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二审原告都当庭提供了 太平洋保险公司2000年下发的236号文件既2000版《管理规定》,这是一审.二审原告都当庭提供的证据,该236号文件既2000版《管理规定》与太保寿发2001年的59号文件既《对2000版〈管理规定〉的调整》(一审法官是这样认定的)或补充(二审法官是这样认定的)不是同一个证据,而省高院的再审法官直接就把太保寿发2001年的59号文件既《对2000版〈管理规定〉的调整》认定是太平洋保险公司2000年下发的236号文件既2000版《管理规定》,很明显是二个公司下发的,下发的时间相差一年,所以省高院的再审法官直接把二个公司在不同时间下发的二个文件认定是同一个文件是错误的,你们省高院的再审法官能不能认真点办案啊!案子到你们那里多不容易啊!由于236号文件既2000版《管理规定》是《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合同一方要调整.或补充合同(2001年的59号文件),法律规定是: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因为合同一方(被告)要调整.或补充合同没有与原告协商,故办案一审.二审的法官把太保寿发2001年的59号文件既《对2000版〈管理规定〉的调整》认定是太平洋保险公司2000年下发的236号文件既2000版《管理规定》很明显是错误的,对不对?办案一审.二审.再审法官你们怎么能不办错案呢!你们长点心吧!不要没心没肺了,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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