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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r14781856923

给四川省高级法院院长王海萍的申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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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6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万源市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达州市中级法院帮其重新寻找添加借口,达州市中级法院又如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楼主| 发表于 2013-2-27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市中级法院没有对万源市法院适用法律是否适当进行审理。
      该案于2011年7月4日仲裁,2011年7月5日起诉,能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不受理吗?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3-3-1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为何故意混淆“事实聘任”与“未聘任”的区别,为何强行把“事实聘任”审查为“未聘任”?
      1992年3月,聘任合同到期后,因用人单位拖延,未及时办理续聘手续,但代丽华仍在原教师岗位工作,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万源市人事局未表示异议,应当视为存在事实聘任合同。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达州市中级法院却故意混淆“事实聘任”与“未聘任”二者之间的区别,故意强行把“事实聘任”说成“未聘任”!

 楼主| 发表于 2013-3-3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释法时坦言:“(他)仔细审查过本案,应当立案”。
明知该立案,却故意枉法裁定不受理,达州市中级法院枉法裁定,为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13-3-5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市中级法院为何帮违法者开脱?

 楼主| 发表于 2013-3-8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知四川省万源市法院没有理由、枉法裁定,达州市中级法院为何还要帮其寻找添加借口?

 楼主| 发表于 2013-3-10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万源市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反而需要达州市中级法院帮其重新寻找添加借口,达州市中级法院如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楼主| 发表于 2013-3-12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知万源市法院毫无理由、枉法裁定,四川省达州市中级法院为何还要帮其寻找添加借口?为何把百姓的冤屈当商品?

 楼主| 发表于 2013-3-13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法院的承办法官为何不能公正审案?

 楼主| 发表于 2013-3-16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市中级法院没有对万源市法院适用法律是否适当进行审理
      该案于2011年7月4日仲裁,2011年7月5日起诉,能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不受理吗?达州市中级法院认定的“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的结论,从何而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3-3-18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版主和网友们的关注和支持!
衷心地感谢!
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3-3-20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全文发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
民事裁定书

高级法院的裁定令人失望!

四川省高级法院裁定书1页_副本.jpg 四川省高级法院裁定书2页_副本.jpg
           
          请王海萍院长和网友们继续关注后续回复,以便深入了解该案审理情况。

 楼主| 发表于 2013-3-22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级法院裁定没有对万源市法院适用法律是否适当进行审理

    四川省高级法院裁定书认定:“一、二审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依法了吗?各依的什么法律条文?所依法律条文适当吗?
2011年7月4日仲裁,2011年7月5日起诉,万源市法院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认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吗?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发表于 2013-3-25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和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3-3-25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liwhei        
发表于 2013-3-25 15:48   关注和支持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谢谢您主持正义!
        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3-3-27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法院没有对万源市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是否适当进行审理,故意顾左右而言他。
      该案于2011年7月4日仲裁,2011年7月5日起诉,能够依据该规定,裁定不受理吗?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发表于 2013-3-27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祝网友们在新的一年事事顺利!真心

 楼主| 发表于 2013-3-28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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