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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本案一审诉讼中,被申诉人终未提交2001年8月27日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供申诉人在法庭上辨认和质证,一审法院审判人员也从未将该《租赁合同》原件交申诉人辨认和质证。
摘抄于《民事申诉状》
这是一场你死我活的斗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该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民事诉讼原则,根据诉讼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四、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故意隐瞒申诉人在二审诉讼中提交了新证据,和这些新证据所证明清楚的案件事实,而是故意编造谎言,搞暗箱操作进行枉法裁判。
申诉人拿着二审判决书和一审法院的两份笔录,找到二审法院的负责本案主审的审判人员姜琦请他将一审法院的两份笔录中所谓“已清楚记载一审法院已组织双方对‘租赁合同’进行了质证”的文字记载找出并指给申诉人看时,这位披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袍的审判人员却立即显得神色慌张,支支吾吾,且语焉不详。
三、申诉人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充分证明了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是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搞暗箱操作和枉法裁判。
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是几千年的光荣传统!
谁对堕落的社会风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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