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研墨

[第一时间] 2013四川两会:请你向家乡的书记、市长建言拍砖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25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一个房屋拆迁案和一个房屋确权案,经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成都市中院、四川省高院三级法院枉法裁判审理后,竟成了荒谬绝伦的明显错案

  在这两个案子中:

  1. 我们提供的房产证和原始产权登记薄是该诉争房屋产权归属的直接证据、原始证据、档案资料

  2. 这两个证据明确表明了该房屋所有权人属于我们父亲王述槐一人所有

  3. 这两个证据是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这个专门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

  4. 在拆迁案判决中,法院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予以采信”对方当事人七中育才学校也明确表示对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5. 在确权案判决中,法院明确表示对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了“无异议”;

  6. 三叔王泽膏在亲笔填写并签字盖章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原始档案资料中,其本人
亲自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仅为代理人

  7. 在我们的房产证和原始产权登记薄直到现在都没有撤消、且民事判决不具有否定房产登记这样具体行政行为职能的情况下,法院居然在确权案中认定该房屋是我们父亲和三叔合买的,而我们也因此在拆迁案中失去了该房屋,这的确是不可思议的!

  就凭以上内容,我们国家任何一个不懂法律的成年人都会知道法院判决是明显错误的,这绝对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的荒谬奇迹

  在这两个案子中,其中房屋确权案的法院判决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的荒谬奇迹,而房屋拆迁案的法院判决更是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我们对这两个明显错案依法向四川省高院进行申诉,而四川省高院居然枉法裁判驳回了我们的申诉。

  为证明这一点,现将四川省高院驳回通知书中相关内容原文抄于下面。

  四、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争议房拆迁前,一直是王泽膏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直到2004年拆迁时,才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该争议房屋诉讼并未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此外,根据法理分析,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合同、侵权等债权请求权,并不适用物权等绝对权。本案争议房屋权属属于物权范围,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综上,你们提出被申请人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已超过20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我们现用以下4点内容来证明这是明显的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明文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这两条其实对诉讼时效的两种开始计算时间规定得很明确,第一种就是“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此时的诉讼时效是二年; “但是”这个转折词后面是指当事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这第二种情况,从当事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这个最初日子开始计算,此时的诉讼时效是二十年,如果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不能确定,那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没有任何意义。


  2.《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就证实以上解释是完全正确的,《继承法》的第二条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法》的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里二十年的时效是从继承开始时就计算的,绝不可能是按第67号驳回通知书中所说是从发生争议时才开始计算

  3.在本案中,对方当事人用来作为房屋产权归属主要依据的是《申请》,该《申请》是1985年5月18日所写,对方当事人是2005年5月24日才去立案的,巳超过了《民法通则》所明文规定的最长20年诉讼时效。其实在本案中我们已经证明了对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这种情况,因为该诉争房屋的房产证上注意事项第一条明确规定:“如有转移变更,均应申请登记,否则不生效力”。该房产证上注意事项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证为产权的唯一凭证”。 对方当事人拿到申请后,应当已经知道自己有权利向房管部门申请登记,如果不及时行使该权利,根据该房产证以上的两条注意事项,对方当事人也应当清清楚楚的知道,滞于行使该权利对自己造成了不能取得该房屋的后果.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该申请应该两年之内有效

  就算对方当事人辩解说不知道不申请登记的后果,那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法律条款来看,也超过了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明文规定了!而第67号驳回通知书中认为二十年诉讼时效应从双方发生争议时算起,不知这又是依据的那一条法律规定?!


  4.第67号驳回通知书认为“本案争议房屋权属属于物权范围”,“并不适用物权等绝对权”这完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从法理来说,对方当事人用《申请》作为证据来起诉,这怎么变成了物权之争呢?难道《申请》不经依法登记就变成了物权、就不适用诉讼时效了?!

  现在
即使按照第67号驳回通知书曲解法律的理论来分析也是错误的,因为《继承法》第三条规定“房屋”这个物权也属于遗产的范围,因此“房屋”这个物权也肯定要受《继承法》第八条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并不是第67号驳回通知书所说的物权就不适用诉讼时效
了。

    通过以上的论证,已经证明了一个堂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竟是如此的法盲,这简直荒唐得不可思议!一个专门执行法律的高级部门,应是法律精英聚集之处,而以上如此公然多处篡改法律条文的四川省高院(2010)川民监字第67号驳回通知书竟自称通过本院审判委员会的研究,这是一个天大的笑话,这可以说是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总之,四川省高院
公然枉法裁判、曲解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发表于 2013-1-25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想说道说道,想想还是算了,老百姓能看得到的,说了当官的相信吗?所以还是老老实实的做人、做事吧!查出来的都是小事,大鱼是逮不住的。

发表于 2013-1-25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别当乞丐党,真正为绝大多少,但最没有发言权的人说点话!!
发表于 2013-1-25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等p民说话=0。老虎苍蝇一起打!
发表于 2013-1-25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ncdzq 发表于 2013-1-17 20:39
地区:南充蓬安
标题:关于蓬安文君路相如文化公园护坡加固豆腐渣工
   蓬安县城文君路相如文化公园的护坡 ...

关于“蓬安文君路相如文化公园护坡加固”贴文的回复
回复.jpg
满意(0)
不满意(0)
发表于 2013-1-25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凉山西昌市
改制企业生存难。党啊!谁在管?
愚公感悟:“悬空族”之难,改制企业,谁在管,一大群弱势群体年关来临怎过关?企业下岗人员的心声:企业解体,全员下岗 现又无单位,今天轮为了弱势群体的上不粘天下不着地的“悬空族”,还有人称是“不管部”的。这些人为了国家的改革开放,为了国家利益顾全大局、牺牲自我、下岗失业、自谋职业。月收入只有几百元不等,没有固定收入的他们只能过着艰辛的生活,节衣缩食,入不敷出。吃的是最廉价的食物,穿的是低廉的衣裳。这几年物价翻倍,为了防老养老还要自己全额承担高昂的社会养老金,社保养老金一年比一年高,这样下去几年后上万元,如再缴10年以上高达10到20万元,这样还能缴得起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这几年国家的政策倾向三农,对农村的政策越来越好,可农民还有几亩地养家糊口赖以生存。国家公务员、教师工资年年递增,福利、休假各种待遇是越来越好。失地农民卖了地分了钱,还有几分地,有的家财满贯还享受高额低保,可下岗人员呢?一无所有,到了五十岁以上年老体弱多病(很多人是职业病),无处就业打工何来收入?更不要说缴养老金!可改革开放的胜利果实让下岗工人们享有的不多(反正我没感受到),每年两会都无人替他们代言呐喊! 因为他们是被社会遗弃和遗忘的角落。他们为共和国的经济建设奉献出人生中最美好的年华,为国家为人民工作了几十年,把青春和热血贡献给了祖国和人民。
    党的十八大精神: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了共同建成小康,建议:对自主创业的下岗人员全面进行政策扶持和税收减免优惠,下岗失业人员政府拿出一部份资金补助缴纳养老金,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退休年龄理应提前到男50岁,女的45岁。因为为了生存,耗尽了毕生心血,都进入多病阶段,祖国啊!母亲。关注一下这群多灾多难的孩子们吧!
    我们同在共产党领导下,同为中国公民,轮落到今天,请人民政府给予这些下岗职工关心和关怀,才能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才能缩小贫富差距,才能共同建成小康社会,我们才能感受到党和人民政府的温暖。我们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发表于 2013-1-25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政府你也能相信,反正我已经不相信他们了
发表于 2013-1-25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sleepy:
发表于 2013-1-25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此地看看

发表于 2013-1-25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县住建局 发表于 2013-1-25 14:42
关于“蓬安文君路相如文化公园护坡加固”贴文的回复

没有问题最好 这是大家都愿意看到的事情 但是表面鼓包现象这么严重 我隐约有不好的预感

发表于 2013-1-25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村民侵占集体土地建房 政府冷漠不作为
射洪县太兴乡街道居民张某父子原住房旁边,有一宽约2米的公用巷道,系集体土地,作为公用过道和泄洪通道使用.2012年10月,张家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自行拆除旧房建新房,在此过程中公然侵占集体所有的公用巷道.
  由于张家蚕食侵占泄洪通道,在射洪县9.10洪灾中,倾泄而下的山洪到此没有通道,冲向旁边的民居,使其旁侧的住房被冲击而成危房.
  邻居及其它村民向当地政府和射洪县国土局多次反映,县国土局派人到现在走了二转,乡政府发出一份停工通知后,再不管不问,任由张氏父子侵占集体土地.
  当地百姓有三问:
  其一,居民建房是否需要履行审批手续,张家未经任何审批程序擅自建房是否合法?
  其二,张家在其原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外,擅自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建房,是否合法?
  其三,应该由哪一级.哪些部门对张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这些应当履行监管职能的部门是否构成失职.渎职?

发表于 2013-1-25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的过道没有了
IMAG0062.jpg

发表于 2013-1-25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她家房屋已成危房了
IMAG0061.jpg

发表于 2013-1-25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官员强行乱整怎么办?两会能解决吗?

发表于 2013-1-25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交通不能只围绕成都进行,不要成都所辖县都县县通快速铁路了,一些百万人口大县(仁寿、富顺、安岳、射洪等)一段普通铁路都没有,而百万人口大县又均是劳务输出大县,外出务工人员比较集中,解决对外交通问题尤为重要。同时只有解决了这些县的对外交通问题才能发展这些县的县域经济,从而减少外出务工数量。

发表于 2013-1-26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是叫他们不能再贪,二是不能再买超标车,三是叫他们少搞别的女人,四是关心一下本地的菜篮子,我这话不好听但是事实哟!

发表于 2013-1-26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以为你是谁啊.书记市长听你建言.做梦吧、就连市长热线电话还在挂羊头卖狗肉呢还建言0

发表于 2013-1-26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做梦吧.建言、

发表于 2013-1-26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做梦吧、建言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