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同志依法向审判委员会提出再审!
该案基本事实:我爱人代丽华是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她于1977年开始在中小学任教,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7年9月调万源粮食职工学校任教至今。1989年3月,在该校被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有聘任书。1994年7月15日,该校和原四川省万源人事局却故意违反聘任合同,把她已领了多年的教师工资偷偷改成管理人员工资,长期少付、克扣工资。2005年12月31日,该校和原万源市人事局又与她补签了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仍然没有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继续克扣工资。
我第一次到人事部信访,他们就承认工资被弄错了,将信访事项转到达州市人事局处理,处理结果多次出现反复,且拒绝举行听证。中央多个部委曾多次批复发函,让四川省政府、当地政府解决,谁都知道是错的,可就是被踢来踢去始终不解决。中央多个部委的工作人员才建议我们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说:有两个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又一直在从事教师工作,肯定是赢官司!
代丽华提出的人事仲裁请求和一审诉讼请求都是(要求)裁定(判)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简称万源市粮校,一、二审被告)和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简称万源市人社局,一、二审第三人)违反聘用合同,未按聘用合同(即国家政策规定)支付工资、克扣工资,要求补发……
因为我们不同意把万源市人社局从当事人(第三人)中去掉,被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不受理。
该案为学校与教师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四川省万源市法院应当受理该案。
向法院起诉,却被万源市法院毫无理由裁定“不予受理”,却被达州市中级法院寻找添加借口,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却被四川省高级法院承办法官偷换概念并遗漏诉讼请求,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历经三级法院审理,连案都立不上。
请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同志,四川省有关法院这样审案依法了吗?
该案立案审查需要查清的主要事实,也是争议的焦点:该案是否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万源市法院已查明本案于2011年7月4日人事仲裁,2011年7月5日向法院起诉,应作为支持立案的事实依据。除此之外,万源市法院未审查、认定其他事实。也就是说四川省万源市法院(2011)万源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裁定书的不予受理裁定,没有任何事实支持,也没有任何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显然是对劳动人事仲裁后起诉期限的规定。而万源市法院已查明该案于2011年7月4日人事仲裁,2011年7月5日向法院起诉,起诉时间符合要求。万源市法院的承办法官却根据该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完全是故意错误适用法律。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601号民事裁定书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19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同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缺乏理由和证据证明,属于错误适用法律。
达州市中级法院601号裁定书在审查查明部分罗列的:“代丽华未被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在审查认为部分认定的“代丽华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等问题”,完全是不顾事实,是故意帮一审法院寻找添加不受理的借口,没有依据,且超出了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两个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作为证据摆在法官们面前,他们怎能睁眼说瞎话?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5号裁定书认定的 :“诉讼请求为……实质上属于岗位职级评定及工资等级套改的问题”,是故意把“要求履行合同、足额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强行说成“(要求)岗位职级评定及工资等级套改”,明显是在指鹿为马、偷换概念。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都只字未提“技术职务、工资套改问题”, 也未要求评定职级。本案原审提供的证据:1989年3月聘任书,2005年12月聘用合同都明确写着聘的一级教师职务,国家有一级教师职务工资标准,工资额是明确的,履行合同、按一级教师职务支付工资只要按国家工资标准执行就可以了,不再需要评定职级。不能强行把本案诉讼请求认定为“(要求)职级评定、工资套改”。
达州市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帮万源市法院寻找、添加借口,“维持”、“驳回”无从谈起!
对如此简单的履行聘用合同案件的立案审查,之所以作出如此荒唐的裁定,与承办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有关。此案共进行了三次起诉。第一次起诉(2011年1月6日),万源市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万源民初字第177号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且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民事案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而当时万源市劳动人事仲裁委说没设人事仲裁,所以只好进行的劳动仲裁。第二次起诉(2011年6月10日),万源市法院又拒绝出法律文书,并以相同的理由口头答复不予受理。立案法官让我们先找万源人社局,并承诺:若不能解决,法院再立案受理。我们按要求又申请了人事仲裁,解决了所谓“不能直接起诉”的问题。第三次起诉(本案),万源市法院居然言而无信,又找别的借口,万源法院的立案法官们也自言自语感叹:“立了一辈子的案,现在不会了”!达州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释法时也坦言,“(他)仔细审查过本案,应当立案”。
明知该立案却故意裁定不受理,法官们的“感叹”与“坦言”,都充分说明该案存在干涉司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本案为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被认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本案起诉时间在法定期限之内,起诉条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四川省万源市法院(2011)万源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裁定、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601号民事裁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缺乏理由和证据证明,错误适用法律,并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二审、再审裁定还存在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六)项、(十三)项、(十一)项,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同志依法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再审。谢谢!
代丽华与四川省万源市粮校和万源市人事局依法签订的教师职务聘用合同,受到《宪法》、《教师法》、《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众多上位法律的保护,法院裁定不能违反上述法律。依法签订的聘用合同必须履行!这么一个简简单单的履行聘用合同案件,若任由四川省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等单位用伪造的公文、篡改后的档案,编造的政策,捏造的事实,掩盖事实真相;任由其通过行政权力、金钱等不正当手段干涉司法、阻止立案,枉法裁判,官司打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连案都立不了,将会造成怎样的社会观感?将会起到极坏的示范作用,法律的尊严何在?
四川省万源市一百姓:陈荣
2013年1月13日
附件:证据见后;有关法律文书见之后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