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书面回复,仍然不改编造借口、捏造事实的恶习
“任期已满”,能成为他们偷改代丽华教师工资的借口吗?用人单位对待已聘人员,通常做法是继续聘、或者不聘,通俗说法是继续用、或者不用,属于前者,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应当是已聘;属于后者,则为未聘,立刻走人。该校一直安排代丽华担任重点班级的班主任老师,该校办一个班级,她是班主任,办两个班级,她是最难管理班级的班主任;并长期担任化学、数学等主课教学,别人挑剩下的、不愿意教的其它课程也要她承担,作为教学骨干使用,完全符合续聘条件,她属于未聘吗?有这样的未聘人员吗?有只让人干活,却不按所完成工作支付劳动报酬的吗?干活的时候,代丽华是经过正规学习的正式教师,能力强(该校的教职工、学生都这么认为),拿钱的时候,就没有资格了,就只有原校长等行政管理人员有资格。作为主管劳动工资部门的万源人事局、作为从事工资工作的副局长吴书平等人员,居然说出这样的话,做出这样的事,难道应该吗?不脸红吗?
至于“未考核,未办续聘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其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应当视为存在事实聘任合同(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怎能不知羞耻地把自己的责任强加给劳动者承担?
我国对专业技术人员一直按干部管理,居然也成为吴书平等人偷偷去掉代丽华教师工资的借口!试问:当时全国有几个专业技术人员,不是按干部管理的,有几个专业技术人员是拿的管理人员工资?
“不能与工资挂钩”更是无稽之谈。代丽华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后,就一直拿教师工资,已经拿了十几年,用得着万源人事局吴书平等人在1994年再去给她进行工资挂钩吗?有哪个正式教师已经拿了十几年教师工资之后,再去通过职称挂钩拿教师工资的?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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