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诗雨晨风在2006-6-8 23:21:00的发言: 说说我的看法。临江舞剑可能没仔细看我的帖子。有个问题请教一下,我把全款已经付给国美,而我要到六月底才提货,现在所有的电器都在国美的库房中放着呢,请问,我给了钱,却没拿到东西,究竟是谁违约呢? 何况,我与国美实际上定的是一个商品买卖合同,国美在卖东西给我的时候没告知真实的情况,就算我付钱的那一刻起合同开始生效,可是别忘记了,合同法里关于这一点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因为重大误解或由于对方刻意隐瞒真相而造成损失的,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可请求法院判令合同无效或对因误解造成损失的条款重新更改或判令对方承担损失。 [em02][em02][em02] 呵呵,久没来这个坛子里耍,没想到这事儿还没解决说,其他的不好多说,替临江舞剑回答,你们的合同至成立时生效,你给了钱没有提货,只能说明商品还未交付,所有权尚未转移,其风险仍归国美承担,除此以外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因买贵要求变更合同,是不属于重大误解或刻意隐瞒真相的情节,但若真要为此寻找个依据,那就只有是情事变更了.依据情事变更原则,你与国美的买卖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但问题在于,偶们伟大的祖国,目前在正式立法上还并不承认情事变更原则,故而在现今的法律制度下,此买卖合同还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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