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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官礼生

营山公安局:赔偿我们儿子和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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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1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残疾疑犯看守所病死

      公安局被判赔偿36万元

2007-08-10 10:16:41 来源: 四川在线(成都)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华西都市报8月10日报道  营山县16岁残疾少年官鑫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进入看守所2个月后,因生病未得到及时治疗最终死亡。昨日记者获悉,南充市高坪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在关押官鑫期间未及时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营山县公安局被判赔死者家属36.81万元。据悉,营山县公安局将提起上诉。

被羁少年看守所病死

2004年1月15日,官鑫、赵某、舒某等人和营山中学的谢某打架,并致谢某受伤。当年6月21日,官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营山县公安局刑拘,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进看守所时,官鑫的身体状况为“健康,食管切除”,由于食管残疾,官鑫在看守所里一直没能很好地进食,同年8月18日,官出现严重身体不适,并伴随头昏、看不清东西、不想吃饭,后送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极度营养不良。

回所后,看守所狱医李信鸿既未将外出检查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详细情况向所领导汇报,也未采取有效对症治疗措施或建议住院治疗,导致官鑫病情加重。同年8月26日,官鑫身体出现严重问题,被送到川北身心医院治疗,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官鑫死亡后的第三天,营山县公安局委托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对其作出病理学鉴定,结论为:官鑫系双肺支气管肺炎、间质性心肌炎死亡。

2005年1月,营山县检察院又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营山县看守所对官鑫监管、监督不够得力,是造成延误医疗时机的因素之一,营山县看守所狱医李信鸿因对“极度营养不良”认识不足,是造成对官鑫监管、监督不够得力的环节之一。

狱医玩忽职守被判刑

此事件很快引起省委有关领导重视,并批示省公安厅调查。省公安厅和南充市公安局迅速展开调查,认为营山县公安局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监管、监督不力、延误治疗时机,最终导致嫌犯死亡。

2006年初,官鑫父母以营山县公安局玩忽职守、李信鸿涉嫌无证行医等导致独生儿子死亡为由,向营山县公安局提出40万元的国家赔偿,因意见分歧太大,双方多次协调均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同年6月26日,营山县公安局出具《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官鑫父母84240元,官鑫父母拒绝领取赔偿金。

同年7月,狱医李信鸿涉嫌玩忽职守罪在蓬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信鸿在履行狱医职务期间,对在押人员官鑫生病期间的治疗存在玩忽职守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李向南充市中院提起上诉,后被驳回。

公安局渎职赔偿36万元

2006年11月,官鑫父母因不服营山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赔偿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经市中院指定,由高坪区法庭审理。该案曾因狱医李信鸿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审理未结而一度中止。今年6月13日,该案恢复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官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营山县公安局刑拘后,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自其被羁押时起,营山县公安局就负有保护官鑫生命健康以及在其生病后及时救治的义务。

同时,李信鸿的玩忽职守行为已经市中院终审裁定,李属营山县公安局看守所狱医,其违法行为是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故营山县公安局未及时、正确、有效治疗官鑫疾病致其死亡的行为违法。据此,法院判决营山县公安局赔偿官鑫家属赔偿金、丧葬费合计368100元。袁伟

本文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作者:李罡

 楼主| 发表于 2007-8-11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与法_法治新闻_新闻中心_新浪网
医院被判赔35万元 (2007年8月10日 08:10)刑满释放人员连续强暴5名初中生 (2007年8月10日 08:05)残疾疑犯看守所病死 公安局被判赔偿36万元 (2007年8月10日 07:20)两男子专门抢劫杀害出租司机落网(图) (2007年8月10日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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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1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守所是人权保障的一面镜子
时间:2006年02月17日22:41 我来说两句(0)  

 
有奖评新闻
来源:河北日报网-燕赵都市报

    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率先取消在押人员接受审讯时“抱头蹲地”做法,作为“人性化的管理方式”被媒体报道。6月30日,该看守所所长朱玉朝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表示为何这么做时说:“他们(看押人员)是犯了罪、违了法,但是他们和所有人一样,有做人的基本尊严”。

    被关押人员也有“做人的基本尊严”,这样的道理恐怕不需用太多的口舌来阐述———记得在去年4月,公安部副部长罗锋在谈到看守所的建设时就表示,“在押人员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基本生活保障、卫生保健、会见通信、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以及检举、控告、申诉等权利,都是看守所应当而且必须依法保障的基本权利”———但是真要落实起来,似乎不那么乐观,这从海淀区看守所取消“抱头蹲地”的做法成为“率先”之举可兹为证。

    谁才有“资格”进看守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显然,按人们“正常”的理解,被关押人员都“不是什么好人”,所以无需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

    其实不仅是社会公众有这样的思想,在某些司法人员身上也有。有这样的认识作基础,再加上其他原因,一些地方看守所就发生了一些问题。比如管理秩序混乱,存在“牢头狱霸”或“关系犯”“人情犯”“自由犯”现象;管教方式简单、态度粗暴;擅自设定收费项目,违规收费;监所环境脏、乱、差等等。

    当法治精神、现代人权理念渐行渐近,保障对被羁押者的基本人权也就成为一种必然。事实上,羁押者接受教育或审查应当在保护其人格尊严、保障其生命健康的条件下进行,缺乏人性地对被羁押者合法权利的剥夺只会加剧他们的逆反心理,与实施羁押的初衷相悖。

    我觉得,如果真要给“弱势群体”排“座次”的话,被剥夺或暂时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人有可能最“弱势”。因为被关押,他们的正当权利很容易随着人身自由被依法剥夺而被非法剥夺。所以,看守所更要有强有力的措施来保证被关押者的合法权利。能否保证被关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一个侧面可以看作是国家人权保障的一面镜子。

    如何保证看守所保障人权,就要让看守所接受社会监督增加看守所的“透明度”。在人们的印象中,看守所是一个神秘的地方,一扇大铁门隔开了与外界的联系。为此,看守所除了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外,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看守所的特邀监督员检查指导看守所的工作,也可以征求在押人员家属的意见。

    一般而言,越是“神秘”的地方越是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也越是需要监督和透明的地方。“看守文明”的塑造,应当建立对看押人员权益保护的基础上,这需要全国所有看守所的努力,不是像海淀区看守所那样的几个“典型”所能代表的。(樊夫)

(责任编辑:jinshengdai)


 楼主| 发表于 2007-8-11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7-8-11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网址是香港凤凰卫视台社会能见度栏目播放的《人犯之死》

http://www.Maidee.com/program/10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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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11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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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疑犯看守所病死公安局被判赔偿36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0日07: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营山县16岁残疾少年官鑫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进入看守所2个月后,因生病未得到及时治疗最终死亡。昨日记者获悉,南充市高坪区法院近日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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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疑犯看守所病死公安局被判赔偿36万元

营山县16岁残疾少年官鑫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进入看守所2个月后,因生病未得到及时治疗最终死亡。昨日记者获悉,南充市高坪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在关押官鑫期间未及时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营山县公安局被判赔死者家属36.81万元。据悉,营山县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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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疑犯看守所病死公安局被判赔偿36万元. 2007年08月10日09:37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投票数: 顶一下 【大 中 小】. 营山县16岁残疾少年官鑫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进入看守所2个月后,因生病未得到及时治疗最终死亡。昨日记者获悉,南充市高坪区法院近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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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疑犯看守所病死公安局被判赔偿36万元. 2007年8月10日10:49. 来源:华西都市报选稿:邰海巍. 营山县16岁残疾少年官鑫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进入看守所2个月后,因生病未得到及时治疗最终死亡。昨日记者获悉,南充市高坪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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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疑犯看守所病死公安局被判赔偿36万元

残疾疑犯看守所病死公安局被判赔偿36万元. 发表日期:2007-8-10 9:58:26 来源:新浪. 营山县16岁残疾少年官鑫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进入看守所2个月后,因生病未得到及时治疗最终死亡。昨日记者获悉,南充市高坪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在关押官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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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疑犯看守所病死公安局被判赔偿36万元,看守所四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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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疑犯看守所病死公安局被判赔偿36万元. 南海网http://www.hinews.cn 2007-08-10 10:9 来源: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评论条. 营山县16岁残疾少年官鑫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进入看守所2个月后,因生病未得到及时治疗最终死亡。昨日记者获悉,南充市高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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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疑犯看守所病死公安局被判赔偿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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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11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南充嫌犯看守所病死 公安局渎职赔偿36万

2007年08月10日09:01  来源:华西都市报

 【字号 留言论坛手机点评纠错E-mail推荐:  
  营山县16岁残疾少年官鑫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进入看守所2个月后,因生病未得到及时治疗最终死亡。昨日记者获悉,南充市高坪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在关押官鑫期间未及时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营山县公安局被判赔死者家属36.81万元。据悉,营山县公安局将提起上诉。

  被羁少年看守所病死

  2004年1月15日,官鑫、赵某、舒某等人和营山中学的谢某打架,并致谢某受伤。当年6月21日,官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营山县公安局刑拘,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进看守所时,官鑫的身体状况为“健康,食管切除”,由于食管残疾,官鑫在看守所里一直没能很好地进食,同年8月18日,官出现严重身体不适,并伴随头昏、看不清东西、不想吃饭,后送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极度营养不良。

  回所后,看守所狱医李信鸿既未将外出检查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详细情况向所领导汇报,也未采取有效对症治疗措施或建议住院治疗,导致官鑫病情加重。同年8月26日,官鑫身体出现严重问题,被送到川北身心医院治疗,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官鑫死亡后的第三天,营山县公安局委托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对其作出病理学鉴定,结论为:官鑫系双肺支气管肺炎、间质性心肌炎死亡。

  2005年1月,营山县检察院又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营山县看守所对官鑫监管、监督不够得力,是造成延误医疗时机的因素之一,营山县看守所狱医李信鸿因对“极度营养不良”认识不足,是造成对官鑫监管、监督不够得力的环节之一。

  狱医玩忽职守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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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初,官鑫父母以营山县公安局玩忽职守、李信鸿涉嫌无证行医等导致独生儿子死亡为由,向营山县公安局提出40万元的国家赔偿,因意见分歧太大,双方多次协调均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同年6月26日,营山县公安局出具《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官鑫父母84240元,官鑫父母拒绝领取赔偿金。

  同年7月,狱医李信鸿涉嫌玩忽职守罪在蓬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信鸿在履行狱医职务期间,对在押人员官鑫生病期间的治疗存在玩忽职守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李向南充市中院提起上诉,后被驳回。

  公安局渎职赔偿36万元

  2006年11月,官鑫父母因不服营山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赔偿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经市中院指定,由高坪区法庭审理。该案曾因狱医李信鸿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审理未结而一度中止。今年6月13日,该案恢复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官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营山县公安局刑拘后,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自其被羁押时起,营山县公安局就负有保护官鑫生命健康以及在其生病后及时救治的义务。

  同时,李信鸿的玩忽职守行为已经市中院终审裁定,李属营山县公安局看守所狱医,其违法行为是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故营山县公安局未及时、正确、有效治疗官鑫疾病致其死亡的行为违法。据此,法院判决营山县公安局赔偿官鑫家属赔偿金、丧葬费合计368100元。 (记者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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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11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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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疑犯看守所病死 公安局被判赔偿36万元 http://news.sina.com.cn/s/l/2007-08-10/072012359401s.shtml WWW.SINA.COM.CN http://news.sina.com.cn/s/l/2007-08-10/072012359401s.shtml 社会新闻-焦点新闻 Thu, 9 Aug 2007 23:20:07 GMT 营山县16岁残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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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少年病死看守所家属获法院判赔36万多元

少年病死看守所家属获赔36万多元. 2004年6月21日,16岁的残疾少年官鑫涉嫌故意伤害被捕,后来被羁押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看守所。2004年8月18日,官鑫出现 ... 近日,经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营山县公安局赔偿官鑫家属各种费用共计36.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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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新闻_新闻中心_新浪网

大学生蒙冤坐牢628天后被判无罪 · 重庆女富商美国赌场做发牌女郎(图) · 38名中小学生体验出家生活(组图) · 残疾疑犯看守所病死公安局被判赔偿36万元 · 英国男子裸奔380次被控反社会罪(图) · 超市购物满100元送猪肉1斤受顾客欢迎(图) · 15岁女生遭猜疑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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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16岁残疾少年官鑫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进入看守所2个月后,因 ...

看守所时,官鑫的身体状况为“健康,食管切除”,由于食管残疾,官鑫在看守所里一直没能很好地进食,同年8月18日,官出现严重 ... 李向南充市中院提起上诉,后被驳回。 公安局渎职赔偿36万元. 2006年11月,官鑫父母因不服营山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赔偿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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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疑犯看守所病死公安局被判赔偿36万元_新闻中心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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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疑犯看守所病死公安局被判赔偿36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0日07: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营山县16岁残疾少年官鑫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进入看守所2个月后,因生病未得到及时治疗最终死亡。昨日记者获悉,南充市高坪区法院近日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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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新闻

残疾疑犯看守所病死公安局被判赔偿36万元 (08-10). ·劫完财还想劫色弱女抓刀鲜血直流吓跑劫匪(图) (08-10). ·离婚女子忘过户房产两年后被前夫办抵押 (08-10). ·重庆少女被骗渭南传销被解救后仍执迷不悟(图) (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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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归还钱包内证件失主发帖赞美其为好人. 被偷走数百元现金,还要向小偷道谢——有没有搞错? 没错。“丢的钱没超... [详细>>] ... [法制天地]残疾疑犯看守所病死公安局被判赔偿36万元; [法制天地]男子绑架女大学生10天警方十几秒擒匪救出女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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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界网-社会

卫生局副局长雇凶打断书记腿被判拘役 ·女生下晚自习回家被杀在绿化丛中 ·13岁少年入室捅死扇其耳光男子 ·残疾疑犯看守所病死 公安局被判赔偿36万元 ·男子绑架女大学生10天 警方十几秒解救人质 ·男子酒后失控在女儿生日宴上刺死父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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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2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守所是人权保障的一面镜子
时间:2006年02月17日22:41 我来说两句(0)  

 
有奖评新闻
来源:河北日报网-燕赵都市报

    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率先取消在押人员接受审讯时“抱头蹲地”做法,作为“人性化的管理方式”被媒体报道。6月30日,该看守所所长朱玉朝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表示为何这么做时说:“他们(看押人员)是犯了罪、违了法,但是他们和所有人一样,有做人的基本尊严”。

    被关押人员也有“做人的基本尊严”,这样的道理恐怕不需用太多的口舌来阐述———记得在去年4月,公安部副部长罗锋在谈到看守所的建设时就表示,“在押人员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基本生活保障、卫生保健、会见通信、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以及检举、控告、申诉等权利,都是看守所应当而且必须依法保障的基本权利”———但是真要落实起来,似乎不那么乐观,这从海淀区看守所取消“抱头蹲地”的做法成为“率先”之举可兹为证。

    谁才有“资格”进看守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显然,按人们“正常”的理解,被关押人员都“不是什么好人”,所以无需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

    其实不仅是社会公众有这样的思想,在某些司法人员身上也有。有这样的认识作基础,再加上其他原因,一些地方看守所就发生了一些问题。比如管理秩序混乱,存在“牢头狱霸”或“关系犯”“人情犯”“自由犯”现象;管教方式简单、态度粗暴;擅自设定收费项目,违规收费;监所环境脏、乱、差等等。

    当法治精神、现代人权理念渐行渐近,保障对被羁押者的基本人权也就成为一种必然。事实上,羁押者接受教育或审查应当在保护其人格尊严、保障其生命健康的条件下进行,缺乏人性地对被羁押者合法权利的剥夺只会加剧他们的逆反心理,与实施羁押的初衷相悖。

    我觉得,如果真要给“弱势群体”排“座次”的话,被剥夺或暂时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人有可能最“弱势”。因为被关押,他们的正当权利很容易随着人身自由被依法剥夺而被非法剥夺。所以,看守所更要有强有力的措施来保证被关押者的合法权利。能否保证被关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一个侧面可以看作是国家人权保障的一面镜子。

    如何保证看守所保障人权,就要让看守所接受社会监督增加看守所的“透明度”。在人们的印象中,看守所是一个神秘的地方,一扇大铁门隔开了与外界的联系。为此,看守所除了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外,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看守所的特邀监督员检查指导看守所的工作,也可以征求在押人员家属的意见。

    一般而言,越是“神秘”的地方越是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也越是需要监督和透明的地方。“看守文明”的塑造,应当建立对看押人员权益保护的基础上,这需要全国所有看守所的努力,不是像海淀区看守所那样的几个“典型”所能代表的。(樊夫)

(责任编辑:jinshengd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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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率先取消在押人员接受审讯时“抱头蹲地”做法,作为“人性化的管理方式”被媒体报道。6月30日,该看守所所长朱玉朝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表示为何这么做时说:“他们(看押人员)是犯了罪、违了法,但是他们和所有人一样,有做人的基本尊严”。

    被关押人员也有“做人的基本尊严”,这样的道理恐怕不需用太多的口舌来阐述———记得在去年4月,公安部副部长罗锋在谈到看守所的建设时就表示,“在押人员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基本生活保障、卫生保健、会见通信、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以及检举、控告、申诉等权利,都是看守所应当而且必须依法保障的基本权利”———但是真要落实起来,似乎不那么乐观,这从海淀区看守所取消“抱头蹲地”的做法成为“率先”之举可兹为证。

    谁才有“资格”进看守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显然,按人们“正常”的理解,被关押人员都“不是什么好人”,所以无需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

    其实不仅是社会公众有这样的思想,在某些司法人员身上也有。有这样的认识作基础,再加上其他原因,一些地方看守所就发生了一些问题。比如管理秩序混乱,存在“牢头狱霸”或“关系犯”“人情犯”“自由犯”现象;管教方式简单、态度粗暴;擅自设定收费项目,违规收费;监所环境脏、乱、差等等。

    当法治精神、现代人权理念渐行渐近,保障对被羁押者的基本人权也就成为一种必然。事实上,羁押者接受教育或审查应当在保护其人格尊严、保障其生命健康的条件下进行,缺乏人性地对被羁押者合法权利的剥夺只会加剧他们的逆反心理,与实施羁押的初衷相悖。

    我觉得,如果真要给“弱势群体”排“座次”的话,被剥夺或暂时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人有可能最“弱势”。因为被关押,他们的正当权利很容易随着人身自由被依法剥夺而被非法剥夺。所以,看守所更要有强有力的措施来保证被关押者的合法权利。能否保证被关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一个侧面可以看作是国家人权保障的一面镜子。

    如何保证看守所保障人权,就要让看守所接受社会监督增加看守所的“透明度”。在人们的印象中,看守所是一个神秘的地方,一扇大铁门隔开了与外界的联系。为此,看守所除了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外,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看守所的特邀监督员检查指导看守所的工作,也可以征求在押人员家属的意见。

    一般而言,越是“神秘”的地方越是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也越是需要监督和透明的地方。“看守文明”的塑造,应当建立对看押人员权益保护的基础上,这需要全国所有看守所的努力,不是像海淀区看守所那样的几个“典型”所能代表的。(樊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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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率先取消在押人员接受审讯时“抱头蹲地”做法,作为“人性化的管理方式”被媒体报道。6月30日,该看守所所长朱玉朝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表示为何这么做时说:“他们(看押人员)是犯了罪、违了法,但是他们和所有人一样,有做人的基本尊严”。

    被关押人员也有“做人的基本尊严”,这样的道理恐怕不需用太多的口舌来阐述———记得在去年4月,公安部副部长罗锋在谈到看守所的建设时就表示,“在押人员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基本生活保障、卫生保健、会见通信、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以及检举、控告、申诉等权利,都是看守所应当而且必须依法保障的基本权利”———但是真要落实起来,似乎不那么乐观,这从海淀区看守所取消“抱头蹲地”的做法成为“率先”之举可兹为证。

    谁才有“资格”进看守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显然,按人们“正常”的理解,被关押人员都“不是什么好人”,所以无需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

    其实不仅是社会公众有这样的思想,在某些司法人员身上也有。有这样的认识作基础,再加上其他原因,一些地方看守所就发生了一些问题。比如管理秩序混乱,存在“牢头狱霸”或“关系犯”“人情犯”“自由犯”现象;管教方式简单、态度粗暴;擅自设定收费项目,违规收费;监所环境脏、乱、差等等。

    当法治精神、现代人权理念渐行渐近,保障对被羁押者的基本人权也就成为一种必然。事实上,羁押者接受教育或审查应当在保护其人格尊严、保障其生命健康的条件下进行,缺乏人性地对被羁押者合法权利的剥夺只会加剧他们的逆反心理,与实施羁押的初衷相悖。

    我觉得,如果真要给“弱势群体”排“座次”的话,被剥夺或暂时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人有可能最“弱势”。因为被关押,他们的正当权利很容易随着人身自由被依法剥夺而被非法剥夺。所以,看守所更要有强有力的措施来保证被关押者的合法权利。能否保证被关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一个侧面可以看作是国家人权保障的一面镜子。

    如何保证看守所保障人权,就要让看守所接受社会监督增加看守所的“透明度”。在人们的印象中,看守所是一个神秘的地方,一扇大铁门隔开了与外界的联系。为此,看守所除了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外,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看守所的特邀监督员检查指导看守所的工作,也可以征求在押人员家属的意见。

    一般而言,越是“神秘”的地方越是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也越是需要监督和透明的地方。“看守文明”的塑造,应当建立对看押人员权益保护的基础上,这需要全国所有看守所的努力,不是像海淀区看守所那样的几个“典型”所能代表的。(樊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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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2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搜狐网友 发表时间:2007年8月10日9时19分 IP地址:已隐藏
应由当事人赔偿。
看守所是人权保障的一面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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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法治精神、现代人权理念渐行渐近,保障对被羁押者的基本人权也就成为一种必然。事实上,羁押者接受教育或审查应当在保护其人格尊严、保障其生命健康的条件下进行,缺乏人性地对被羁押者合法权利的剥夺只会加剧他们的逆反心理,与实施羁押的初衷相悖。

    我觉得,如果真要给“弱势群体”排“座次”的话,被剥夺或暂时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人有可能最“弱势”。因为被关押,他们的正当权利很容易随着人身自由被依法剥夺而被非法剥夺。所以,看守所更要有强有力的措施来保证被关押者的合法权利。能否保证被关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一个侧面可以看作是国家人权保障的一面镜子。

    如何保证看守所保障人权,就要让看守所接受社会监督增加看守所的“透明度”。在人们的印象中,看守所是一个神秘的地方,一扇大铁门隔开了与外界的联系。为此,看守所除了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外,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看守所的特邀监督员检查指导看守所的工作,也可以征求在押人员家属的意见。

    一般而言,越是“神秘”的地方越是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也越是需要监督和透明的地方。“看守文明”的塑造,应当建立对看押人员权益保护的基础上,这需要全国所有看守所的努力,不是像海淀区看守所那样的几个“典型”所能代表的。(樊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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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12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典型案例]

李伟珍诉钦州市公安局以殴打暴力行为致其子梁永成死亡请求行政赔偿案

【实施日期】1999.12.22
【正文】
     【案情】
    原告:李伟珍,系受害人梁永成之母,女,61岁,广西钦州市人,钦州市钢窗厂退休工人,住钦州市钦州镇板桂街137号。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鄂廷山,局长。
    1996年5月21日晚8时许,钦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以梁永成吸毒为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将其抓到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当晚零时许,强制戒毒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张协武、李文强和正在值班的黄凯钦等人以梁永成“难讲话”、“不讲理”为由,将其从一号戒毒仓拉出,用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二十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梁永成被打后于次日凌晨二时死于戒毒仓内。经法医鉴定,梁永成系死于钝性暴力所致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张协武、李文强、黄凯钦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十二年、七年。李伟珍于1998年9月2日向钦州市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诉,要求该局赔偿其子梁永成的死亡赔偿金、赡养费95600元。钦州市公安局于同年9月7日以梁永成被张协武等人殴打致死不属国家赔偿范围,作出了不予赔偿的答复。同年10月6日,李伟珍再次向被告提交《复议申请书》,要求被告对其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10月28日,钦州市公安局仍作出不予赔偿的答复。同年11月16日李伟珍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原告诉称:梁永成是钦州市中药厂工人,身体健康,没有吸毒现象。被告无任何证据证实梁永成有吸毒问题,随意将其抓走,实行强制戒毒,这是违法的,是造成梁永成死亡的前提和基本原因。张协武等人执行戒毒所的保安工作,与被告实施强制戒毒密不可分,他们的违法行为致使梁永成死亡的严重后果当然由被告承担。戒毒所是被告所属单位,被告对戒毒所负有监管的责任。张协武等人伤害梁永成致死是被告对强制戒毒所管理不善所致,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示正当、合法,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梁永成确属于吸毒者,我局对其采取强制戒毒措施是正确的。梁永成的死亡是戒毒所聘用的临时工张协武等人所为,与我局无关。张协武等人不属我局工作人员,我局也没有授予他们任何职权。他们的行为纯属个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张协武等人负责赔偿,原告要求我局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另外,原告不具备行政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钦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是钦州市公安局的二层机构,履行该局授予的行政职权。张协武、李文强、黄凯钦等人是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的保安员,依法行使保卫、看守、管理戒毒所的职权。张协武等人实施加害梁永成的违法行为时,黄凯钦正在值班,正行使保卫、看守、管理戒毒所的职权,其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由钦州市公安局承担。由于强制戒毒所没有严格的管理,造成戒毒人员梁永成被殴打致死,对此法律责任也应由市公安局承担。李伟珍是梁永成的母亲,依法有权请求市公安局赔偿其儿子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其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钦州市公安局认为张协武等人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属国家赔偿范围,不予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该院于1999年5月14日作出(1999)钦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一、被告钦州市公安局对梁永成实施强制戒毒并致其死亡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
    二、由被告钦州市公安局按1998年全国在岗职工全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赔偿梁永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人民币149580元给原告李伟珍,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钦州市公安局负担。
    一审宣判后,钦州市公安局不服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梁永成实施强制戒毒措施并致其死亡是违法的行政行为,这与事实不符。上诉人有充分证据证实梁永成是吸毒人员,对其采取强制戒毒措施是合法的。造成梁永成死亡的是戒毒所聘请的临时工张协武等人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上诉人的行政行为所致。二、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按照1998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赔偿梁永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给上诉人,没有法律依据。张协武等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无执行国家公务的职权,他们将梁永成殴打致死应由其三人负责赔偿,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三、原审判决计算赔偿数额错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使由国家赔偿,其赔偿数额应以致害行为发生的上年度即1995年的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计算,而不应按法院作出判决的上年度1998年进行计算。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李伟珍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应支持。理由如下:一、上诉人钦州市公安局对梁永成实施强制戒毒措施是违法的行政行为。无论梁永成是否吸毒,戒毒所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强制戒毒措施,并殴打梁永成死亡,显然是违法的行政行为。二、张协武等人伤害梁永成致死的行为是上诉人对强制戒毒所管理不善所致,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三、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合法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李伟珍作为梁永成的继承人,具备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依法有权要求被上诉人予以赔偿。钦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是上诉人的二层单位。国务院颁布的《强制戒毒办法》第三条规定:“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张协武、李文强、黄凯钦等人虽是强制戒毒所聘请的临时人员,但对强制戒毒人员行使保卫、看守和管理的职责。其三人在强制戒毒所内殴打梁永成致死,属于在行使管理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项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钦州市公安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上诉人关于张协武等人殴打梁永成致死的行为属个人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诉人应当支付梁永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199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有关“上年度”的解释同样适用于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原审法院确定上诉人按照1998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请求应当以致害行为发生的上年度即1995年计算赔偿数额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书标题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但不影响本案实体处理的正确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9年12月22日作出(1999)桂行终字第14号行政赔偿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在赔偿责任的承担,赔偿数额计算等问题上有一些争议,现评析如下:
    一、张协武等人的致害行为是个人违法行为,还是行使职权时的违法行为?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行为和责任是相互联系的,彼此相适应的。相应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损害,由个人承担,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只就行使职权时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行使职权时的违法行为,是指违法行为与行使职权有关联,即在客观上足以确认与职权相关的行为。张协武等人的致害行为是行使职权时的违法行为,这是不容怀疑的。张协武等人虽不是钦州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也不是戒毒所的正式职工,但他们受聘于钦州市公安局戒毒所,执行着保卫、看守和管理戒毒人员的任务。这种任务正是一种职权,即国家强制戒毒权。强制戒毒权属于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作为张协武等个人来说是不具有的。张协武等人是在戒毒所执行上述任务时殴打梁永成致死的,致害行为发生的当晚,黄凯钦正在戒毒所值班。被张协武等人殴打致死的梁永成,不是别人,正是戒毒所的戒毒人员,是他们保卫、看守和管理的对象。这些情况表明,张协武等人殴打梁永成致死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关,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违法行为,并非个人行为。其损害结果不能由张协武等人个人承担责任,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戒毒所是市公安局的二层事业单位,不具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归属于市公安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强制戒毒办法》关于“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的规定,钦州市公安局对戒毒所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发生在戒毒所的违法行为,致人损害,是应当由其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为国家履行赔偿义务的。
    二、本案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我国国家赔偿法根据侵权损害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在侵犯公民人身权中,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后者又分别规定了造成身体伤害、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死亡的不同标准。本案是一起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这里有个如何理解“上年度”的问题,它是指致害行为发生时的“上年度”,还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中作了明确的解释,即赔偿法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这一解释同样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本案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行政赔偿判决的时间是1999年,上年度即是1998年。法院以国家统计局1998年公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二十倍计算出赔偿数额是正确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主张以致害行为发生时的上年度即1995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数进行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原告是否具备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
    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有权向国家请求赔偿的人,也就是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犯,造成损害,向有关国家机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赔偿请求人在不同诉讼中有不同的称谓,在行政赔偿诉讼中称为原告,只有在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中才有此种称谓。通常,谁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谁就有权要求赔偿,成为赔偿请求人,受害人和赔偿请求人为同一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受害的公民死亡,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受害人不可能提出赔偿请求,受害人与赔偿请求人就不是同一人。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本案原告李伟珍是受害人梁永成的母亲、合法继承人,在梁永成死亡后,有权要求致害人赔偿,具备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法院受理其起诉,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是正确的。
【颁布日期】1999.12.22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发表于 2007-8-13 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关押人员也有“做人的基本尊严”,这样的道理恐怕不需用太多的口舌来阐述———记得在去年4月,公安部副部长罗锋在谈到看守所的建设时就表示,“在押人员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基本生活保障、卫生保健、会见通信、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以及检举、控告、申诉等权利,都是看守所应当而且必须依法保障的基本权利”———但是真要落实起来,似乎不那么乐观,这从海淀区看守所取消“抱头蹲地”的做法成为“率先”之举可兹为证。

发表于 2007-8-13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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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3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才有“资格”进看守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显然,按人们“正常”的理解,被关押人员都“不是什么好人”,所以无需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

发表于 2007-8-13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不仅是社会公众有这样的思想,在某些司法人员身上也有。有这样的认识作基础,再加上其他原因,一些地方看守所就发生了一些问题。比如管理秩序混乱,存在“牢头狱霸”或“关系犯”“人情犯”“自由犯”现象;管教方式简单、态度粗暴;擅自设定收费项目,违规收费;监所环境脏、乱、差等等。

    当法治精神、现代人权理念渐行渐近,保障对被羁押者的基本人权也就成为一种必然。事实上,羁押者接受教育或审查应当在保护其人格尊严、保障其生命健康的条件下进行,缺乏人性地对被羁押者合法权利的剥夺只会加剧他们的逆反心理,与实施羁押的初衷相悖。

[原创]做回蜜蜂采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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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13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证医师接生致婴儿死亡医院被判赔35万元--新闻中心
大学生蒙冤坐牢628天后被判无罪(图). ·, 教师掌掴学生的后遗症:调解不顺引发斗殴(图). ·, 残疾疑犯看守所病死公安局被判赔偿36万元. ·, 劫完财还想劫色弱女抓刀鲜血直流吓跑劫匪(图). ·, 离婚女子忘过户房产两年后被前夫办抵押 ...

发表于 2007-8-13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狱医是否也要取得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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