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告)到底克扣原告自己的报酬(2001年7月起)了吗?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公司(被告)认为没有扣原告应得的报酬,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求。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公司(被告)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扣原告应得的报酬。公司(被告)必须举证说明第一让原告干经理活,为什么给原告开主任级别的报酬;第二公司(被告)必须举证详细说明2001年7月.8月.9月给原告开的管理津贴.岗位津贴.增员奖.增员津贴是足额的,而公司(被告)出示的管理津贴报表不能证明公司给原告开的管理津贴.岗位津贴.增员奖.增员津贴是足额的(公司只出示的管理津贴报表还不够,公司还应该继续出示其他种类的报表来证明公司给原告开的岗位津贴.增员奖.增员津贴是足额的)第三公司承诺对原告调动后让原告继续享有原团队的待遇一年,同时享有新团队的待遇。公司必须举证证明这一点,可是原一审判决书记载公司已经克扣原告自己的报酬(因为公司没有让原告同时享有新团队的待遇。这就是构成克扣了原告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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