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所传是南部县法院一审的两份不同判决结果的判决书。1,原一审认定本案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判决支持“继续履行合同”。2,发回重审的一审判决不是首先审理合同的是否有效性,而是以改变合同的法律性质为目的,以所谓法官定性权利,把本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定性预约”。3,黄东公开唆使一审及太成公司违背诚信,一口咬定本案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定性预约。这两份判决【一共4次庭审的事实都认定太成公司违约】在本案的基本事实上认定一致,都认定是太成公司违约。既然几次庭审事实都清楚的认定是太成公司违约,黄东在发回重审的裁决书的理由事实不清,是口是心非的恶意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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