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139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结构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该案的被告就是一家保险公司,该公司曾经发给原告业务经理工作证,让原告干经理的活(从筹建到建成该公司的外县的保险营业部,原告因此获得了优秀保险营业部及优秀经理的表扬);该公司也曾经发给原告业务主任的职级单。可是该公司在法庭上隐瞒了发给原告业务经理工作证及业务主任的职级单,构成保险欺诈,该公司在法庭上认为原告是临时负责人,这显然是构成保险欺诈。(原告有被告发给原告的业务经理工作证及业务主任的职级单这怎么可能是临时负责人呢?)请纠正该保险公司的保险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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