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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官礼生

营山公安局:赔偿我们儿子和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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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7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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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7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公正,相信一定有好结果。

同时,你们也满意。[em06]

发表于 2007-4-17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公正,相信一定有好结果。

同时,你们也满意。

不行,建义到联合国,给一个支点撬动地球。

、、、、、、、、、、、、、、、、、、、

        在网上骂我,一定有好报。

                   [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7-4-17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被告人在法庭上。

原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女民警贾某伙同社会无业人员敲诈他人,非法获赃款2万多元,前天,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3年。

  贾某抓住卖淫嫖娼人员怕丢人的心理,总是私下对他们进行讯问,并以不拿钱就通知家人和单位,还要将其拘留等相威胁,逼受害人拿钱。仅2001年6月12日一天,贾某就和一些社会无业人员一起敲诈勒索两个受害人,非法获得现金总额达9600元。2001年6月,贾某被公安机关辞退。

发表于 2007-4-17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李院长:

  你不要在那网上再为自己辩护了,你那点事都知道,几年来,你的钱也挣得不少了。再闹下去,失掉那个位置,一分钱也挣不到,你会后悔的、、、好好想想吧!

发表于 2007-4-17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代表同行给这个败类正义的一枪,死去吧!李狱医,你不嫌丢人,我们还怕戳脊梁.

发表于 2007-4-17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维护社会秩序,确保一方祥和平安,这是人民警察的职业本分。然而,从“罚款致富”,到“问题执法”,赃再到栽陷害致人死命,某些执法者要么已违反起码的操守准则;要么公然以执法权力“创收自肥”;甚至不惜以身试法,执法犯法!如果说“不当执法”尚可纠正查处的话,少数“害群之马”造成的恶性后果则是难以挽回的。这不仅是对庄严法律的公然藐视,更是对人民警察称谓的严重亵渎!

发表于 2007-4-17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妈的!

  我是庸医我怕谁

  我是无执照的流虻!

发表于 2007-4-17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们常说“无知者无畏”,上述“执法犯法”、“明知故犯”所谓何来?究其原因,在经年累月的执法中,少数警察对“小恶”的感触逐渐“钝化”,自身的权力“优越感”却开始膨胀。加之社会深刻转型,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欠缺,各类“擦边球”、“灰色地带”不时出现,警察的思想与价值观同样遭遇冲击,一些意志不坚定者慢慢“随波逐流”。更有个别素质低下者,自认为“警察就是法,谁能管警察?”由此,轻则工作态度不佳,令群众不满反感;重则滥用执法权,导致“冤假错案”;少数极端的执法犯法,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不仅给监察制约带来相当难度,更是对法律与人民的公然挑战!

发表于 2007-4-17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栓住一刀在2007-4-17 15:00:00的发言:

什么叫骂人?人家的丈夫和孩子都死在你面前!你还想逃脱法律的制裁!你还耍无奈(赖)!我们支持楼主!你的什么建议(义)??你的文化太低!所以是你法盲!才有这样的结果!!!我希望你好好反噬(思)!!!同时要追究你民事责任!成为全国的典范(犯)!警察中的败类!

发表于 2007-4-17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很辛苦。但是在百姓心里。他们已经不在有好行象。有的比土匪还坏。无恶不做就是要钱。

发表于 2007-4-17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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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7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485楼的老乡钱图!!!!

有意思!你们还好吗??李犯!你为什么有罪??你的自白??谁写的???凭几年进藏经验在外作保安也比在营山强嘛!搞没搞到几个钱!现在好了!有中华烟抽吗?我告诉你事实胜于雄辩!营山百姓穷苦呀!同时告戒所有官员!在营山少“吃”点可以!特别不要乱“吃”!

发表于 2007-4-17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编、自导、自演一出悲喜剧————狗啃狗骨头,没欣赏性。

发表于 2007-4-17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骂人?人家的丈夫和孩子都死在你面前!你还想逃脱法律的制裁!你还耍无奈(赖)!我们支持楼主!你的什么建议(义)??你的文化太低!所以是你法盲!才有这样的结果!!!我希望你好好反噬(思)!!!同时要追究你民事责任!成为全国的典范(犯)!警察中的败类!

发表于 2007-4-17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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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7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果然是老李呀!

  新版"警察卧底"哦!不过不是专业警校的.漏馅了!犯罪并不可怕.古人说朝闻夕死.只要你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还是大有钱图的哦!

发表于 2007-4-17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法院判决的确有问题.应该以玩忽职守罪和非法行医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发表于 2007-4-17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QWERT在2007-4-17 14:52:00的发言:

        果然是老李呀!

  新版"警察卧底"哦!不过不是专业警校的.漏馅了!犯罪并不可怕.古人说朝闻夕死.只要你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还是大有钱图的哦!

——自作聪明。愚昧、、、、、、、、、、,你这种人就这样,没法说。

发表于 2007-4-17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488楼的同志!你心情我可以理解!你不要人家“死刑”嘛!人家死了很好过!对你我有什么好处!你要努力叫他还报应!维护法律的尊严才是!!我建议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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