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正义0321

[群众呼声] 法官胡乱书写判决书,法律的尊严何在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2-8-25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冤民强烈呼吁:全国人大加大监督力度,严惩法院的法黑,建立依法高效的人民法院,还法律尊严,还冤民公道,还法律一片蓝天。

 楼主| 发表于 2012-8-26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维权的步伐不能停!

 楼主| 发表于 2012-8-26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险法》第139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结构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该案的被告就是一家保险公司,该公司曾经发给原告业务经理工作证,让原告干经理的活(从筹建到建成该公司的外县的保险营业部,原告因此获得了优秀保险营业部及优秀经理的表扬);该公司也曾经发给原告业务主任的职级单。可是该公司在法庭上隐瞒了发给原告业务经理工作证及业务主任的职级单,构成保险欺诈,该公司在法庭上认为原告是临时负责人,这显然是构成保险欺诈。(原告有被告发给原告的业务经理工作证及业务主任的职级单这怎么可能是临时负责人呢?)请纠正该保险公司的保险欺诈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2-8-28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正义而纳喊是民族的美德,什么时候腐败没了,老汉我什么就不喊了。否则我将它带向别一个世界出喊

 楼主| 发表于 2012-8-29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治华.关立坤在法庭反对原告蔡祥江曾经任该保险公司穆棱营业部的经理,调动后曾经任业务主任的事实,原告蔡祥江当庭出示了该公司曾经发给原告任业务经理的工作证及该公司发给原告的业务主任的职级单,同时原告蔡祥江当庭出示了柳杨的人证证明了原告蔡祥江曾经干过穆棱营业部的经理的工作并且干的很好即曾经受到该公司表扬,但是保险公司的人事工作人员陈治华.关立坤在法庭反对,你们隐瞒了原告曾经任该保险公司穆棱营业部的经理(原告业务经理工作证和主任的职级单明明都是陈治华你下发给原告的,这样你们还不承认),调动后曾经任业务主任的事实,你们违反了《保险法》第139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结构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了《保险法》第147 条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以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陈治华.关立坤你们这帮无赖,你们犯法了。请求中国保监会查办该公司,坚决制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错误的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的李建伟总经理,刘文杰.吕丽副总经理.陈治华.关立坤你们站出来说一说你们为什么让原告蔡祥江干经理的活,还下发给原告蔡祥江业务经理工作证,却给开主任级别的工资,你们既克扣了业务员的工资又违法了,是不是?中国保监会快来查查吧!他们违反了《保险法》第139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结构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同时他们也违反了《会计法》,对不对?

发表于 2012-9-1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2-9-1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2-9-1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振忠逃至美国讲了实话:在中国当官,是全世界最好干的。你把中国人民得罪完不要紧,只要你上面关系硬就行了。老百姓怒火万丈想撕吃了你,千万人骂你,不影响你的上司对你重用。反你的腐败是因为你官场关系链出问题了,不是你腐败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办案应当必须尊重客观事实,更应当严格依法!

 楼主| 发表于 2012-9-4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是人民群众依法**的拦路虎,是对民生最大的危害!!

发表于 2012-9-5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2-9-5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吁有正义和善良的各大媒体记者、正义之士广泛参与反腐倡廉活动,让司法机关真正取信于民,惩治腐败犯罪,让我们大家共同携起手来,震慑腐败分子!只有大家都来反腐败,不让腐败有滋生的土壤,社会才能风清气正。

 楼主| 发表于 2012-9-5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姓对法律丧失了信心后的藐视、,权力的疯狂与糜烂。这是社会的悲哀。

 楼主| 发表于 2012-9-7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法院错误还有二审判决书第8页写到:蔡祥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成立,按合同约定,蔡祥江应遵守《管理规定》既236号(指的是太平洋保险公司2000年下发的管理规定》)文件中的权利和义务。虽然59号文件从2001年8月1日起实施,但它是作为236号文件的补充规定,故作为保险代理人的蔡祥江应当遵守。二审法院这一认定肯定是错误的。因为第一该认定承认236号(指的是太平洋保险公司2000年下发的管理规定》)文件是蔡祥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内容,而59号文件既不是236号文件,也不是蔡祥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内容,所以法院认定蔡祥江应当遵守59号文件毫无道理!第二该认定承认236号文件是蔡祥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内容,59号文件它是作为236号文件的补充规定属于保险代理合同内容的变更既属于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由于保险公司一方应与保险代理合同另外一方蔡祥江协商,事实上由于保险公司一方从未与另外一方蔡祥江协商合同内容的变更,故合同不能变更(法律规定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合同。未协商一致,合同不能变更。)所以法院认定蔡祥江应当遵守59号文件毫无道理!第三蔡祥江作为保险公司的经理也好还是作为保险公司的主任根本不知道有此59号文件,保险公司也从未告诉员工有此59号文件,故蔡祥江作为保险公司的经理也好还是作为保险公司的主任不必遵守59号文件,所以法院认定蔡祥江应当遵守59号文件毫无道理!(59号文件也好还是236号文件都属于保险公司自己的公司规定,法律规定公司的规定要作为证据使用必须要满足一些条件第一公司规定必须合法,不能违反社会公德第二公司规定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第三公司规定必须通知职工.下发职工由给职工签收或者作为合同的附件。本案保险公司没有在法庭上出示59号文件已经通知职工.下发职工由给职工签收或者作为合同的附件的证据,蔡祥江又当庭否认该59号文件。所以法院认定蔡祥江应当遵守59号文件毫无道理!故二审法院的办案的姜山法官.陈丹法官的认定是胡说八道,办案的姜山法官.陈丹法官千方百计办错案,你们只能是故意执法犯法你们有病吗?你们有精神病吗?你们这些钻法律空子的法律流氓!

 楼主| 发表于 2012-9-7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法院错误还有二审判决书第8页写到:蔡祥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成立,按合同约定,蔡祥江应遵守《管理规定》既236号(指的是太平洋保险公司2000年下发的管理规定》)文件中的权利和义务。虽然59号文件从2001年8月1日起实施,但它是作为236号文件的补充规定,故作为保险代理人的蔡祥江应当遵守。二审法院这一认定肯定是错误的。因为第一该认定承认236号(指的是太平洋保险公司2000年下发的管理规定》)文件是蔡祥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内容,而59号文件既不是236号文件,也不是蔡祥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内容,所以法院认定蔡祥江应当遵守59号文件毫无道理!第二该认定承认236号文件是蔡祥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内容,59号文件它是作为236号文件的补充规定属于保险代理合同内容的变更既属于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由于保险公司一方应与保险代理合同另外一方蔡祥江协商,事实上由于保险公司一方从未与另外一方蔡祥江协商合同内容的变更,故合同不能变更(法律规定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合同。未协商一致,合同不能变更。)所以法院认定蔡祥江应当遵守59号文件毫无道理!第三蔡祥江作为保险公司的经理也好还是作为保险公司的主任根本不知道有此59号文件,保险公司也从未告诉员工有此59号文件,故蔡祥江作为保险公司的经理也好还是作为保险公司的主任不必遵守59号文件,所以法院认定蔡祥江应当遵守59号文件毫无道理!(59号文件也好还是236号文件都属于保险公司自己的公司规定,法律规定公司的规定要作为证据使用必须要满足一些条件第一公司规定必须合法,不能违反社会公德第二公司规定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第三公司规定必须通知职工.下发职工由给职工签收或者作为合同的附件。本案保险公司没有在法庭上出示59号文件已经通知职工.下发职工由给职工签收或者作为合同的附件的证据,蔡祥江又当庭否认该59号文件。所以法院认定蔡祥江应当遵守59号文件毫无道理!故二审法院的办案的姜山法官.陈丹法官的认定是胡说八道,办案的姜山法官.陈丹法官千方百计办错案,你们只能是故意执法犯法你们有病吗?你们有精神病吗?你们这些钻法律空子的法律流氓!

发表于 2012-9-7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楼主| 发表于 2012-9-7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绝不允许以权欺人、希望上级政法部门正义介入,还法律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12-9-8 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失职要追究责任,法官判错案怎么就不追究责任?过去,县太爷以上判错案要撤职,为何现在法官判错案不追究责任呢?是文明的倒退,是腐败滋长的温床,是保护伞下的摇篮!!!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