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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孺子牛

[注意]请关注发生在市中区昭君庙街的金沙庵火灾纪事图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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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8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t ma de  ,又是中房的?????????[em05][em05]

 楼主| 发表于 2006-4-18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jahafa在2006-4-18 19:08:00的发言:
牛哥,辛苦了,我来给你顶起哈,希望大家都去现场看看,图片背后的故事更震撼!

     謝謝你,jahafa朋友。在现场我就知道你是一位有着正义感的年轻人,在你的身上我们看到的是国家的希望。同时也要感谢你,正是在你的提醒下,这篇图片报道才有可能以较快的速度与广大读者见面。真希望能够通过这些图片提醒广大市民,以及各种媒体关注那里,关注这场本不该发生的火灾,关注那个火灾中背后耐人寻味的丑恶故事。唉,光是呼吁目前都无济于事了,更多的还是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将这个文化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做好,让庙内的僧人能够安安心心的生活和进行她们的法事,……

发表于 2006-4-19 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人为故意性的.伤天害理之事都敢做.当这些人下地狱时.....!报应啊!

发表于 2006-4-19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拆不了就烧!?遭天杀的些,你们连与世无争的老尼都不放过了吗?那个奄子虽小,可是佛家祖上几百年留下来的一点基业哦!共产党不是要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吗?咋的,我这不能为成都的发展创造经济效宜是不?就想扫地出门?断我佛家香火?万不可能!谁烧的谁得给咱修好,不然,可是要下十八层地狱的哦!政府要不管这事,老尼就满世界化缘求得善款回来也要这重修奄堂!

发表于 2006-4-19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当官的来看看哈!!!!!!!!!!!!!!

接受接受教育。

发表于 2006-4-19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中房是哪个的哟?

太目无法纪了吧,

发表于 2006-4-19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真是人为的,此人此集团将万劫不复!

发表于 2006-4-19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经查实一定是电线老化起火,不信看。

发表于 2006-4-19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拆迁就有太多离奇的事发生!

发表于 2006-4-19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没的人性了。

[em03][em03][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6-4-19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6-4-19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牛哥,谢谢,辛苦了!要是有以前的照片作对比就更好了

发表于 2006-4-19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当今的和谐社会里,神灵也抵不过人祸。

发表于 2006-4-20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显是故意有人放火,不言而喻!是明白人大家都清楚是怎么一回事,我们的政府放纵着某些人干着不合法的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是政府间接放火某些开发商明着放火!这种事情见多了,能找出人来吗?不能!能找出火灾原因吗?只有一个就是开发商的经济利益大于历史古迹的历史价值!

 楼主| 发表于 2006-4-20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scxh在2006-4-19 22:58:00的发言:
牛哥,谢谢,辛苦了!要是有以前的照片作对比就更好了

      以前道是进去过几次,只是佛门之地一般都不允许拍摄照片的,所以即使DC我是随时带着的,但是这里的图片真的太少了,连百度搜索引擎都查不到这个小小的尼姑庵,相信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帖子的点击率会将百度搜索引擎的空白刷新。同时也引起国内宗教界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同时呼吁中央及地方媒体介入此事的报道,让更多善良的人来关心这里,让这里的僧尼从此有了安全的未来。

 

 楼主| 发表于 2006-4-20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影随人在2006-4-20 10:03:00的发言:

明显是故意有人放火,不言而喻!是明白人大家都清楚是怎么一回事,我们的政府放纵着某些人干着不合法的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是政府间接放火某些开发商明着放火!这种事情见多了,能找出人来吗?不能!能找出火灾原因吗?只有一个就是开发商的经济利益大于历史古迹的历史价值!

      如果查实是谁在放的这把火,有关部门将以纵火罪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低114条和115条的量刑,纵火罪可以判处3至7年的有期徒刑直至极刑。相关条文如下: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发表于 2006-4-19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城门失火,殃及鱼池,善哉!!

发表于 2006-4-20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金沙庵的拆迁和此次火灾,何以存在?归根结底,源于对相关职能部门和执法者权力监督的缺失。城市建设、城市规划本是为国、为民的重大举措,固然重要。但是有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就必然产生“拆迁”。拆迁的方式就沦为部份人员的生财之道。他们之所以胆大妄为,能够沆瀣一气,就在于这种权力难于监督,失去监督可谓一种“绝对权力”。绝对权力产生了绝对的腐败,有了绝对的腐败,产生了绝对的伤害。尽管从法律程序上来说,被拆迁人还有协商、申诉等其他途径,以此形成对执法者权力的事后监督;但很明显,这种监督是软弱无力的。他们和具体执法者之间的地位严重失衡,更多的被拆迁人只好是哑巴吃黄连,忍气吞声。

可见,最可怕的不是受指使做坏事的,而是狼狈为奸的少数执法者,他们的行为令政府部门形象蒙羞,更让民众丧失对法律、法规之于社会正义的信任。所谓云:一次不公正的判决,等于十次的犯罪;而一次不公正的执行又何偿不是如此。

现实生活中,也不得不看到,无论媒体舆论监督仰或是上层职能的监督,并非一种常态化的监督力量。它往往伴随着血泪,甚至是生命的代价,这也是所谓监督的缺陷所在:只有那些具有强烈性质的事件才能进入监督的视野,引起关注。

“拆迁”引起的事件层出不穷,存在时日已久,为何直到今天没有引起重视,道理正在于此。前年因拆迁引发的人员焚烧事件让人们记忆犹新,是以人们的生命换来的监督。而在这次火灾事件中,也可能成为推动事态进展的最为震憾人心的因素,我们每个人并不愿意看到这样的悲剧发生。

尽管我们难以认定这次事件与“拆迁”有着直接的必然关系,也不能强求相关部门和个人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两者之间毫无疑问,存在了一定的因果关系。首先是没有通知寺院,就开始了拆房工作,后者又留下的是断垣残壁,斯情斯景令人不忍目睹。然而正在这一点上,某些部门的铁石心肠令人心寒,寺院关于对拆迁问题无数次的上书可以为证。相关法规固然是冰冷的,然而它体现的却应当是正义的温暖,而不应该成为有关部门和执行者麻木不仁的推诿和借口。

而事情到此,有关部门的反应则更加值得追问。我们看到,造成现在结局的相关部门至今保持沉默。虽然,目前事情真相还没有水落石出,火灾事件有无勾结,也没有定论;但是整个拆迁过程存在不尽规范之处,却是不争的事实。相关部门有必要表态并介入调查,这是执法为民的要求,也是以人为本的要求,更是法治正义的要求。

真正制约和规范拆迁行为,尚需更高立法机关的介入,只有这样才能最大范围地保障法治的正义,避免因拆迁事件的悲剧再次发生。

 

 

 

发表于 2006-4-20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金沙庵的拆迁和此次火灾,何以存在?归根结底,源于对相关职能部门和执法者权力监督的缺失。城市建设、城市规划本是为国、为民的重大举措,固然重要。但是有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就必然产生“拆迁”。拆迁的方式就沦为部份人员的生财之道。他们之所以胆大妄为,能够沆瀣一气,就在于这种权力难于监督,失去监督可谓一种“绝对权力”。绝对权力产生了绝对的腐败,有了绝对的腐败,产生了绝对的伤害。尽管从法律程序上来说,被拆迁人还有协商、申诉等其他途径,以此形成对执法者权力的事后监督;但很明显,这种监督是软弱无力的。他们和具体执法者之间的地位严重失衡,更多的被拆迁人只好是哑巴吃黄连,忍气吞声。

可见,最可怕的不是受指使做坏事的,而是狼狈为奸的少数执法者,他们的行为令政府部门形象蒙羞,更让民众丧失对法律、法规之于社会正义的信任。所谓云:一次不公正的判决,等于十次的犯罪;而一次不公正的执行又何偿不是如此。

现实生活中,也不得不看到,无论媒体舆论监督仰或是上层职能的监督,并非一种常态化的监督力量。它往往伴随着血泪,甚至是生命的代价,这也是所谓监督的缺陷所在:只有那些具有强烈性质的事件才能进入监督的视野,引起关注。

“拆迁”引起的事件层出不穷,存在时日已久,为何直到今天没有引起重视,道理正在于此。前年因拆迁引发的人员焚烧事件让人们记忆犹新,是以人们的生命换来的监督。而在这次火灾事件中,也可能成为推动事态进展的最为震憾人心的因素,我们每个人并不愿意看到这样的悲剧发生。

尽管我们难以认定这次事件与“拆迁”有着直接的必然关系,也不能强求相关部门和个人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两者之间毫无疑问,存在了一定的因果关系。首先是没有通知寺院,就开始了拆房工作,后者又留下的是断垣残壁,斯情斯景令人不忍目睹。然而正在这一点上,某些部门的铁石心肠令人心寒,寺院关于对拆迁问题无数次的上书可以为证。相关法规固然是冰冷的,然而它体现的却应当是正义的温暖,而不应该成为有关部门和执行者麻木不仁的推诿和借口。

而事情到此,有关部门的反应则更加值得追问。我们看到,造成现在结局的相关部门至今保持沉默。虽然,目前事情真相还没有水落石出,火灾事件有无勾结,也没有定论;但是整个拆迁过程存在不尽规范之处,却是不争的事实。相关部门有必要表态并介入调查,这是执法为民的要求,也是以人为本的要求,更是法治正义的要求。

真正制约和规范拆迁行为,尚需更高立法机关的介入,只有这样才能最大范围地保障法治的正义,避免因拆迁事件的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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