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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七彩秋天

为了一套房子,南充市中院制造千古离奇黑案,法院及黑判官如何直面自己的道德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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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3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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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3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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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3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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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3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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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3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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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3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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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3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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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3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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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3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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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3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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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3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所传是南部县法院一审的两份不同判决结果的判决书。1,原一审认定本案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判决支持“继续履行合同”。2,发回重审的一审判决不是首先审理合同的是否有效性,而是以改变合同的法律性质为目的,以所谓法官定性权利,把本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定性预约”。3,黄东公开唆使一审及太成公司违背诚信,一口咬定本案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定性预约。这两份判决【一共4次庭审的事实都认定太成公司违约】在本案的基本事实上认定一致,都认定是太成公司违约。既然几次庭审事实都清楚的认定是太成公司违约,黄东在发回重审的裁决书的理由事实不清,是口是心非的恶意行径.......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3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虽然平民不懂法律,但懂道理。1,预售合同签定的时间是09年的10月,太成公司的上诉状是2010年的4月,南充市中级法院庭审时间是7月,发回重审时间是2010年8月30日我才接到发回重审裁定书,这之前,太成公司一直都肯定了预售合同的事实,大家请看太成公司的上诉状,用红笔做了画线,就是最好的证明。2,黄东的恶意唆使一清二楚,黄东比不讲诚信的太成公司更卑鄙无耻....这就是铁的事实.....
发表于 2011-11-13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平、正义无小事。
南充中院、黄腔法官(不好意思,多打了一个字)拿说法来。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3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黄东太卑鄙无耻了,平民是不懂“定性”的法律用语,可是平民讲道德懂道理,彭宇案见义勇为做善事不能“定性肇事”。有国家制度保障,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把“合法有效”的合同定性“死刑”合同。在听证会上你们对定性的最大解释是定性权利.....你们的权利就是这样领军诚信缺失,道德丧失吗?..........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3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红墙街吃低保的 的帖子

谢谢顶帖。你说的就是大家心中要说的,平民不懂《定性》的法律用词,但是道德,诚信,良心,道理心里明明白白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3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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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3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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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3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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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3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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