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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第三封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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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长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8-1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显示我反映问题的真实性,故引用房屋拆迁案法院判决书原文进行重点剖析。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一段
原文


  被告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证据有: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拆迁许可证、代办拆迁许可证,用以证明七中育才学校拆迁手续齐备;2、被拆迁人王廷聪与王晓辉出具的《情况说明》、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要求变更房屋产权人的《申请》、王廷聪出具的《承诺书》,用以证明确认安置对象所依据的材料及手续;3、与王廷聪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拆迁赔偿单、王廷聪与王晓辉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巳将房屋拆迁安置款付给了王廷聪与王晓辉;4、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是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而七中育才学校是在2004年4月20日对我们的房屋进行拆迁的、认定的被拆迁人是“王廷聪、王晓辉二人”。

  从上面判决书七中育才学校提供证据序号的2、3项内容来看,其在拆迁时所认定的被拆迁人都是王廷聪、王晓辉二人;而从七中育才学校提供证据序号的第项内容来看,它又用生效判决书“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首先由于主体身份不相同,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安置对象正确!------这是最简单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其次,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超越时空的界线而去作为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的证据使用!------这是古、今、中、外各朝各代恒古不变的公理!

  法院判决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它没有溯及力,只能证明判决生效的房屋权属情况。
  而我们是2004年9月9日去立案的,起诉的拆迁事实发生在2004年4月20日以前.
  法院判决这个证据能让时光倒流回去作为七中育才学校一年半以前拆迁的吗?显然不能!!!

  让时光倒流,本案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竟对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法院判决这个证据予以了采用!这绝对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楼主| 发表于 2012-8-2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我将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来证实本案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巳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为什么最高法院规定这无需举证证明的六条规定只有第二条不可推翻呢?就是因为只有自然规律及定理这才是不可变更的,而本案法院判决却让时光倒流、用“一年半以后才取得的生效判决作为一年半以前的证据使用”就是违背了这样的自然规律

  这样的法院判决就好象是“用清朝判案的结果,倒退回去作明朝判案的证据”一样荒谬!

  虽然这是很夸张的,但法理却是一样的.这样的枉法裁判绝对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楼主| 发表于 2012-8-2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揭发的是法官枉法采用七中育才学校证据的情形;下面再揭发法官对我方提供的法定证据枉法裁判的问题。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一段原文

  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定:一、经对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证据使用;二、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王泽膏的《书信》、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的《申请》,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巳作出认定,本院直接予以确认,作为证据使用;、《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及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均与本案事实有关,予以采信。

  从上面本案判决书采信的证据可以得出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诉争房屋法定证据《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在本案被采用,且七中育才学校也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过“无异议”;
  ②因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确权判决被采用,而法院在该确权判决中对《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也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过“无异议” (均引用原文).

  综合①②可以得出对本拆迁案、房屋确认案包括这两个案子的所有法官在内、以及这两个案子所有对方当事人均已认可了法定证据《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真实性,但本案法院最后判决时却对这两个法定证据没有采用!

  于是又一项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荒谬奇迹的纪录诞生了,那就是:
一个包括法院、对方当事人在内所有诉讼参与者都对其真实性明确认可的房产证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证据但该房产证居然还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还不能证明房屋产权的归属,这的确是不可思议的这绝对创造了中国法律界的奇迹!!!



发表于 2012-8-2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8-2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剔除那些骂人的和重复的帖子。也没多少实质性的内容。
一点小建议。
1、从楼主发出的文本内容来看。法院的判决没什么问题
2、正义和法律之间有个很大的距离。。。这个距离需要证据这个桥梁。法律固然要追寻真相。但更多的是一种法律层面的判断。法官判案也需要你的证据。
3、看到前面一点。你或者要说这个就是事实真相。这个证据足够的充分。但是很遗憾。只能说。你对证据本身和证据规则的理解有所偏差。同时采用了错误的诉讼策略。这是你屡诉屡败的根本原因。
4、你主张权利的根本都无外乎物权二字。第一阶段应该先去推翻05年确权的判决确认你的权利。然后才是赔偿问题。而索赔的依据也不是七中赔错了对象。就七中而言你要当主张作为权利人根本没有获赔。就冒领的人而言。主张这个涉嫌造假获赔。。。。是刑事责任了。。。把法律关系和逻辑重点理理清楚。不要动不动就说别人法官的错。

 楼主| 发表于 2012-8-2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原文

  原告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诉称,2004年2月24日,七中育才学校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委托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代办拆迁了成都市青龙正亍9号附1号房屋并将安置费付给了第三人王廷聪、王哓辉。但该房屋的所有权属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的父亲王述槐,王述槐及其妻已死亡,王述槐的另一继承人放弃继承。七中育才学校发放拆迁安置费的对象错误,侵害了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的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支付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拆迁安置费44218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这段内容明确表明了我们的起诉和诉讼请求
  我们作为原告起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中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被拆迁人及发放补偿安置费的对象均属错误,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的起诉和诉讼请求都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承担在拆迁中的过错责任,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而法官张俊、杜渝居然不顾我们以上明确的起诉和诉讼请求,反而在本案最后判决时认定“至于拆迁安置时,拆迁单位如何进行审查,拆迁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不能作为王廷中、王振华、王廷香向七中育才学校主张拆迁安置费的依据。”.

  本案张俊、杜渝这样判决简直成了天大的笑话!我们专门就是在起诉被告在拆迁中的过错,本案判决没有按照“诉什么判什么的基本原理”进行,反而判非所诉的认定“至于拆迁安置时,拆迁单位如何进行审查,拆迁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不能作为王廷中、王振华、王廷香向七中育才学校主张拆迁安置费的依据。”
---------这很明显是颠倒诉判之顺序、判非所诉、公然违背法理
发表于 2012-8-2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反复的复制粘贴。从头到尾都看过了。。。。
还是上面的那些建议。这一切都只围绕着两个字:物权。
你即便要追责法官。你也要顺藤摸瓜的把之前的判决一一推翻才行。
还是那句话。是你自己对法律理解有问题。。。。你若坚持。是你的权利。但是按照你的方式。也只能有这个结果。
好运!!!

发表于 2012-8-2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支持你,一定要找的,到中央去找,没有人管,新华网发

 楼主| 发表于 2012-8-2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那么一说 发表于 2012-8-2 17: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剔除那些骂人的和重复的帖子。也没多少实质性的内容。
一点小建议。
1、从楼主发出的文本内容来看。法院的 ...

  呵呵,感谢‘也就那么一说’网友‘从头到尾都看过了’!非常欢迎‘也就那么一说’网友参与我案子的讨论并提出了您的‘一点小建议’!针对您的建议,我准备用红色字体逐条与您进行讨论

  1、从楼主发出的文本内容来看。法院的判决没什么问题

  我说拆迁案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是引用了判决书的原文进行了具体剖析论证的。您说‘法院的判决没什么问题’,那就应该针对我的剖析论证具体指出究竟错在哪里?好吗?


  2、正义和法律之间有个很大的距离。。。这个距离需要证据这个桥梁。法律固然要追寻真相。但更多的是一种法律层面的判断。法官判案也需要你的证据。

  既然您在此强调‘法官判案也需要你的证据’,那我们作为原告在本案中提供了确凿的证据充分证明了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中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被拆迁人及发放补偿安置费的对象均属错误

  我们提供了该诉争房屋《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七中也对该房产证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了我们依法应当是该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
  我们提供了该诉争房屋的原始产权登记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该登记薄与房产证登记内容完全吻合,充分证明了我们是该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我们提供了七中育才学校错误认定被拆迁人为王廷聪、王晓辉时所依据的〈申请〉,指出该申请存在很多瑕疵,一个20年都不能依法进行登记的申请是绝不能作为认定本拆迁房屋产权人的依据;
  我们提供了王廷聪、王晓辉写的〈承诺书〉,指出了七中育才学校认定本房屋被拆迁人应该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来进行,而不能随便相信什么个人的承诺书;
  我们提供了王廷聪、王晓辉写的〈情况说明〉,揭露了七中育才学校伙同王廷聪、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证明,冒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的非法行为.


  3、看到前面一点。你或者要说这个就是事实真相。这个证据足够的充分。但是很遗憾。只能说。你对证据本身和证据规则的理解有所偏差。同时采用了错误的诉讼策略。这是你屡诉屡败的根本原因。

  我在上面提到的所有这些证据和事实都充分证明了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过程中的过错,根据《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明确规定,我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承担在拆迁中的过错责任,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完全是有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我们又怎么会‘采用了错误的诉讼策略’呢?

  4、你主张权利的根本都无外乎物权二字。第一阶段应该先去推翻05年确权的判决确认你的权利。然后才是赔偿问题。而索赔的依据也不是七中赔错了对象。就七中而言你要当主张作为权利人根本没有获赔。就冒领的人而言。主张这个涉嫌造假获赔。。。。是刑事责任了。。。把法律关系和逻辑重点理理清楚。不要动不动就说别人法官的错。

  不错,‘我主张权利的根本都无外乎物权二字’,而法官在明知道‘成都市七中育才学伙同王廷聪、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假证据《情况说明》,这明显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并在对我们提供的法定证据《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予以采信的情况下、而且还在七中也对我们提供的法定证据《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真实性无异议’的情况下,还违背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枉法裁判,这难道不是主审法官的错吗?

 楼主| 发表于 2012-8-3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非常欢迎‘也就那么一说’网友参与我案子的讨论!

 楼主| 发表于 2012-8-3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也就那么一说网友, 我巳在275楼逐条回复了您,欢迎您能参与进行具体讨论。谢谢!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8-3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

 楼主| 发表于 2012-8-3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那么一说 发表于 2012-8-2 17: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剔除那些骂人的和重复的帖子。也没多少实质性的内容。
一点小建议。
1、从楼主发出的文本内容来看。法院的 ...

  呵呵,感谢‘也就那么一说’网友‘从头到尾都看过了’!非常欢迎‘也就那么一说’网友参与我案子的讨论并提出了您的‘一点小建议’

    针对您的建议,我巳经在275楼用红色字体逐条回复了您的4点建议,当否?希望能看到您的回复。谢谢

发表于 2012-8-4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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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4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贪官 发表于 2012-8-4 00: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谢谢关注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2-8-4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那么一说 发表于 2012-8-2 17:03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点小建议。
1、从楼主发出的文本内容来看。法院的判决没什么问题
...

  呵呵,感谢‘也就那么一说’网友‘从头到尾都看过了’!非常欢迎‘也就那么一说’网友参与我案子的讨论并提出了您的‘一点小建议’

  对您的第一条建议,我在前面267、268、269以及272楼引用拆迁案法院判决的原文
进行了具体的剖析论证巳经证明了本拆迁案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您说‘法院的判决没什么问题’那就应该针对我的剖析论证具体指出究竟错在哪里?好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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