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让此帖火一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20012年2月24日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中的通知重点整治内容中其中一项:
(1)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进货;
(2)未按要求销售处方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产品的销售去向不清;
(3)购销资质档案不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
(4)购销票据与实物不符,购销票据和记录不真实。
二| 药监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药监局的工作要求严格检查,规范药械经营行为、净化药械市场、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这是他们理所当然的工作的职责,应该受到社会和每一位公民的支持、理解。
三、根据LZ所述,你进药的票据咋会交到乡卫生院呢?全县的村卫生室的药品采购票据都是自己保存,唯独你却要“主动”交到乡卫生院?退一万步讲,即使是因某种原因你的购药票据交到了乡卫生院,按照举证原则也应该你到卫生院去提取票据噻。你拿不出票据,谁知道你的药品是不是从正规渠道采购的,如果不是从正规取代采购的药品,那又如何保证药品质量?药品质量不能得到保证,又如何治疗患者的疾病呢?
四、 LZ,劝你还是多查找自身原因,不要歪曲事实、扇风点火、误导网民。请自尊自重,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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