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机扫一扫 下载APP
微博扫一扫 关注微博号
微信扫一扫 发布留言帖
安岳网吧委托代理人、法律顾问:胡代国
地址:四川省安岳县解放街583号,欢迎拔打咨询电话:0832---4540125
举报
全部评论 按赞排序
依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娱乐业”的定义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而“服务业”的定义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娱乐业经营方式是娱乐活动,和网吧经营方式区别很大,娱乐活动不需要设备、工具、技能或信息,有的甚至不需要固定场所;而网吧利用计算机等上网设备、工具和固定场所,以大批的投入,以自己的技能为大众提供信息服务,完全符合服务业定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规定:“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证明网吧属于服务型企业。
虽然以上二个文件不是法律渊源,不能规范安岳地税局的权利和义务,但足以证明应当按服务业税目中其他服务业项目向网吧征税。
做为一个行业,网吧已经饱和过剩,也因为背付着太多的社会舆论,致使这个行业如同过街的老鼠。使行业内的人度日如年,上有《互联网营业场所上网管理条例》这样的一把上方宝剑,下有记者和人民群众雪亮的眼睛,看你等能逃的了初一,还能否逃过十五去。还是地税部门有人情味,放上一马,仅仅按照5000元的起征点计税, 楼主要是有50台机子,一个月的开销如下: 1. 房租:1200元)(好一点的位置加1000元) 2. 光纤费:1300元(双纤加1200元) 3 :电费:3500元(如果是农村商业电1.38元/度,就要增加1500元) 4:交费:800元(年审费2000元不计摊消) 5:生活费含网管工姿400元:1300元 6:维修费:400元(一年以上的机器加500元) 7:机器折旧费:按3000元一台,两年后淘汰可值800元摊销,每月应提5000元。 在不计老板工资的情况下合记费用:13500元 如果含后一种情况就是17700 元 .就算保本经营要交13500*20%=2700元的娱乐税,另加7%的附加税185元,现在税务只征1200元/月。税法规定逃漏税20%以上的就是偷税,重则违法判刑,楼主跑吧,因为你偷税是严重的,如果你挺了两年后,你偷的税就更大,情节更严重。
什么叫法律?全国人大颁发的条例,它具有约束力。
什么叫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发的条例。
什么叫规章?国务院以下的部门制定的政策。
据悉,网吧的经营方式为将其拥有的计算机设备及其线路租赁给顾客供其上网,以前其余地区的税务部门原来按照“服务业——租赁业”项目征收网吧5%的营业税。但目前根据调查显示,到网吧上网的顾客几乎都是以聊天、游戏等娱乐目的为主,上网查资料和看新闻者不足1%。2003年,国税总局颁布新规定,把网吧正式归为娱乐业范畴,并按照娱乐业项目征收税款。
真是个绝妙理由,天安门,故宫,占地多,又没人住,不如改成农田,还有点收获!!!
营业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税率应在税法规定的幅度以内调整,也就是说只能调低,不能调高到税率以外的幅度。
附:(详见)税收征管法与纳税实务。
老百姓说:
和谐社会就是只准在底下乱整,不准嘴巴“乱说”!
我的网吧是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互联网上网服务.既然我提供的网吧是上网服务,那我的网吧就应该属于服务行业.为什么我们地税部门却按娱乐行业来征收呢? 而且税率高达20%,这已经让我们微利的网吧无法生存.根本就无法完税.国务院3月1日出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法治办领导人就<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答记者问时就明确指出,酒吧和网吧不属于娱乐行业.所以我认为我们地税局按娱乐行业征收网吧税是不合法的,请给答复。谢谢!我咨询了地方税务官员,他们答复我: 市局税政一处答复,目前部分省市将网吧按服务业征收5%的营业税,但我省目前执行的还是财税[2003]1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您提供的网页链接仅代表其他地方的作法,并不能作为我省的文件依据,我省尚未出台调整网吧所属营业税税目的相关文件。我不明白,难道地方法规比国家法规大????????????
2006-8-21 11:23 老李[原创]关于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16号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请求关于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16号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请求临清市地方税务局: 我是前不久依法提起对网吧适用税率争议的十七家网吧业主的委托代理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出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16号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该文件将网吧行业列入娱乐业征收营业税,是超越职权的行为,因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无权代表国务院决定税目的调整,即无权决定将网吧行业列入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该文件的这一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应属无效。 2、2002年11月1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将网吧定义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16号文件却将网吧定义为“娱乐业”这相当于将“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解释成为“娱乐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只能由国务院法制办进行解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国务院的下属单位,无权对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进行解释。另外,目前网吧行业持有的是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非《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因此,网吧依法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文化体育业”的范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网吧行业定义为娱乐业是非法的,当然也是无效的。 3、国务院2006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场所。其中并未包含网吧行业。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就《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亦明确指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宾馆、饭店、酒吧、茶吧、咖啡厅、洗浴、桑那、按摩、网吧等场所,不属于本条例的调整范围。既然网吧不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调整,岂能属于“娱乐业”?难道“娱乐业”可以不受《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调整吗? 综上所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16号文件超越职权,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无效,请贵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将本申请转送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并依法暂时中止行政复议程序,待国务院法制办六十日内答复后再行启动行政复议程序。 此件请并入以前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 此致 临清市地方税务局 委托代理人:李远 2006年8月14日
这是我们地方税务局给我86台机器的网吧开的税单 定额20000营业税 20000*20%=4000个人所得税 20000*4%=800城建税 4000*5%=200教育费附加 4000*3%=120地方教育费附加 4000*1%=40文化事业费 20000*3%=600合计5760元86台机器的网吧每个月要给地税交5760元附我们这个地方网吧收费,散机:2元/小时,会员1.5/小时,通宵晚11点-早8点:6元请问一下定额20000是除了开支,还是没有出开支的,还有机器折旧费.如果是没有除开支20000当然还少了,如果除了开支,我们一个月哪赚得到哪么多.
这个事好多地方开始出现.地税局这样收税是根据国税总局的一个文件,把网吧定成娱乐业,按20%纳税.但这个文件与<条例>相抵触.条例规定我们网吧是上网服务,是服务业,按税法是5%的税率.从法理上说,税务总局的文件的效力低于条例,应当以条例为准.税务局让网吧按20%纳税没有法律依据.
这个事好多地方开始出现.地税局这样收税是根据国税总局的一个文件,把网吧定
成娱乐业,按20%纳税.但这个文件与<条例>相抵触.条例规定我们网吧是上网服务,
是服务业,按税法是5%的税率.从法理上说,税务总局的文件的效力低于条例,应当
以条例为准.税务局让网吧按20%纳税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