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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要求公正

[群众呼声] 希望法院依法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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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3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审案的人不守法,决定官司胜负的关键就不是证据。

发表于 2006-9-3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公正司法的前提下,真实有效的证据就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

发表于 2006-9-3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6-9-3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决书中问题一大筐。

发表于 2006-9-5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是悬疑多多,问题多多!

发表于 2006-9-7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一道防线失守了当然会出现爆力事件。

发表于 2006-9-7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自:中青在线>> 论坛>> 青年话题>> 查看文章 

标题: 真情告白十四:法制下的“和谐”在一声爆炸中灰飞烟灭。 
内容: 
公元2006年4月5日上午9点多,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发生剧烈爆炸,一位老大爷引爆身上的炸药,血肉横飞,一名法官受重伤……
我以为不外乎有以下三种可能:
——疯子所为(意外事件)。这种特有的爆炸装备,疯子好像做不到。
——恐怖袭击(犯罪行为)。一位老人、爆炸物的威力不是特别巨大……不像专业的恐怖分子所为。
——司法不公(替天行道)。广元中院的一些法官胡作非为,老百姓申诉无门……这我是知道的。如果老大爷也和我是同样的遭遇,我将向这位“替天行道”的老人双膝跪下,表示我无限的悲愤和深深的敬意!
试想,如果广元中院真正开展过“保先教育”,认识到了“群众利益无小事”,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秉公执法”,做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那么,第一、他们收到的就会是“锦旗”,而不是“炸药包”。第二、即使发生这样的事情,也敢于面对广元人民,并得到广泛支持!美国发生9•11,全世界立即就知道了。广元法院发生爆炸,为什么没有广泛和深度的报道?“受害”的法院和法官为什么不敢面对媒体严正声明?
但愿这一声巨响是为“强盗式”腐败敲响的丧钟,但愿这一声巨响唤醒中国……

发表于 2006-9-7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份让法律蒙羞的判决书..................................

发表于 2006-9-7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源成都商报)

              律师勾兑 三法官落马

  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一律师也因介绍贿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原建设银行大竹县支行行长杨情德挪用公款案牵出律师帮忙勾兑法官的内幕。昨日记者获悉,8月31日,资阳市雁江区法院一审以介绍贿赂罪判处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原副主任何德福有期徒刑1年。目前,检察机关正在对3名法官涉嫌徇私枉法案审查起诉。
一审 挪用公款行长被判7年
   
  大竹县法院一审查明,1996年2月,杨情德担任原建设银行大竹县支行行长。1997年底,大竹县孔家沟煤矿改制,准备引资入股。时任大竹县经贸委主任的王某某找到杨情德,请他想办法贷款解决入股垫付金。杨情德让银行房信部一副主任违规转款300万元,期限1年。收到钱后,煤矿用这笔钱垫付了杨情德、王某某等人在矿上的入股款。1998年底,煤矿分两次退还了300万元。
   
  法院还查明,杨情德还指示银行工作人员从银行存款中取15万元转到煤矿账上,交付个人在煤矿的入股金。1998年10月,这15万元被退还银行,但杨分得7万元红利,没有交给单位。
   
  2004年11月,大竹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杨情德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7年。

黑幕 律师牵线法官收2.2万元
   
  杨情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达州市中院。2004年11月,王某某找到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何德福,请他帮忙“打点”二审。
   
  何德福找到达州中院刑二庭庭长张某某、副庭长贾某某以及负责此案的主审法官姚某某。2004年11月初的一天,何约3名法官到酒店吃饭。酒足饭饱后,何德福分别交给3名法官各装有5000元的信封。何德福拜托法官,请多多“关照”。之后,一行人去打麻将,王某某又分别给了3名法官1000元。
   
  不久,何德福和王某某又约主审法官姚某某和另一名法官赵某到酒店吃饭。趁着和姚某某单独相处时机,何德福塞了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给姚。2004年12月的一天,张某某突然给何德福打电话,要他一起唱歌。何德福和王某某联系后,赶去送给张2000元。

二审 判杨情德无罪
   
  二审合议庭由贾某某担任审判长,姚某某和另外一名法官担任审判员。二审判决书中称,法院认为,杨情德并非挪用公款,而是违规拆借资金发放贷款,主观上不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杨情德拆借资金发放贷款300万元,从主客观方面都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杨情德挪用15万公款到煤矿账户上交付个人股金,但他主观上没有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故意,这15万元的红利7万元也交到了建行的小金库账上。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为杨情德无罪。2004年12月8日,杨情德被无罪释放。

再审 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
   
  杨情德被无罪释放,在社会上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2006年3月,四川省高院决定再审。6月13日,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省高院判决认为杨情德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借款300万元给孔家沟煤矿,用来垫付自己和他人的入股金。杨还擅自让银行工作人员转款15万元给煤矿,用来交付个人入股金。杨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达州市中院认为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判决不当,应当纠正。法院最终维持了大竹县法院的一审判决。
   
  事后经调查,张某某、贾某某以及姚某某在审理杨情德二审案件时徇私枉法,只采信了对杨情德有利的证据,不采信认定杨有罪的证据,他们是故意把杨挪用公款罪说成违规拆借资金发放贷款。
   
  记者联系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常新建。常新建称,他们按照程序已将何的情况汇报给了当地司法局。

律师法官私下交易 如何防范
   
  昨日,达州市中院政治部徐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刑二庭3名法官出事后,全市法院开展了队伍建设专项活动,整顿法官的纪律作风。在法官和律师关系问题上,法院专门出台“八要八不要”的规定,即要司法廉洁,不要吃请受贿,要接受监督,不要滥用职权等规定。法院纪检组一位姓周的负责人称,出了这事,法院对3名法官进行纪律处分,每名法官都以此为警示。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一负责人称,司法厅会等法院判决生效后,再对当事律师作出具体处理意见。
   
  “律师与法官交往的确存在潜规则。”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称,有少数律师为了当事人利益,也为了获取更多的自身利益,会想办法搞好与法官的关系,从而让一些本不该胜诉的案子胜诉。当然,律师要勾兑法官,除了请客吃饭,也包括金钱攻势,权钱交易。
   
  另一名律师称,律师和法官之间的接触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如何规范律师和法官之间的正常关系是最重要的问题。目前,法院应当更加完善错案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的法官从严查处。此外,还应当防范律师和法官的私下交易,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李俊英 本报记者 赵倩

发表于 2006-9-7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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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官被炸一死二伤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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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7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源:华西都市报

    市民质疑法院执行费用过高被副庭长暴打

            医院检查。

  记者在崇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上看到,崇庆路派出所办案民警这样记录了事发经过:2006年7月28日12时许,××商务咨询事务所负责人李念刚在崇庆北路法院门口,因立案执行费与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高志鸿(红)发生争执,高用拳头击打其脸部、嘴部。

  “我还以为高庭长与老李在玩打狂,哪晓得动的是真格?”李念刚遭殴打一事,也被附近居民所证实。目击者张先生至今还纳闷,高志红当时为什么火气会那么大,知法违法。

  打出轻微伤警方要拘人

  记者注意到,在崇州市公安局向李念刚出具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书”上,警方确证李念刚右颧弓软组织肿胀明显,可见5×5cm血肿;口腔下唇粘膜破裂,出血不止;右膝部肿胀、青紫;右上下睑青紫肿胀。警方根据《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相关规定,对李念刚作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警方于昨日向高志红下发了“崇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的落款时间为8月29日。处罚书显示,警方在认定相关证据后,依据《治安处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对高志红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

  交接完工作就送拘留所

  据介绍,今年37岁的高志红毕业于某知名高校政法系,在崇州法院算是资深法官。高志红为何出手伤人?记者在采访时,无意间发现高志红穿着工作服走进法院大楼,记者随即欲向其核实事情经过,却被法警拦在大厅内。

  警方既然对高志红作了处罚,高为何还现身法院?崇庆北路一王姓警官的解释是,高志红事情多,警方在向其下达处罚决定书时,为便于其工作交接,答应其暂缓处罚的要求。待其忙完这两天后,再将他送往拘留所受罚。王警官表示,警方对高志红打人一事绝不姑息,一定依法办事。

  法院很意外要酌情处理

  “高志红一事,我们也感到吃惊!”记者通过多方渠道,终于拨通了崇州市法院院长杨明忠的电话。杨院长在电话中介绍,高志红在工作上一向兢兢业业,是该院一位资深法官。对他这次的冲动表现,法院领导均感意外。杨院长进一步透露,待警方查明情况后,法院内部还要再对其酌情处理。

  资料链接 诉讼费收费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出台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8条规定,法院执行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法院按每件50元收费,超过10000至50万元,法院按0.5%收费,超过50万元的,应按0.1%收费。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


发表于 2006-9-7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里有压迫!

那里就有反抗!

发表于 2006-9-7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与其他鸣 冤 叫 屈的案件相比,是既有相同性,又有特殊性。

发表于 2006-9-9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苦苦追求,难能可贵!!

发表于 2006-9-12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zhuliao在2006-9-3 22:58:00的发言:

目前的现状是:内部监督怕痛护短,相互监督怕影响关系!!!!!!!!!!!!

发表于 2006-9-12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要求公正在2006-8-28 23:41:00的发言:
《(2004)成民终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

这是一份司法腐败分子的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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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2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比法律还管用!!!!!

发表于 2006-9-12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这个东西就可以代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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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2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最希望的是一个麻木的社会,最害怕的是被拿到太阳底下暴晒。

发表于 2006-9-12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典型的黑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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