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陵区公安在行政复议期间提供的证据资料只有12项,如果在后面的行政诉讼中,多出了任何一项,都是非法的。如果提出袁彪不同意调解的笔录,那更是后补的伪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第六十一条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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