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界定:“南充市物价局,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文件南市物发<2007>8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公示制度的通知>中指出,"水,电,气,有线电视,对讲系统,安防系统,防盗门等各种配套设施价格和各种费用按规定一并计入房价,价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商品房合同中也不能签定价外费用.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保证金,税金等按有关单位规定执行."原已销售(2007年5月15日前)并按南充市物价局,房管局南市物价检字(2002)205号,(2003)200号文公示价格和代收费用的,按原规定执行.从2007年5月15日起,签定商品房购销合同和还未销售的,新销售的商品房,均按本文规定执行.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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