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9号 地点 成都高新法院
询问内容;(原文)
问;李XX,今天叫你来高新法院是为了给你释明;你的诉讼要求;第五,第六项,即要求思睿公司支付2011年1月20至1月31日期间的工资,经审查,本院认为李XX与键宇公司建军产了劳动关系,因此对工资的主张主体应是键宇公司,你方是否将诉讼请示变更为向键宇主张此期间的工资?
答:同意
问:还有无其他意见?
答;无
问;请核对以上笔录,若情况属实,请签字。
从以上看,这是法院故意为之,因1月后工资由键宇,思睿商以后工资由思睿发放,所有同事1月工资都是在思睿领取的,而且那10天工资只有600元,而且提成为1900左右,我当时只同意思了工资诉讼主体转为键宇生物公司但提成1900左右没改变,法官以此为凭判只付600工资而且提成不支付。由此看出法官是故意为之,因为我说过我要让第三被告成都思睿公司说清楚这哪一分钱是卖逼钱,那一分钱是骗来的,哪一分钱是敲诈来的,哪一分钱是诈来的,法院如此判法就让我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不是故意的会专门让改变吗?600与1900的区别大家都能看到,如果不转为第二被告为那至少会判1900而不是600。
法官的解释为谁叫我把工资和提成混在一起起诉那更是SB说的话,你法官都知道工资为600,那我起诉的是工资及提成支付为2400多,这点帐都不会算吗?不会算会有意让我拿少丢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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