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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一套房子,南充市中院制造千古离奇黑案,法院及黑判官如何直面自己的道德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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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200910月,我与南部县太成房产公司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二楼营业用房的商品房一套,后来,房价上涨。开发商就欲高价卖给第三方。因此,我起诉于南部县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太成公司于20104月,以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上诉到南充市中级法院,在南充市中院上诉案中担任审判长是黄东。自从太成公司上诉以来,又经历三次南部县和中院的开庭审理。     在这一两年诉讼中,围绕黄东法官提出的定性预约,我感觉法官一直是太成公司的代理人,我一直是在和法官打官司。而房子也从8月29日被别人违法恶意装修,到十一开业,终于被别人非法使用,法院也终于在2011年11月2日让我拿到了判决书,终审还是把预售合同判决成定性预约。我败诉了。中级法院也于11月2日通知我,法院为本案将组织“听证会”,11月3日下午3点,南充市法院有史以来第一次的“实名听证会”如期举行。
     为了抢夺平民的一套房子,南充市中级法院制造了千古离奇的“预售合同定性黑案”,这是双方当事人,法院领导,法官,受邀与会的律师,记者,网友都心照不宣的秘密。其官商勾结,无德无良,胆大妄为的黑幕谁人心里看不明白?南充市一二审的涉案领导和涉案法官不但做了卑劣小人,更做出了一些卑鄙无耻的行径,他们制造这样的千古离奇黑案。将如何直面法律?如何直面千千万万份的购房合同?如何直面千千万万的购房户?如何直面自己的道德良心?如何直面自己的卑劣行径?面对弱势的一切权利被剥夺,黑判官的表白,我们认为至少应该赔偿差价损失,机会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的的表白是多么苍白无力,这样的表白就能抹掉道德良心的谴责吗?如果你们真有诚意开这样的听证会,为什么不在判决生效之前听证?现在这样的表白,这样的听证会,对制造黑案的事实有任何改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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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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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抢夺平民的一套房子,南充市中级法院制造了千古离奇的“预售合同定性黑案”,这是双方当事人,法院领导,法官,受邀与会的律师,记者,网友都心照不宣的秘密。其官商勾结,无德无良,胆大妄为的黑幕谁人心里看不明白?南充市一二审的涉案领导和涉案法官不但做了卑劣小人,更做出了一些卑鄙无耻的行径,他们制造这样的千古离奇黑案。将如何直面法律?如何直面千千万万份的购房合同?如何直面千千万万的购房户?如何直面自己的道德良心?如何直面自己的卑劣行径?面对弱势的一切权利被剥夺,黑判官的表白,我们认为至少应该赔偿差价损失,机会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的的表白是多么苍白无力,这样的表白就能抹掉道德良心的谴责吗?如果你们真有诚意开这样的听证会,为什么不在判决生效之前听证?现在这样的表白,这样的听证会,对制造黑案的事实有任何改变吗?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中院首次听证会,为什么不在判决生效之前举行?面对弱势和受侵害的一方,法院在听证会上如何直面法律?如何直面自己的道德良心?如何直面千千万万的弱势购房户?
请问法院,你们面对自己强加给弱势的伤害,听证会不是解决问题,反而为了给自己作秀,这不是在给伤口上撒盐吗?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商品房买卖。购房合同,是关系千千万万的家庭的民生大事,关系我。也关系你。希望各位网友顶帖和讨论....

发表于 2011-11-8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见怪不怪。南充这种事情太多了,没人管你的 。有精力可以申请再审

发表于 2011-11-8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热闹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orbie123 的帖子

谢谢回帖:handshake,南充市中院这样的黑案太多?哪么就更应该向南充市中院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问责,网络问政,网络问责是我们平民唯一的有效的言论维权之路,也是引起社会关注的唯一有效途径.......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鹅.卵石 的帖子

谢谢围观,围观就是力量:handshake

发表于 2011-11-8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释明听证会,纠正你一下!我说句实话,这个释明听证会是给黄法官开脱的,你自己看参加的有那些人嘛,新闻上都发出来了,律师、人大代表也是律师、还有法院自己的纪检委员、媒体的!律师都是靠法院发家致富的,媒体人当着法官的面敢发杂音不嘛,这些人肯定都是帮着法官说话!
强烈建议事主上成都检察院或者纪委去上访!不要找法院的什么人,他们都是蛇鼠一窝
发表于 2011-11-8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  

 在合同法中,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成立之时;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带有“预售”的字样,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因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坐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直接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达到双方的交易目的。
发表于 2011-11-9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在签订预售合同时或起诉前开发商有预售许可证,则本案的预售合同肯定有效。

这样的案子都乱判,这法官确实有问题。建议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并向纪委、政法委等部门投诉。我们法官的声誉就是被这样的败类抹黑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11-9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蒋委员长我爱你 的帖子

谢谢顶帖:handshake。小悦悦事件中的捡垃圾的陈婆婆,南部的范琼芬,似乎道德良知,见义勇为在社会最底层闪光,到了最高层的律法治国,就无法断定是如何正反定性,如果黑法官恶意定性不治罪。这个世界的诚信还有救吗?:@:@:shutup::shutup:
这个世界被黑法官,恶意定性,颠倒定性搅得昏天黑地,如此的邪恶当道,这个社会的诚信还有救吗?:shutup::shutup::@:@

发表于 2011-11-9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恭喜

 楼主| 发表于 2011-11-9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黄东为什么判决书上都在说谎言?把预售合同定性预约,是你黄东在二审庭审之后提出来的,你在判决书上却说是太成公司辩称,这是为什么?在听证会上,你一会承认是你说的,一会又说是一审说的。实际上太成公司对签订预售合同的事实是首先承认的,对合同条款双方也是毫无争议的。太成的上诉理由是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他们自己都不好意思承认自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太成公司不讲诚信,没有道德良心在当地遭到人人唾骂。你黄东的道德与良心不如太成公司,心如蛇蝎,不如禽兽.........
发表于 2011-11-9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学专家贺为芳说;我国百分之八十的法官都是法盲
发表于 2011-11-9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官相互,官商勾结,打啥官司哦,自认倒霉吧,我对那些都看透了,但是我还是支持你,精神可佳。

发表于 2011-11-9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商勾结中国特色
发表于 2011-11-10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本案判决书分析,法院在认定合同书的性质上有误,该合同应为预售合同,不应为预约合同,理由如下:

预约合同最突出的特征在于,它约定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合同而谈判的义务,即签订合同的义务,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


而本案中的预售合同中虽然约定还需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但不过是对前述预售合同的补充细化而已 或是为了过户需要而形式上再订立一个买卖合同而已(有的地方房管部门要以最后的买卖合同确认的房屋面积、公摊面积等为准)。因为买卖双方已做出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承诺,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已具备了合同的标的、价款等契约主要条款,且预售合同所确定的房屋买卖完全可以实现,实是正式的预售合同,违反约定即构成对预售合同的违约。 而约定以后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只不过是对预售合同的补充细化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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