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法院裁定没有对万源市法院适用法律是否适当进行审理
四川省高级法院裁定书认定:“一、二审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依法了吗?各依的什么法律条文?所依法律条文适当吗?
2011年7月4日仲裁,2011年7月5日起诉,万源市法院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认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吗?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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