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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官礼生

营山公安局:赔偿我们儿子和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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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8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em01][em01][em01]莫畏权贵,莫畏权高.坚持就是胜利!!!网友支持你们

发表于 2007-6-29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唉,怎一个黑字了得!!!!

发表于 2007-6-29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希望这样的事情要查清楚呀

还大家一个公平,希望能早日查出谁是谁非吧

发表于 2007-6-30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营山发生多起杀人案件,先后多次堵塞公路:

    东生学校一名学生上掉,济川一小一名学生被杀,前日营中校一死两伤、、、、营山的治安就是这样,怪不得人闷说公安局“两三天不杀人,公安局要失业”

发表于 2007-6-30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神奇太阳在2007-6-12 22:06:00的发言:

李信鸿一审判一年刑,二审判两年刑,再审一下可能要进班房了。

说实话,已经够便宜李信鸿了,两条人命。我估计,这个案了不会这样了结,完全有再审的可能,因为涉及到非法行医罪,法检两院没有提及,死者家属完全可以申诉。

[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7-6-30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em22][em22][em22][em22]有结果了吗?

发表于 2007-6-30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28日晚上南充电视台的新闻播出楼主给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充市检察院送的锦旗。特别是送给市检察院反渎侵局的锦旗内容非常贴切,内容好象是:

反渎职侵权当先锋

治庸官昏官树正气

发表于 2007-7-1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7-7-1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要说你两句:

"29楼的,你说的才戏剧哦,公安不处理人,难道一天给你家洗衣 做饭啊,处理了该处理的人也赔偿嘛,白痴,说话没水平。出现了冤假错案,自然有国家赔偿,法律有规定的"

第一点,公安局先行赔偿,失职警察可能被公安局追偿.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现在也有案件倒查制度,你以为警察好当"

第二点,

为人民服务的警察不好当,损公肥私、损人利已、见利忘义的警察好当。

学法懂法用法的警察不好当,执法违法犯法的法盲警察好当。

象任长霞这样的警察不好当,象李信鸿、晏桃荣玩忽职守的警察最好当。

“白痴,说话没水平”

第三点,看来楼主也是一个警察。你还要加强语文学习,因为语言表述层次不清;你还要加强法律学习,因为你的评论缺乏法律依据;你更要加强道德修养,因为嘴里吐出的字不干不净。

发表于 2007-7-1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要说你两句:

"29楼的,你说的才戏剧哦,公安不处理人,难道一天给你家洗衣 做饭啊,处理了该处理的人也赔偿嘛,白痴,说话没水平。出现了冤假错案,自然有国家赔偿,法律有规定的"

第一点,公安局先行赔偿,失职警察可能被公安局追偿.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现在也有案件倒查制度,你以为警察好当"

第二点,

为人民服务的警察不好当,损公肥私、损人利已、见利忘义的警察好当。

学法懂法用法的警察不好当,执法违法犯法的法盲警察好当。

象任长霞这样的警察不好当,象李信鸿、晏桃荣玩忽职守的警察最好当。

“白痴,说话没水平”

第三点,看来楼主也是一个警察。你还要加强语文学习,因为语言表述层次不清;你还要加强法律学习,因为你的评论缺乏法律依据;你更要加强道德修养,因为嘴里吐出的字不干不净。

发表于 2007-7-1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7-7-1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得到应有处罚?

是否得到应有赔偿?

生命======人民币?

发表于 2007-7-1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图为王岚局长和受害家属握手交谈。
发表于 2007-7-1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29楼的,你说的才戏剧哦,公安不处理人,难道一天给你家洗衣 做饭啊,处理了该处理的人也赔偿嘛,白痴,说话没水平。出现了冤假错案,自然有国家赔偿,法律有规定的。现在也有案件倒查制度,你以为警察好当。

发表于 2007-7-1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年6月25日,在家的南充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局长王岚带领反渎局的部分成员在市院接受南充市营山县一位受害者赠送的锦旗。感谢市院反渎局为他们申张了正义,使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发表于 2007-7-1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楼主可以在两年内抓紧申诉,提起再审

因为判轻了.

发表于 2007-7-1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诉的因素有这么几种:

第一,李涉嫌非法行医证据确凿,而检察机关没有提及,法院明知却未体现;

第二,李的玩忽职守致两人死亡,情节恶劣.应属法定从重加刑环节;

第三,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李至今也没有认罪伏法.所以缓存刑依据不成立.

法院明知判轻也只有维持原判的理由及申诉救济:

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被告人上诉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根据高法刑诉解释,二审认为判刑畸轻.只有维持原判.待判决生效后,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发表于 2007-7-2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

发表于 2007-7-2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em01][em01][em01]哈哈哈,上一楼评论到位.

发表于 2007-7-3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em02][em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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