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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书 安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东局长 : 申请人郑明芳,女,生于1969年11月10日,汉族,居民,家住李家镇爱国路9号,身份证号511023196911106248.联系电话:15884248944 申请人陶继冲 联系电话15884248944,系郑明芳的丈夫。 被申请人:唐杰,男,出生不祥,汉族,居住地址李家镇工商所楼上,联系电话:13982909899 被申请人:管仲,男,出生不详,联系电话:13882989866 被申请人:段公学,男,出生不详,,联系电话:13088306536 申请目的 请求停止发放改建房屋开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并依法撤除处理被申请人擅自改建申请人住房为商品房的行为。 事实理由 申请人原位于李家镇爱国路8、9号郑代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安岳国有(90)字第有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54.8平方米,过道建筑面积10.164平方米(见附件1)。
2010年11月5日,三被申请人在没有取得拆迁开发商品房资质和开工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公然以“加快城镇建设,改变人居环境”为由,欺骗郑明芳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房屋改建协议》(见附件)。要求申请人将房权证、国土证交给了被申请人,导致申请人许多利益受到伤害,经多次协商无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贵局支持二申请人的上述请求。 此致 申请人郑明芳 申请人陶继冲
201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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