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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郑明芳,女,生于1969年11月10日,汉族,居民,家住安岳县李家镇爱国路9号,身份证号码511023196911106248.联系电话:15884248944 申请人:陶继冲 男,生于1968年2月23日 ,汉族,系郑明芳的丈夫,在成都打工。联系电话15884248944 被申请人:唐杰,男,出生不祥,汉族,居住地址李家镇工商所楼上,联系电话:13982909899 被申请人:管仲,男,出生不详,汉族,居住地址李家街,联系电话:13882989866 被申请人:段公学,男,出生不详,汉族,居住地址李家1大队,联系电话:13088306536 申请目的 1、 撤诉 2、 退诉讼费 事实理由 关于郑明芳、陶继冲与唐杰、管仲、段公学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一案,传票案号(2011)字第1171号,现因安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及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了充分协商并和解成功,故原告方依法向贵院申请撤诉和退还所交诉讼费。 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郑明芳 申请人 陶继冲
2011年10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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