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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要求公正

[群众呼声] 希望法院依法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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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9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金堂县法院的这份判决书真是悬疑多多,问题多多!

金堂县法院的这份判决书真是悬疑多多,问题多多!

                   (点评6

再从楼主帖子里面的新、旧两份合同来看:

1、旧合同是复印件,印章的印文是重影,究竟是咋回事儿?但复印件是属于传来证据,而不是原始证据;

2、新合同是原件,是属于原始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 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 新合同的证明力就明显地要大大地大于旧合同的证明力。

而金堂县法院的法官却偏偏要采信旧合同的复印件,这又说明了什么??

 

 

 

此谓判决书中悬疑多多,问题多多之六也!

发表于 2006-8-29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如果我们的司法都腐败了,我们的制度也就基本到了危险的边沿。但是我们法官的素质也令人堪忧,据报道,在法官队伍举行的最基础的考试中,考场纪录律是一踏糊涂,翻书,传抄不绝于眼。悲哀,我们的法官队伍,我们的司法制度。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图是2002年9月21日我与房主签定的新合同第2页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图是2002年9月21日我与房主签定的新合同第1页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金堂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金堂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金堂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图是2001年8月27日我与房主签定的旧合同第1页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图是2001年8月27日我与房主签定的旧合同第2页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我与房主签定的《旧合同》和《新合同》及《金堂法院的一审判决书》《(2004)成民终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扫描件

发表于 2006-8-29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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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9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em02]

 楼主| 发表于 2006-9-1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2001年8月27日《租赁合同》

上图红色的遮盖处有我亲笔书写的作废的内容和时间

 

上诉人在一审和二审的诉讼中,均坚持认为2001年8月27日与金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所签《租赁合同》是已经作废的《租赁合同》,并一再要求被上诉人提交一审卷宗中这份《租赁合同》的原件供上诉人质证,因上诉人2002年9月21日与金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时,在这份2001年8月27日《租赁合同》原件上注明了作废的内容和时间,而被上诉人一直不敢把一审卷宗中这份2001年8月27日《租赁合同》原件拿出来质证。

摘抄于《二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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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烂”哟....................

发表于 2006-9-1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1号文件

发表于 2006-9-1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法官不配坐在国徽下。

发表于 2006-9-1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蒙羞啊!!!!!!!!!!!

发表于 2006-9-1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哀的法律........

发表于 2006-9-1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吃人的社会哦!

发表于 2006-9-1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吃人的社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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