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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要求公正

[群众呼声] 希望法院依法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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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成民终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成民终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成民终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成民终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成民终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

发表于 2006-8-28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金堂县法院的这份判决书真是悬疑多多,问题多多!

金堂县法院的这份判决书真是悬疑多多,问题多多!

(点评1

认真看了楼主的帖子和2份合同,特别是仔细拜读了金堂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书。

偶认为:一审判决书写得太差劲了,是法官不会写,还是故意写得模糊不清。在含含糊糊,支支吾吾一番后,就把案件事实认定下来了。

新房主提供的是旧合同原件?还是旧合同的复印件?判决书中没有说。

在庭审中对这份非常重要且存在重大争议的旧合同,究竟进行过举证、质证没有?楼主的质证意见是什么?判决书中也没有说。

对上述问题,金堂县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书中为什么不说?

此谓判决书中悬疑多多,问题多多之一也!

发表于 2006-8-28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金堂县法院的这份判决书真是悬疑多多,问题多多!

金堂县法院的这份判决书真是悬疑多多,问题多多!

(点评2

这份判决书根本没有将原告和被告双方所举证据分别列明,并如实叙述当事人所举这些证据的来源、主要内容、证明对象各是什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是什么?

难道楼主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也不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这种可能性太小了!

那么,审案法官在判决书中对上述内容如果不如实叙述,那么当事人就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审理此案的法官存在故意隐瞒案情,以便枉法裁判之嫌。

此谓判决书中悬疑多多,问题多多之二也!

 

发表于 2006-8-29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金堂县法院的这份判决书真是悬疑多多,问题多多!

金堂县法院的这份判决书真是悬疑多多,问题多多!

                   (点评6

再从楼主帖子里面的新、旧两份合同来看:

1、旧合同是复印件,印章的印文是重影,究竟是咋回事儿?但复印件是属于传来证据,而不是原始证据;

2、新合同是原件,是属于原始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 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 新合同的证明力就明显地要大大地大于旧合同的证明力。

而金堂县法院的法官却偏偏要采信旧合同的复印件,这又说明了什么??

 

 

 

此谓判决书中悬疑多多,问题多多之六也!

发表于 2006-8-29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金堂县法院的这份判决书真是悬疑多多,问题多多!

金堂县法院的这份判决书真是悬疑多多,问题多多!

                       (点评7

 

 

综上可以看出,金堂县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楼主的这件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中,没有处于中立的裁判地位,连最起码的诉讼程序都不遵守,也就谈不上他们在实体法上还能够遵守法律规定。

所以,仅就诉讼程序而言,就没有公正可言。也就更谈不上判决是公正的。

总之,这这份判决书中,俺们的确看不到判决书中应该有的“层层抽丝剥茧、辨法析理”的点滴东西,整篇判决书没有说理性,的确不能够使人信服。

也难怪楼主在网上屡屡发贴,大声呼吁,到处鸣冤叫屈。

偶认为,这的确是金堂县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之严重过错也!!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程序的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任何一个遵守法律规定的法官都能够做到100%的程序公正,而金堂县法院的法官在楼主的这起案件中却连这起码的程序公正都做不到,这是为什么?这背后有隐藏了什么??

此谓判决书中悬疑多多,问题多多之七也!

发表于 2006-8-29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如果我们的司法都腐败了,我们的制度也就基本到了危险的边沿。但是我们法官的素质也令人堪忧,据报道,在法官队伍举行的最基础的考试中,考场纪录律是一踏糊涂,翻书,传抄不绝于眼。悲哀,我们的法官队伍,我们的司法制度。

发表于 2006-8-29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6-8-29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6-9-1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吃人的社会哦!

发表于 2006-9-1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吃人的社会哦!

发表于 2006-9-1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蒙羞啊!!!!!!!!!!!

发表于 2006-9-1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哀的法律........

发表于 2006-9-1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法官不配坐在国徽下。

发表于 2006-9-1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1号文件

发表于 2006-9-1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烂”哟....................

 楼主| 发表于 2006-9-1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2001年8月27日《租赁合同》

上图红色的遮盖处有我亲笔书写的作废的内容和时间

 

上诉人在一审和二审的诉讼中,均坚持认为2001年8月27日与金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所签《租赁合同》是已经作废的《租赁合同》,并一再要求被上诉人提交一审卷宗中这份《租赁合同》的原件供上诉人质证,因上诉人2002年9月21日与金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时,在这份2001年8月27日《租赁合同》原件上注明了作废的内容和时间,而被上诉人一直不敢把一审卷宗中这份2001年8月27日《租赁合同》原件拿出来质证。

摘抄于《二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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