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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10111112113

▲陕西男子跟帖批评公安局领导被拘10天获赔偿-南充公安拘押网友莽、李该不该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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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6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

  对于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机关不得作为公诉案件管辖。
  对于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通过治安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和纠纷;对于调解不成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袁×偷情“拘押网友莽娃儿一案,南充公安无管辖权,又没有通过治安调解,擅自拘人,属于“不遵守法定程序”,因此南充公安的“行政处罚无效。”

南充公安程序违法!

南充公安应该尽快公开宣布处罚错误,道歉、赔钱、消除影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对南充公安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发表于 2012-4-6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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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该认错
发表于 2012-4-7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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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地域不同,处理方式就不同嘛

发表于 2012-4-7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素质不一样,认识就不同嘛。

发表于 2012-4-7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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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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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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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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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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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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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8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稳起不开腔

发表于 2012-4-8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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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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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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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开始     道路以目  ,人人缄口

发表于 2012-4-11 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太牛了,真心的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2-4-11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不论涉及到谁、职位多高,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党内不允许有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殊党员,任何人都不能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

 楼主| 发表于 2012-4-11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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