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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官礼生

营山公安局:赔偿我们儿子和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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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3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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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4 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而言,越是“神秘”的地方越是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也越是需要监督和透明的地方。“看守文明”的塑造,应当建立对看押人员权益保护的基础上,这需要全国所有看守所的努力.

发表于 2007-8-14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残疾疑犯看守所病死 公安局被判赔偿36万元

http://www.jiaodong.net 2007-08-10 11:10:3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营山县16岁残疾少年官鑫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进入看守所2个月后,因生病未得到及时治疗最终死亡。昨日记者获悉,南充市高坪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在关押官鑫期间未及时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营山县公安局被判赔死者家属36.81万元。据悉,营山县公安局将提起上诉。

  被羁少年看守所病死

  2004年1月15日,官鑫、赵某、舒某等人和营山中学的谢某打架,并致谢某受伤。当年6月21日,官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营山县公安局刑拘,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进看守所时,官鑫的身体状况为“健康,食管切除”,由于食管残疾,官鑫在看守所里一直没能很好地进食,同年8月18日,官出现严重身体不适,并伴随头昏、看不清东西、不想吃饭,后送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极度营养不良。

  回所后,看守所狱医李信鸿既未将外出检查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详细情况向所领导汇报,也未采取有效对症治疗措施或建议住院治疗,导致官鑫病情加重。同年8月26日,官鑫身体出现严重问题,被送到川北身心医院治疗,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官鑫死亡后的第三天,营山县公安局委托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对其作出病理学鉴定,结论为:官鑫系双肺支气管肺炎、间质性心肌炎死亡。

  2005年1月,营山县检察院又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营山县看守所对官鑫监管、监督不够得力,是造成延误医疗时机的因素之一,营山县看守所狱医李信鸿因对“极度营养不良”认识不足,是造成对官鑫监管、监督不够得力的环节之一。

  狱医玩忽职守被判刑

  此事件很快引起省委有关领导重视,并批示省公安厅调查。省公安厅和南充市公安局迅速展开调查,认为营山县公安局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监管、监督不力、延误治疗时机,最终导致嫌犯死亡。

  2006年初,官鑫父母以营山县公安局玩忽职守、李信鸿涉嫌无证行医等导致独生儿子死亡为由,向营山县公安局提出40万元的国家赔偿,因意见分歧太大,双方多次协调均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同年6月26日,营山县公安局出具《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官鑫父母84240元,官鑫父母拒绝领取赔偿金。

  同年7月,狱医李信鸿涉嫌玩忽职守罪在蓬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信鸿在履行狱医职务期间,对在押人员官鑫生病期间的治疗存在玩忽职守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李向南充市中院提起上诉,后被驳回。

  公安局渎职赔偿36万元

  2006年11月,官鑫父母因不服营山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赔偿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经市中院指定,由高坪区法庭审理。该案曾因狱医李信鸿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审理未结而一度中止。今年6月13日,该案恢复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官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营山县公安局刑拘后,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自其被羁押时起,营山县公安局就负有保护官鑫生命健康以及在其生病后及时救治的义务。

  同时,李信鸿的玩忽职守行为已经市中院终审裁定,李属营山县公安局看守所狱医,其违法行为是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故营山县公安局未及时、正确、有效治疗官鑫疾病致其死亡的行为违法。据此,法院判决营山县公安局赔偿官鑫家属赔偿金、丧葬费合计368100元。(记者李罡)

 楼主| 发表于 2007-8-14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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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5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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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5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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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5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em06][em06]快看.营山公安局赔偿!

     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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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15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我国国家赔偿法根据侵权损害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在侵犯公民人身权中,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后者又分别规定了造成身体伤害、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死亡的不同标准。本案是一起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这里有个如何理解“上年度”的问题,它是指致害行为发生时的“上年度”,还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中作了明确的解释,即赔偿法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这一解释同样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

 楼主| 发表于 2007-8-15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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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15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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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7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守所-----

           人权保障的一面镜子!!!

 楼主| 发表于 2007-8-19 0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残疾疑犯看守所病死 公安局被判赔偿36万元
发表时间:2007-8-10 10:07:21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课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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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山县16岁残疾少年官鑫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进入看守所2个月后,因生病未得到及时治疗最终死亡。昨日记者获悉,南充市高坪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在关押官鑫期间未及时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营山县公安局被判赔死者家属36.81万元。据悉,营山县公安局将提起上诉。

  被羁少年看守所病死

  2004年1月15日,官鑫、赵某、舒某等人和营山中学的谢某打架,并致谢某受伤。当年6月21日,官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营山县公安局刑拘,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进看守所时,官鑫的身体状况为“健康,食管切除”,由于食管残疾,官鑫在看守所里一直没能很好地进食,同年8月18日,官出现严重身体不适,并伴随头昏、看不清东西、不想吃饭,后送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极度营养不良。

  回所后,看守所狱医李信鸿既未将外出检查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详细情况向所领导汇报,也未采取有效对症治疗措施或建议住院治疗,导致官鑫病情加重。同年8月26日,官鑫身体出现严重问题,被送到川北身心医院治疗,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官鑫死亡后的第三天,营山县公安局委托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对其作出病理学鉴定,结论为:官鑫系双肺支气管肺炎、间质性心肌炎死亡。

  2005年1月,营山县检察院又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营山县看守所对官鑫监管、监督不够得力,是造成延误医疗时机的因素之一,营山县看守所狱医李信鸿因对“极度营养不良”认识不足,是造成对官鑫监管、监督不够得力的环节之一。

  狱医玩忽职守被判刑

  此事件很快引起省委有关领导重视,并批示省公安厅调查。省公安厅和南充市公安局迅速展开调查,认为营山县公安局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监管、监督不力、延误治疗时机,最终导致嫌犯死亡。

  2006年初,官鑫父母以营山县公安局玩忽职守、李信鸿涉嫌无证行医等导致独生儿子死亡为由,向营山县公安局提出40万元的国家赔偿,因意见分歧太大,双方多次协调均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同年6月26日,营山县公安局出具《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官鑫父母84240元,官鑫父母拒绝领取赔偿金。

  同年7月,狱医李信鸿涉嫌玩忽职守罪在蓬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信鸿在履行狱医职务期间,对在押人员官鑫生病期间的治疗存在玩忽职守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李向南充市中院提起上诉,后被驳回。

  公安局渎职赔偿36万元

  2006年11月,官鑫父母因不服营山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赔偿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经市中院指定,由高坪区法庭审理。该案曾因狱医李信鸿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审理未结而一度中止。今年6月13日,该案恢复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官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营山县公安局刑拘后,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自其被羁押时起,营山县公安局就负有保护官鑫生命健康以及在其生病后及时救治的义务。

  同时,李信鸿的玩忽职守行为已经市中院终审裁定,李属营山县公安局看守所狱医,其违法行为是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故营山县公安局未及时、正确、有效治疗官鑫疾病致其死亡的行为违法。据此,法院判决营山县公安局赔偿官鑫家属赔偿金、丧葬费合计368100元。记者李罡



---------- 相 关 内 容----------

暂时没有相关内容

该案被中国政法大学收为精品案例并收编为教材.

 

发表于 2007-8-19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官礼生在2007-8-11 16:19:00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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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疑犯看守所病死公安局被判赔偿36万元_新闻中心_新浪网
残疾疑犯看守所病死公安局被判赔偿36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0日07: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营山县16岁残疾少年官鑫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进入看守所2个月后,因生病未得到及时治疗最终死亡。昨日记者获悉,南充市高坪区法院近日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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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疑犯看守所病死公安局被判赔偿36万元

营山县16岁残疾少年官鑫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进入看守所2个月后,因生病未得到及时治疗最终死亡。昨日记者获悉,南充市高坪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在关押官鑫期间未及时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营山县公安局被判赔死者家属36.81万元。据悉,营山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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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疑犯看守所病死公安局被判赔偿36万元. 2007年08月10日09:37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投票数: 顶一下 【大 中 小】. 营山县16岁残疾少年官鑫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进入看守所2个月后,因生病未得到及时治疗最终死亡。昨日记者获悉,南充市高坪区法院近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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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疑犯看守所病死公安局被判赔偿36万元. 2007年8月10日10:49. 来源:华西都市报选稿:邰海巍. 营山县16岁残疾少年官鑫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进入看守所2个月后,因生病未得到及时治疗最终死亡。昨日记者获悉,南充市高坪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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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疑犯看守所病死公安局被判赔偿36万元

残疾疑犯看守所病死公安局被判赔偿36万元. 发表日期:2007-8-10 9:58:26 来源:新浪. 营山县16岁残疾少年官鑫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进入看守所2个月后,因生病未得到及时治疗最终死亡。昨日记者获悉,南充市高坪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在关押官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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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疑犯看守所病死公安局被判赔偿36万元,看守所四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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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疑犯看守所病死公安局被判赔偿36万元. 南海网http://www.hinews.cn 2007-08-10 10:9 来源: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评论条. 营山县16岁残疾少年官鑫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进入看守所2个月后,因生病未得到及时治疗最终死亡。昨日记者获悉,南充市高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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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疑犯看守所病死公安局被判赔偿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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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溪“3.24”火灾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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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9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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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9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08-10 22:27:44 新浪网友 IP:222.131.110.*(北京市)
公安局从来就是这样的,这是死人了,如果没有死,就只能极度营养不良了,能吃饭的人都会营养不良,那里哪有 人权可言,就象前些年的收容遣送,害了成千上万的外打工者.惨啊!
 2007-08-10 22:15:06 新浪网友 IP:125.33.239.*(北京市)
赔偿36万就等于国家拿钱替警察消灾
 2007-08-10 22:12:25 新浪网友 IP:125.33.239.*(北京市)
公安局从来就是这样的,这是死人了,如果没有死,就只能极度营养不良了,能吃饭的人都会营养不良,那里哪有 人权可言,就象前些年的收容遣送,害了成千上万的外打工者.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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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9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支持受害者家属

发表于 2007-8-19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狱医外,领导们一点责任也没有吗?

发表于 2007-8-19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法院判得好.主持了公道.这院的院长不畏强权.为民做主.我支持!!!!

发表于 2007-8-19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将疑犯关押在看守所玩忽职守导致疑犯死亡,公安局赔偿36万元,还算痛快。只不过想知道的是,所赔偿的这些 钱是谁的,如果掏的是有关责任人的钱,那就是应该的。如果用的是纳税人的钱那就是慷纳税人之慨,仍然是一种 犯罪行为。

发表于 2007-8-19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08-10 17:12:47 新浪网友 IP:58.17.253.*(重庆市)
犯罪实为可恨!!但警察不是东西。我是一个好人,但我进过看守所。那儿哪有人权啊!我想,只要进过看守所的 人,都知道这个人是怎么死的!!!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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