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莽娃儿”的人,其实一点也不“莽”,或许是不懂法律,或许是装“莽”,也未见得。当然还有另一种可能:标新立异,世间浑浊我独醒。
评论该案,离不开现行法律。不用翻法典,只需点击一下“百度”,什么是强奸罪,就一目了然——
1、强奸罪的构成: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
(2)须违背妇女意志
……
不用再引用了吧?看发帖,知道莽老弟文化水平不一般,还能引用美国辛普森案做佐证,想必读法律书籍理解力应当不成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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