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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官礼生

营山公安局:赔偿我们儿子和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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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11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7-4-11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所谓“没有盖印章”的鉴定说明

    2006年7月5日,蓬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玩忽职守狱医李信鸿,在法庭举证阶段,被告李信鸿的辩护律师,列举南充市医学会对张建忠鉴定没有盖印章的鉴定结论,请公诉人质证。公诉人当即拿出盖有南充市医学会印章的鉴定结论。法庭查实,是李信鸿复印该结论时没有加深颜色所致。李信鸿及辩护人对此质证表示信服,在后来的审理中均未提起此事。当场旁听的全市看守所警察和营山公安局、检察院的人员,亲眼所见。

    现在,李信鸿网上如此颠倒黑白,充分说明他是一个不诚实的人,一个违背警察职业道德的人,一个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人。公安系统在作风整顿之际,应该将他作为一例反面活教材。同时,我也告戒李信鸿,你在公安机关工作处于倒计时状态。因为,按公安厅的建议,营山县纪委应该开除你的公职!!!

发表于 2007-4-12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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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2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着力查办各类渎职侵权案件,这些渎职侵权案件共造成770人重伤、5327人死亡,造成经济损失59.9亿元。

这就是被李欣鸿海死的------残疾少年官鑫!!!

发表于 2007-4-12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解答你的归纳
归纳有以下几个方面:

    1、蓬安法院不审查证据,辩别真伪,剥夺他人辩护权,是不是太失职和枉法?

   解答:五大本卷宗捌佰页,均是证实李信鸿玩忽职守的有力证据。李的辩护律师在蓬安法院以“授课式”的形式扯两天,抓不住主要矛盾。是不是“经”没有扯够?

 2、张、官二人病死的责任没查清楚,看守所病死人是狱医的事,按这逻缉医院死人都是医生的事,这是不是太愚昧了?   

  解答:首先说明“逻缉”的“缉”是别字,应为“辑”。其次,“责任没有查清”与“看守所病死人是狱医的事”自相矛盾,也恰巧说明责任清楚,就是狱医的责任。事实上张官生病期间,死者家属多次给李反映,大量证据证明李无动于衷,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况且其他主管责任人已经作了纪律处理。第三,把医院和看守所相比,比喻不恰当,逻辑不成立。你是不是语文学得差?

  3、检察院、法院是不是医疗卫生都很专业,不调查、不质证,是不是太简单了?

  3、检察院、法院是不是医疗卫生都很专业,不调查、不质证,是不是太简单了?

   解答:首先,“检察院、法院是不是医疗卫生很专业”为一语法错误的病句。其次,确认李玩忽职守不需要医疗卫生专业,而是根据《刑法》第397条。再次,五大本卷宗捌佰页,还需怎么调查?第四,是否进行了质证,可以查阅法庭记录。是不是睁着眼睛说瞎话?

 4、检察院、法院莫视相关法规,是不是高于立法权?

  解答: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恰当。《刑法》的立法权限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玩忽职守罪属于《刑法》第397条,没有超越《刑法》,何为高于立法权?你是不是法盲?

发表于 2007-4-12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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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2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逮了李信鸿,营山难消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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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2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李愚医这人真爱胡说八道,你这看守所就能给犯罪嫌疑人判死刑,那不是剥夺了法院的权利了,国家还设法院干什么呢?犯罪嫌疑人即便该死,也不是你看守所说了算,何况犯罪嫌疑人罪不该死。

   

 法盲的悲哀啊!可惜两个鲜活的活生命!

发表于 2007-4-12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李信鸿

你还有多少话要说!!!!

就还有多少泪要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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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2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着力查办各类渎职侵权案件,这些渎职侵权案件共造成770人重伤、5327人死亡,造成经济损失59.9亿元。

这就是被李信鸿害死的------残疾少年官鑫!!!

发表于 2007-4-12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人杀人又吸毒,可这样的坏人死在了看守所,公安还判刑,为啥?                 
这种人纯粹早就该死,坏人!!!法院在搞什么名堂,这样的人死了,未必国家还要给几十万块钱给他用?
   ...................."

			法盲的悲哀.判你两年不打紧.可惜两个鲜活的生命!!!     

发表于 2007-4-12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黑脸包公说:

  我旁听了,你的辩护人提出了没有盖章的鉴定,公诉人当场列举出盖有印章的原件,原来是你没有加深色度复印出原有印章的效果.你当时也认可了是你自已的失误.现在你又提出这个问题,莫非你要当事人给你扫描出原件,多丢人啦!转业干部,警察,医生!!!!!!!!!!!!!!!!!

我说:

李信鸿在法庭上自己都承认了这一事实,他还在网上欺骗网友,说没有印章的鉴定.可见这个人的人品是多么低劣.

发表于 2007-4-12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李狱医说两人"吸毒",法庭采用没有印章的鉴定等不知是否是真?

如果是胡说八道,请楼主把相关资料及ID码复制下来,然后提交中院,证明他不认罪伏法、侮辱诽谤他人、不遵守法律法规,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适用缓刑.

发表于 2007-4-12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就是胜利,一定要将李信鸿顶进大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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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2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em04]坚持![em04]坚持![em04][em04]再坚持!!!!!

一定要将李信鸿关进大牢!!!!!

发表于 2007-4-12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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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起!雄起!雄起!!!!

发表于 2007-4-12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定要将欠下人命的李信鸿送进大牢!!!!

雄起!顶起!!

发表于 2007-4-12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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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2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爬山草在2007-4-12 21:18:00的发言:

李狱医说两人"吸毒",法庭采用没有印章的鉴定等不知是否是真?

如果是胡说八道,请楼主把相关资料及ID码复制下来,然后提交中院,证明他不认罪伏法、侮辱诽谤他人、不遵守法律法规,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适用缓刑.

就是不能用缓刑!!

发表于 2007-4-12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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