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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正义0321

[群众呼声] 法官胡乱书写判决书,法律的尊严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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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8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失职要追究责任,法官判错案怎么就不追究责任?过去,县太爷以上判错案要撤职,为何现在法官判错案不追究责任呢?是文明的倒退,是腐败滋长的温床,是保护伞下的摇篮!!!

 楼主| 发表于 2012-9-8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失职要追究责任,法官判错案怎么就不追究责任?过去,县太爷以上判错案要撤职,为何现在法官判错案不追究责任呢?是文明的倒退,是腐败滋长的温床,是保护伞下的摇篮!!!

 楼主| 发表于 2012-9-9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只要触犯法律,不论是谁,职位多高,都将依法查处,决不姑息!

 楼主| 发表于 2012-9-10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二审原告都当庭提供了 太平洋保险公司2000年下发的236号文件既2000版《管理规定》,这是一审.二审原告都当庭提供的证据,该236号文件既2000版《管理规定》与太保寿发2001年的59号文件既《对2000版〈管理规定〉的调整》(一审法官是这样认定的)或补充(二审法官是这样认定的)不是同一个证据,而省高院的再审法官直接就把太保寿发2001年的59号文件既《对2000版〈管理规定〉的调整》认定是太平洋保险公司2000年下发的236号文件既2000版《管理规定》,很明显是二个公司下发的,下发的时间相差一年,所以省高院的再审法官直接把二个公司在不同时间下发的二个文件认定是同一个文件是错误的,你们省高院的再审法官能不能认真点办案啊!案子到你们那里多不容易啊!由于236号文件既2000版《管理规定》是《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合同一方要调整.或补充合同(2001年的59号文件),法律规定是: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因为合同一方(被告)要调整.或补充合同没有与原告协商,故办案一审.二审的法官把太保寿发2001年的59号文件既《对2000版〈管理规定〉的调整》认定是太平洋保险公司2000年下发的236号文件既2000版《管理规定》很明显是错误的,对不对?办案一审.二审.再审法官你们怎么能不办错案呢!你们长点心吧!不要没心没肺了,好吗?

发表于 2012-9-10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新手,如果需要我怎么操作  还需要你的指导,谢谢
发表于 2012-9-10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倒滥用职权的法官!天下是人民的天下!!!

 楼主| 发表于 2012-9-12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第40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省高院的错误还有(2007)黑高民申复字第846号驳回再审通知书中记载:太保牡市分公司(应该是支公司,分公司是法官写错字了)与你解除合同,是依据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2001年7月20日关于人寿险营销业务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不构成违约。因此,你要求太保牡市分公司(应该是支公司,分公司是法官写错字了)承担违约金及利息于法无据。省高院的该认定属于瞎编出来的,没有事实依据。本案的事实是原告认为公司2001年7月起就已经克扣了自己应得的报酬,为此原告提起诉讼,原告认为本案应属于劳动报酬争议纠纷,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01年9月16日,诉讼进行了两个多月后的2001年11月26日被告作出终止合同的通知,表明从即日起终止合同,这属于被告的主张),被告作出终止合同的通知,表明从即日起终止合同,这属于被告的主张,可见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解除合同的要求,这是本案的事实。法官办案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本案的事实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解除合同的要求,很显然你们省高院的认定太保牡市分公司(应该是支公司,分公司是法官写错字了)与你解除合同属于瞎编出来的,没有事实依据。不用管它是依据什么去解除合同,事实是没有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你们法院的认定就是属于瞎编出来的,没有事实依据。对不对?你们省高院的再审法官能不能认真点办案啊!案子到你们那里多不容易啊! 糊涂的省高院的办案法官;糊涂的案件审理过程,一群糊涂僧啊!我问你们:原告能服判息诉吗?你们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的裁判,应该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很严重,应该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那么说不给你们处分怎么能对得起当事人,不给你们处分怎么能对得起法律呢?

发表于 2012-9-12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加油 你赢定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9-13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姓对法律丧失了信心后的藐视、,权力的疯狂与糜烂。这是社会的悲哀。

 楼主| 发表于 2012-9-13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xinshitoujin 发表于 2012-9-12 13: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加油 你赢定了

谢谢你的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2-9-13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的一审表明,一审刘洪田法官等都属于故意犯错,最终形成错判。而且本案的一审是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审限三个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01年9月16日,诉讼进行了两个多月后的2001年11月26日被告作出终止合同的通知,直到此次庭审中(2001年12月7日本案即将审限三个月期满时),一审刘洪田法官没有征求所有人的意见,就擅自把本案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一审刘洪田法官你这么做就不对了!本案是一个简简单单的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案件,有合同,公司有规定.很好审理的,对不对?从2001年9月16日至2001年12月7日,你们已经开过6次庭了,一个简简单单的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案件开过6次庭都还没有审理结束,你们这些法官的能力是不是太差劲了?请问你们还要开多少次庭才能审理明白啊?对了,你是牡丹江西安法院民庭庭长,意思你的办案能力挺强呗!好了,这表明你们是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根据《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第59条.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很严重,应该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楼主| 发表于 2012-9-13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的一审表明,原告提起诉讼,原告认为本案应属于劳动报酬争议纠纷(看一审判决书第十页记载原告认定被告于2001年7月就已经克扣了自己应得的报酬,为此原告提起诉讼,原告认为本案应属于劳动报酬争议纠纷,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01年9月16日,诉讼进行了两个多月后的2001年11月26日被告作出终止合同的通知,表明从即日起终止合同,这属于被告的主张),被告作出终止合同的通知,表明从即日起终止合同,这属于被告的主张,一审判决书第二页记载被告的终止合同的主张让本案的一审刘洪田法官错误的写进原告的一审起诉书中,这可怎么得了啊!你们法官有什么权利改变原告的一审起诉书?本案的原告的一审起诉书中是包含有被告终止合同的主张,本案无论怎样审理,一审刘洪田法官都属于故意犯错,最终形成错判。糊涂的案件审理过程,一群糊涂僧啊!我问你们:原告能服判息诉吗?你们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的裁判,应该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很严重,应该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那么说不给你们处分怎么能对得起当事人,不给你们处分怎么能对得起法律呢?

 楼主| 发表于 2012-9-1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几年前的黑龙江的《生活报》上登载了一篇小新闻(好象字数很少,好象是一篇小新闻),作者的名字叫陈丹,作者的名字恰巧与黑龙江牡丹江中院的法官陈丹同名。假如小新闻的作者陈丹与黑龙江牡丹江中院的法官陈丹是同一人。那么我们想问一问你:“你们把本案的二审判决书写的错漏百出(把管理津贴错写成定理津贴),你们还好意思到处投稿,你们快点认真办案吧!干好本职工作吧!本职工作都干不好,让人家经常告你,可别到处丢人了,要不你认为你有能力你就去当记者好了,既然是法院的一名法官,你就应当好好办案,好好的工作,别在不务正业了!对不对?恭喜黑龙江牡丹江的法官姜山.陈丹.刘洪田你们隐匿.伪造.偷换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材料(2000版《管理规定》)了,奖励你们违法了!可喜可贺!

 楼主| 发表于 2012-9-14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绝不允许以权欺人、希望上级政法部门正义介入,还法律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12-9-14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工作过的(原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支公司)工作过的业务员及保险代理人,凡是再此工作过做过销售保险业务的后由于各种原因离开了并且没有领到续期佣金的同仁,请尽快找该公司去领取你应得的续期佣金。(因为按照 《管理规定》既公司的规定以及《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你们业务员及保险代理人都应该领到续期佣金,即使你已经离开了公司,按照《管理规定》既公司的规定以及《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你们业务员及保险代理人都应该领到续期佣金)吕丽副总经理的妹妹好象叫吕丹(好象是叫吕丹)的离开了公司后还在领取续期佣金,常文红经理.张重阳经理.于冬经理.刘春雷主任.宁静涛.柳扬等同仁快去领啊!无论按照《管理规定》既公司的规定以及《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你们业务员及保险代理人都应该领到续期佣金,公司如果不给,那么公司就构成违约!快去领啊!钱也可能让人领领取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的李建伟总经理,刘文杰.吕丽副总经理及其你们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治华.关立坤你们是不是贪污了业务员及保险代理人都应该领到的续期佣金了?请中国保监会快来查处李建伟总经理,刘文杰.吕丽副总经理及其你们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治华.关立坤的扰乱保险市场的不诚信的保险欺诈行为,好吗?

 楼主| 发表于 2012-9-15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官相护形成一手遮天;反腐败也要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发表于 2012-9-15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走过   耍一哈哈

 楼主| 发表于 2012-9-15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是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拦路虎,是对民生最大的危害!

 楼主| 发表于 2012-9-15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工作过的(原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支公司)工作过的业务员及保险代理人,凡是再此工作过做过销售保险业务的后由于各种原因离开了并且没有领到续期佣金的同仁,请尽快找该公司去领取你应得的续期佣金。(因为按照 《管理规定》既公司的规定以及《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你们业务员及保险代理人都应该领到续期佣金,即使你已经离开了公司,按照《管理规定》既公司的规定以及《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你们业务员及保险代理人都应该领到续期佣金)吕丽副总经理的妹妹好象叫吕丹(好象是叫吕丹)的离开了公司后还在领取续期佣金,张重阳(原经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二部)经理吗?李国华.王红梅.张延芝.邹爱霞等同仁,请尽快找该公司去领取你应得的续期佣金。那是你们应得的劳动报酬!是你们的血汗钱啊!无论按照《管理规定》既公司的规定以及《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你们业务员及保险代理人都应该领到续期佣金,公司如果不给,那么公司就构成违约!快去领啊!钱也可能让人领领取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的李建伟总经理,刘文杰.吕丽副总经理及其你们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治华.关立坤你们是不是贪污了业务员及保险代理人都应该领到的续期佣金了?请中国保监会快来查处李建伟总经理,刘文杰.吕丽副总经理及其你们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治华.关立坤的扰乱保险市场的不诚信的保险欺诈行为,好吗?《保险法》第139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结构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楼主| 发表于 2012-9-15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姓对法律丧失了信心后的藐视、,权力的疯狂与糜烂。这是社会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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