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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r14781856923

请四川省高级法院王海萍院长依法向审判委员会提出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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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11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为何“眼花了”?

    两个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作为证据摆在法官们面前,达州市中级法院的承办法官怎能睁眼说瞎话,非说未聘
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与水涛法官一样,“眼花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3-20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编造不受理借口

      自从我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以后,党中央国务院从来没有安排过停止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也多次重申禁止另搞一套,四川省万源市粮食局无权停止专业技术聘任工作。
  
        就算编造借口,也应当注意常识,代丽华在1989年已经评、聘的一级教师职务,2005年补签的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能在1992年3月被“停止”掉吗?

 楼主| 发表于 2013-3-24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为何故意混淆事实聘任未聘任的区别?

为何强行把事实聘任审查为未聘任


19923月,聘任合同到期后,因用人单位拖延,未及时办理续聘手续,但代丽华仍在原教师岗位工作,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万源市人事局未表示异议,应当视为存在事实聘任合同。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达州市中级法院却故意混淆事实聘任未聘任二者之间的区别,故意强行把事实聘任说成未聘任
  

 楼主| 发表于 2013-3-27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市中级法院故意强加不受理借口!说什么“上诉人代丽华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等问题”?


     代丽华的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都只字未提“技术职务、工资套改问题”, 也未要求评定职级(见说明)。达州市中级法院裁定书认定的:“代丽华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等问题”,不知从何而来?

     本案原审提交的证据1989年3月聘任书,2005年12月聘用合同都明确写着聘的一级教师职务。国家有一级教师职务工资标准,工资额是明确的,履行合同、按一级教师职务支付工资只要按国家工资标准执行就可以了,不需要评定职级。不能强行把本案诉讼请求认定为“(要求)职级评定、工资套改”。更何况法律已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同工同酬的方法解决,并非一定要先评定职级、工资套改才能解决工资纠纷。

      代丽华的诉讼请求为:“1)、判被告、第三人违反聘用合同,未按聘用合同(即国家政策规定)给原告支付工资,克扣工资……;2)、判被告故意拖延不续订聘任合同,支付……;3)、判被告、第三人在1994年7月15日故意掩盖业已发现的工资错误……;4)、判被告、第三人承担其侵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害损失……;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第三人承担”;

      代丽华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依法判令一审法院受理其起诉或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发表于 2013-3-28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鼓励一写,帖子非常好

 楼主| 发表于 2013-3-30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市中级法院不该把行政机关答复作为不受理借口

      正是因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能代替法院裁判吗?能终止诉讼程序吗?何况四川省人事厅意见是根据伪造的公文、篡改后的档案,编造的政策,串通捏造的事实证据作出的!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裁决或者其他处理,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就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可对其中的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并在作出行政判决的同时,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一并作出民事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3-4-4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市中级法院不该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开的原则”。代丽华人事争议案一直处在立案审查阶段,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未收集,所以,法院不应在这时,就争议的实体部分说三道四,更不能在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况下,就实体部分枉加认定,并以其作为不立案的依据,造成未审先判,本末倒置。

 楼主| 发表于 2013-4-10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市中级法院没有对万源市法院适用法律是否适当进行审理,故意转移话题

      该案于2011年7月4日仲裁,2011年7月5日起诉,能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不受理吗?达州市中级法院认定的“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的结论,从何而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本帖最后由 cr14781856923 于 2013-4-10 21:45 编辑

 楼主| 发表于 2013-4-12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2011)万源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裁定,除认定代丽华人事争议案于2011年7月4日仲裁,2011年7月5日起诉,并未审查其他事实,就毫无理由裁定不受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吗?达州市中级法院从何得到“认定事实清楚”的结论

发表于 2013-4-13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帮助的说,谢谢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4-14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流浪在家中      
发表于 2013-4-13 21:53
很有帮助的说,谢谢了

       也谢谢您的关注!让我们相互支持、主持正义吧!

 楼主| 发表于 2013-4-19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万源市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达州市中级法院如何裁定维持?

发表于 2013-4-20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支持没话说~ 楼主真强

 楼主| 发表于 2013-4-23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蜘蛛蝴蝶梦        
发表于 2013-4-20 19:28


继续支持没话说~ 楼主真强
        谢谢您支持!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3-4-24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川川妹        
发表于 2013-3-28 10:13 |
        谢谢您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3-4-26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枉法裁判


      该院承办法官释法时坦言:“(他)仔细审查过本案,应当立案”。明知该立案,却故意裁定不受理,达州市中级法院枉法裁定,为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13-4-26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市中级法院故意枉法裁判

      代丽华人事争议案承办法官释法时坦言:“(他)仔细审查过本案,应当立案”。明知该立案,却故意裁定不受理,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定,为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13-4-30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法院为何不保护依法签订的聘用合同,反而帮违法者开脱?
发表于 2013-4-30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不错              

发表于 2013-5-2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头可断 水要灌 灌水规矩不能坏——无论如何也要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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