抢救工作。

  8、信息处理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文卫的领导任组长,公安局国安大队大队长为成员,负责收集现场处置小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现场处置指挥组组长报告。

  9、单位内部秩序保卫小组。由所涉及问题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单位保卫科(股)和保安、单位职工20人负责维护本单位内部秩序和单位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Ⅲ级医疗纠纷的处置

  成立医疗纠纷现场工作组,由县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卫生局医政中医股、卫生监督执法大队负责人为成员,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按以下职责做好纠纷处置工作,并及时报送信息。

  1、现场调查组。由县卫生局监督执法大队队长任组长,带领2名卫生监督执法大队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对病历资料、相关药品、器械封存控制,发出医患纠纷处理程序,尸检程序、尸体火化规定等书面告知书,查处医疗违法违规行为。

  2、医疗技术指导组。由县卫生分管局长任组长,在县属医疗保健单位抽调3名以上技术专家,初步判断有无医疗缺陷,向患方详细讲解有关医学知识。

  3、疏导调解小组。由县卫生局局长牵头,卫生局医政中医股2名工作人员参加,组织召开医患双方代表会议,宣传处理医患纠纷的原则和办法,为患者提供政策咨询,协助尸检、医学鉴定以及调解等工作,及时报送处置信息。

  4、现场秩序维护组。由所涉纠纷问题单位分管安保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单位保卫科(股)负责人为成员,组织保卫干部和保安维护本单位秩序和财产人身安全

 楼主| 发表于 2011-7-12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武胜县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4003 更新时间:2011-03-06 15:25:00  免费法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医患纠纷,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医卫生 〔2001〕216号)、《广安市医患纠纷预防及处置暂行办法》、中共武胜县委办公室、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胜县应急处突工作预案>的通知》(武委办发〔2007〕19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医患纠纷是指患者或者其亲属与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之间围绕医疗服务而产生的争议。

  第二章 医患纠纷的分级

  条三条 医患纠纷分为三级:重大医患纠纷(Ⅰ级),较大医患纠纷(Ⅱ级)、一般医患纠纷(Ⅲ级)。

  Ⅰ级;因医患纠纷,患方停尸闹事,冲击医疗机构,殴打医护人员,或聚众闹事(100人以上),严重影响医疗机构、党政机关或其他企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

  Ⅱ级:医患双方分歧较大,患方不愿意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聚集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闹事,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的秩序的。

  Ⅲ级:医患双方发生分歧,医患双方不自愿达成协议需通过第三方协商同意,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章 医患纠纷的报告

  第四条 发生Ⅲ级医患纠纷后,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的主管医生、护士应立即报告本院院长,院长立即报告县卫生局;村卫生站和乡镇个体医疗机构立即报告当地乡镇卫生院院长,乡镇卫生院院长立即报告卫生局(值班电话:6211248);民营医院和县城个体医疗机构立即报告县卫生局。

  第五条 发生Ⅱ级医患纠纷,除执行Ⅲ级医患纠纷报告程序外,由医疗机构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派出所,由卫生局报告武胜县医患纠纷处置应急领导小组下副组长,同时报告县处突办(设在县维稳办,值班电话;6211414),告知患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 发生Ⅰ级医患纠纷,除执行Ⅱ级医患纠纷报告程序外,由武胜县医患纠纷处置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县委主要领导,并按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

  第四章 处置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处置机构

  武胜县医患纠纷处置应急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县委分管政法、宣传的常委,县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监察局、县维稳办、县委县政府信访办、县民政局、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县司法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卫生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职责

  (一)县处置领导小组:发布医患纠纷等级,组织、领导、指挥全县Ⅱ级以上医患纠纷事件的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切实维护稳定,确保党政机关和医疗机关和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二)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对诊断、检查、治疗等医疗环节进行客观、公平的评价,初步判定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是否有过失行为,并对患方讲解相关医学知识,消除患方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误解;督促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医疗文书和相关的医疗用品、药品;实施对医疗过程和医疗行为的调查;积极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协商;对患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及时委托市医学会按程序鉴定;对患方同意尸体解剖的,立即协调法定尸检部门完成尸体解剖;及时组织人员对事件的真实情况、处置情况及下步工作建议形成局面材料,以便及时进行新闻发布。

  (三)县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有关医患纠纷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持事故警戒范围内的治安秩序;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办公秩序,及时疏散围观群众;对冲击医疗机构、殴打医护人员的行为按级别、规模进行控制,全力予以制止;对拒绝劝阻、停尸闹事、妨碍公务、破坏医疗机构财物和聚众闹事甚至打、砸、抢等依法果断采取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

  (四)县民政部门:发生Ⅱ级以上医患纠纷,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按照上级指令,立即赶赴现场将医患纠纷中的尸体及时转移至县殡仪馆存放,需要尸检的提供尸检场所,并按有关规定对尸体及时进行火化。

  (五)县司法部门:接到发生Ⅱ级及以上医患纠纷报告后,立即到达现场,宣传法律法规及政策,为患方提供法律帮助。

  (六)县人口和计生部门:积极主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所发生的医患纠纷。

  (七)县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接到报告或上级指令后,应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认真开展调查取证,对病历资料、药品、器械封存控制,备齐文书,履行相关事项(医患纠纷处理程序、尸检有关规定、尸体火化有关规定等)的书面告知职责,及时向上级和相关单位汇报,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从重从快查处。

  (八)事发地乡镇政府;接到医患纠纷报告或上级指令后,立即组织男力量到达现场,积极做好患方思想工作,稳定患方情绪,说服、劝诫、疏散围观群众,积极做好协调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九)县信访部门:负责对信访、上访患者及其亲属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告知并引导其按法定程序处理医患纠纷,不得无理取闹。

  (十)县监察部门:负责对医患纠纷处理进行监督,对不服从上级指令和指派,推诿卸责,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事态扩大的单位和责任人按责任人按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十一)县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统一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纠纷的新闻报道。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记者采访申请和采访安排,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管理,避免出现不实的报道。

 楼主| 发表于 2011-7-12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武胜县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4003 更新时间:2011-03-06 15:25:00  免费法律咨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医患纠纷,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医卫生 〔2001〕216号)、《广安市医患纠纷预防及处置暂行办法》、中共武胜县委办公室、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胜县应急处突工作预案>的通知》(武委办发〔2007〕19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医患纠纷是指患者或者其亲属与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之间围绕医疗服务而产生的争议。

  第二章 医患纠纷的分级

  条三条 医患纠纷分为三级:重大医患纠纷(Ⅰ级),较大医患纠纷(Ⅱ级)、一般医患纠纷(Ⅲ级)。

  Ⅰ级;因医患纠纷,患方停尸闹事,冲击医疗机构,殴打医护人员,或聚众闹事(100人以上),严重影响医疗机构、党政机关或其他企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

  Ⅱ级:医患双方分歧较大,患方不愿意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聚集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闹事,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的秩序的。

  Ⅲ级:医患双方发生分歧,医患双方不自愿达成协议需通过第三方协商同意,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章 医患纠纷的报告

  第四条 发生Ⅲ级医患纠纷后,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的主管医生、护士应立即报告本院院长,院长立即报告县卫生局;村卫生站和乡镇个体医疗机构立即报告当地乡镇卫生院院长,乡镇卫生院院长立即报告卫生局(值班电话:6211248);民营医院和县城个体医疗机构立即报告县卫生局。

  第五条 发生Ⅱ级医患纠纷,除执行Ⅲ级医患纠纷报告程序外,由医疗机构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派出所,由卫生局报告武胜县医患纠纷处置应急领导小组下副组长,同时报告县处突办(设在县维稳办,值班电话;6211414),告知患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 发生Ⅰ级医患纠纷,除执行Ⅱ级医患纠纷报告程序外,由武胜县医患纠纷处置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县委主要领导,并按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

  第四章 处置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处置机构

  武胜县医患纠纷处置应急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县委分管政法、宣传的常委,县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监察局、县维稳办、县委县政府信访办、县民政局、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县司法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卫生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职责

  (一)县处置领导小组:发布医患纠纷等级,组织、领导、指挥全县Ⅱ级以上医患纠纷事件的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切实维护稳定,确保党政机关和医疗机关和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二)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对诊断、检查、治疗等医疗环节进行客观、公平的评价,初步判定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是否有过失行为,并对患方讲解相关医学知识,消除患方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误解;督促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医疗文书和相关的医疗用品、药品;实施对医疗过程和医疗行为的调查;积极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协商;对患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及时委托市医学会按程序鉴定;对患方同意尸体解剖的,立即协调法定尸检部门完成尸体解剖;及时组织人员对事件的真实情况、处置情况及下步工作建议形成局面材料,以便及时进行新闻发布。

  (三)县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有关医患纠纷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持事故警戒范围内的治安秩序;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办公秩序,及时疏散围观群众;对冲击医疗机构、殴打医护人员的行为按级别、规模进行控制,全力予以制止;对拒绝劝阻、停尸闹事、妨碍公务、破坏医疗机构财物和聚众闹事甚至打、砸、抢等依法果断采取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

  (四)县民政部门:发生Ⅱ级以上医患纠纷,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按照上级指令,立即赶赴现场将医患纠纷中的尸体及时转移至县殡仪馆存放,需要尸检的提供尸检场所,并按有关规定对尸体及时进行火化。

  (五)县司法部门:接到发生Ⅱ级及以上医患纠纷报告后,立即到达现场,宣传法律法规及政策,为患方提供法律帮助。

  (六)县人口和计生部门:积极主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所发生的医患纠纷。

  (七)县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接到报告或上级指令后,应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认真开展调查取证,对病历资料、药品、器械封存控制,备齐文书,履行相关事项(医患纠纷处理程序、尸检有关规定、尸体火化有关规定等)的书面告知职责,及时向上级和相关单位汇报,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从重从快查处。

  (八)事发地乡镇政府;接到医患纠纷报告或上级指令后,立即组织男力量到达现场,积极做好患方思想工作,稳定患方情绪,说服、劝诫、疏散围观群众,积极做好协调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九)县信访部门:负责对信访、上访患者及其亲属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告知并引导其按法定程序处理医患纠纷,不得无理取闹。

  (十)县监察部门:负责对医患纠纷处理进行监督,对不服从上级指令和指派,推诿卸责,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事态扩大的单位和责任人按责任人按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十一)县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统一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纠纷的新闻报道。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记者采访申请和采访安排,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管理,避免出现不实的报道。

发表于 2011-7-12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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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这些话想威胁谁呢,难道你还不允许了解真相的好心广安人民为这个惨死、冤死的优秀的人民教师说句公道话?
         堂堂一个医院院长好意思在这里谈冷冰冰的法律条款,可笑!!试问:医院治好了患者的病、治疗费医院说是多少患者就必须得支付多少;可如今医院要了患者的命、又是你医院说赔多少就是多少,如果不同意,就是闹事,请问公平何在?天理何在??
         说到赔偿金额,据说院方由最初的8万到后来的38万就想买断这个有大好前途的大学副教授的命,都振振有词地搬出所谓的法律条款。不考虑老年丧女的70多岁的老母亲赡养费,不考虑未成年就丧母的女儿教育费、不考虑中年丧妻死者丈夫的精神安慰费,亲情无价、母爱无价、夫妻恩爱之情无价、区区38万在猪肉都要卖20元一斤的今天,能算得上是一个合理的赔偿吗??你让死者的家属如何能接受??试问这种事情出在你家人身上,你能接受吗?
         你们院方也承认120万的赔偿要求并不过分,同意向上汇报,家属也表示愿意协商解决,但院方的态度是什么,是用打太极拳、踢皮球方式拖延时间、是通过各种方式对逝者丈夫进行试压。难怪如今医疗事故成出不穷,就是代价太小,有某些部门撑腰 ,可怜一些倒霉的患者就成了本来是来治病的,却变成了廉价的医学实验品。
         一个小手术就要人命,出了这样的重大医疗责任事故,院方的态度让人心寒。听说邓老师在7月8日早晨9点30分断气一直到当晚12点家属被迫将尸体移除医院这16个小时里。在死者亲属悲痛欲绝的时候,院方没有任何一个到现场进行安抚,大热的天气,没有为死者的亲属送来半杯开水、这段时间你们院方在做什么,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又说了什么,后来又对家属承诺了什么,作为一个知内情的广安人我这里口下留情,暂不披露。但如果你再不闭上你没有人性的臭嘴,还要在这里说出一些污蔑死者家属的言论,歪曲事实,真要把死者亲人逼急了,小心将有更多的真相披露出来,到时吃不了兜着走的恐怕就不知道是谁了。

发表于 2011-7-12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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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这些话想威胁谁呢,难道你还不允许了解真相的好心广安人民为这个惨死、冤死的优秀的人民教师说句公道话?
         堂堂一个医院院长好意思在这里谈冷冰冰的法律条款,可笑!!试问:医院治好了患者的病、治疗费医院说是多少患者就必须得支付多少;可如今医院要了患者的命、又是你医院说赔多少就是多少,如果不同意,就是闹事,请问公平何在?天理何在??
         说到赔偿金额,据说院方由最初的8万到后来的38万就想买断这个有大好前途的大学副教授的命,都振振有词地搬出所谓的法律条款。不考虑老年丧女的70多岁的老母亲赡养费,不考虑未成年就丧母的女儿教育费、不考虑中年丧妻死者丈夫的精神安慰费,亲情无价、母爱无价、夫妻恩爱之情无价、区区38万在猪肉都要卖20元一斤的今天,能算得上是一个合理的赔偿吗??你让死者的家属如何能接受??试问这种事情出在你家人身上,你能接受吗?
         你们院方也承认120万的赔偿要求并不过分,同意向上汇报,家属也表示愿意协商解决,但院方的态度是什么,是用打太极拳、踢皮球方式拖延时间、是通过各种方式对逝者丈夫进行试压。难怪如今医疗事故成出不穷,就是代价太小,有某些部门撑腰 ,可怜一些倒霉的患者就成了本来是来治病的,却变成了廉价的医学实验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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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2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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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堂堂一个医院院长好意思在这里谈冷冰冰的法律条款,可笑!!试问:医院治好了患者的病、治疗费医院说是多少患者就必须得支付多少;可如今医院要了患者的命、又是你医院说赔多少就是多少,如果不同意,就是闹事,请问公平何在?天理何在??
         说到赔偿金额,据说院方由最初的8万到后来的38万就想买断这个有大好前途的大学副教授的命,都振振有词地搬出所谓的法律条款。不考虑老年丧女的70多岁的老母亲赡养费,不考虑未成年就丧母的女儿教育费、不考虑中年丧妻死者丈夫的精神安慰费,亲情无价、母爱无价、夫妻恩爱之情无价、区区38万在猪肉都要卖20元一斤的今天,能算得上是一个合理的赔偿吗??你让死者的家属如何能接受??试问这种事情出在你家人身上,你能接受吗?
         你们院方也承认120万的赔偿要求并不过分,同意向上汇报,家属也表示愿意协商解决,但院方的态度是什么,是用打太极拳、踢皮球方式拖延时间、是通过各种方式对逝者丈夫进行试压。难怪如今医疗事故成出不穷,就是代价太小,有某些部门撑腰 ,可怜一些倒霉的患者就成了本来是来治病的,却变成了廉价的医学实验品。
         一个小手术就要人命,出了这样的重大医疗责任事故,院方的态度让人心寒。听说邓老师在7月8日早晨9点30分断气一直到当晚12点家属被迫将尸体移除医院这16个小时里。在死者亲属悲痛欲绝的时候,院方没有任何一个到现场进行安抚,大热的天气,没有为死者的亲属送来半杯开水、这段时间你们院方在做什么,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又说了什么,后来又对家属承诺了什么,作为一个知内情的广安人我这里口下留情,暂不披露。但如果你再不闭上你没有人性的臭嘴,还要在这里说出一些污蔑死者家属的言论,歪曲事实,真要把死者亲人逼急了,小心将有更多的真相披露出来,到时吃不了兜着走的恐怕就不知道是谁了。

发表于 2011-7-12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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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堂堂一个医院院长好意思在这里谈冷冰冰的法律条款,可笑!!试问:医院治好了患者的病、治疗费医院说是多少患者就必须得支付多少;可如今医院要了患者的命、又是你医院说赔多少就是多少,如果不同意,就是闹事,请问公平何在?天理何在??
         说到赔偿金额,据说院方由最初的8万到后来的38万就想买断这个有大好前途的大学副教授的命,都振振有词地搬出所谓的法律条款。不考虑老年丧女的70多岁的老母亲赡养费,不考虑未成年就丧母的女儿教育费、不考虑中年丧妻死者丈夫的精神安慰费,亲情无价、母爱无价、夫妻恩爱之情无价、区区38万在猪肉都要卖20元一斤的今天,能算得上是一个合理的赔偿吗??你让死者的家属如何能接受??试问这种事情出在你家人身上,你能接受吗?
         你们院方也承认120万的赔偿要求并不过分,同意向上汇报,家属也表示愿意协商解决,但院方的态度是什么,是用打太极拳、踢皮球方式拖延时间、是通过各种方式对逝者丈夫进行试压。难怪如今医疗事故成出不穷,就是代价太小,有某些部门撑腰 ,可怜一些倒霉的患者就成了本来是来治病的,却变成了廉价的医学实验品。
         一个小手术就要人命,出了这样的重大医疗责任事故,院方的态度让人心寒。听说邓老师在7月8日早晨9点30分断气一直到当晚12点家属被迫将尸体移除医院这16个小时里。在死者亲属悲痛欲绝的时候,院方没有任何一个到现场进行安抚,大热的天气,没有为死者的亲属送来半杯开水、这段时间你们院方在做什么,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又说了什么,后来又对家属承诺了什么,作为一个知内情的广安人我这里口下留情,暂不披露。但如果你再不闭上你没有人性的臭嘴,还要在这里说出一些污蔑死者家属的言论,歪曲事实,真要把死者亲人逼急了,小心将有更多的真相披露出来,到时吃不了兜着走的恐怕就不知道是谁了。

发表于 2011-7-12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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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这些话想威胁谁呢,难道你还不允许了解真相的好心广安人民为这个惨死、冤死的优秀的人民教师说句公道话?
         堂堂一个医院院长好意思在这里谈冷冰冰的法律条款,可笑!!试问:医院治好了患者的病、治疗费医院说是多少患者就必须得支付多少;可如今医院要了患者的命、又是你医院说赔多少就是多少,如果不同意,就是闹事,请问公平何在?天理何在??
         说到赔偿金额,据说院方由最初的8万到后来的38万就想买断这个有大好前途的大学副教授的命,都振振有词地搬出所谓的法律条款。不考虑老年丧女的70多岁的老母亲赡养费,不考虑未成年就丧母的女儿教育费、不考虑中年丧妻死者丈夫的精神安慰费,亲情无价、母爱无价、夫妻恩爱之情无价、区区38万在猪肉都要卖20元一斤的今天,能算得上是一个合理的赔偿吗??你让死者的家属如何能接受??试问这种事情出在你家人身上,你能接受吗?
         你们院方也承认120万的赔偿要求并不过分,同意向上汇报,家属也表示愿意协商解决,但院方的态度是什么,是用打太极拳、踢皮球方式拖延时间、是通过各种方式对逝者丈夫进行试压。难怪如今医疗事故成出不穷,就是代价太小,有某些部门撑腰 ,可怜一些倒霉的患者就成了本来是来治病的,却变成了廉价的医学实验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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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2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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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堂堂一个医院院长好意思在这里谈冷冰冰的法律条款,可笑!!试问:医院治好了患者的病、治疗费医院说是多少患者就必须得支付多少;可如今医院要了患者的命、又是你医院说赔多少就是多少,如果不同意,就是闹事,请问公平何在?天理何在??
         说到赔偿金额,据说院方由最初的8万到后来的38万就想买断这个有大好前途的大学副教授的命,都振振有词地搬出所谓的法律条款。不考虑老年丧女的70多岁的老母亲赡养费,不考虑未成年就丧母的女儿教育费、不考虑中年丧妻死者丈夫的精神安慰费,亲情无价、母爱无价、夫妻恩爱之情无价、区区38万在猪肉都要卖20元一斤的今天,能算得上是一个合理的赔偿吗??你让死者的家属如何能接受??试问这种事情出在你家人身上,你能接受吗?
         你们院方也承认120万的赔偿要求并不过分,同意向上汇报,家属也表示愿意协商解决,但院方的态度是什么,是用打太极拳、踢皮球方式拖延时间、是通过各种方式对逝者丈夫进行试压。难怪如今医疗事故成出不穷,就是代价太小,有某些部门撑腰 ,可怜一些倒霉的患者就成了本来是来治病的,却变成了廉价的医学实验品。
         一个小手术就要人命,出了这样的重大医疗责任事故,院方的态度让人心寒。听说邓老师在7月8日早晨9点30分断气一直到当晚12点家属被迫将尸体移除医院这16个小时里。在死者亲属悲痛欲绝的时候,院方没有任何一个到现场进行安抚,大热的天气,没有为死者的亲属送来半杯开水、这段时间你们院方在做什么,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又说了什么,后来又对家属承诺了什么,作为一个知内情的广安人我这里口下留情,暂不披露。但如果你再不闭上你没有人性的臭嘴,还要在这里说出一些污蔑死者家属的言论,歪曲事实,真要把死者亲人逼急了,小心将有更多的真相披露出来,到时吃不了兜着走的恐怕就不知道是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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