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部门能够对百姓关注的乱涨价予以处罚,本是一个进步,但是处罚决定书本身确不敢恭维。
处罚决定应一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而本处罚决定书只引用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是公司,法律依据确引用"经营者为个人的"适用法律错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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