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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莽娃儿

“诉南部金星收费站违法收费案”法庭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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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6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不了帖了,顶部起来了?

发表于 2013-3-6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既然称“过站式”收费,那11元的标准如何形成的啊,可有依据?
发表于 2013-3-6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1、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但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却不能参照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中就没有这样的规定。行政诉讼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律没有规定,所以不能参照。可以变更被告这种逻辑只是有些法律从业人员想当然的想法,正确的做法是法官行使释明权后建议原告撤诉后重新起诉,如原告坚持不撤诉,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2、为了让网友们更清楚的了解为什么不能变更被告,举一个例子就明白了。我想起诉一个南部县的人,但是不想去南部起诉,难得跑这么远,我就随便起诉一个户籍在顺庆区的朋友,然后开庭的时候我再申请变更被告,法院只要同意变更,这样案子不就在顺庆区法院审理了吗。试问这样地域管辖的规定还有什么意义,必然造成诉讼的混乱。

切切记住,程序优先。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3、原告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及法律关系起诉,被告的举证责任可就轻多了。何为“不当得利”?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法律渊源出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不当得利案件中,“失利”一方由于无法就“得利”一方无法定或者约定的理由这一消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且由“得利”一方就其获利有合法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并无不可,因此,应认定由“得利”一方就其得利有法定或者意定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基于证明责任分配的难易程度及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由被告就其获得利益有法定或意定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则应由被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但如果被告主张的收费合法依据与上位法相抵触,则望南部法院的法官有勇气效法当年河南的李慧娟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认定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具体细节问题就不发表意见了,只讲下法律关系。

理论探讨,各抒已见,南部诸君勿怪:P

发表于 2013-3-6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原告及代理人还是不错的,不论是从证据上还是从发表的代理词,被告方有恼羞成怒,强词夺理的味道。老胡,大家支持你。

发表于 2013-3-6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想最后结果,能胜不,胡老师。

发表于 2013-3-6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胡老先生,支持楼主,金星收费站、阆中那个收费站,是全川最不要脸的收费站

发表于 2013-3-7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决的效果如何?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良心是法官践行正义的最后堡垒,裁判文书则是法官良心和智识的有形载体。司法公正不公正?“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判决公允不公允?“百姓心中有杆秤”。一句话,“是非自有公论,功过后人评说”。

发表于 2013-3-7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官司胜不胜,必须要感谢这些为南部公益事业作出贡献的同志们。
发表于 2013-3-7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先不论胜负,至少让他们知道不能让他们随意胡来。
从点滴、细处入手,在现有法律下,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还是值得努力的。
支持!
发表于 2013-3-7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点滴、细处入手,想现有法律下,站在社会公益立场,维护公平与正义体现了强烈的社会责任。
支持!

发表于 2013-3-8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府骑士 发表于 2013-3-5 02: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人民法院是为人民服务

可能为不了人民哦

发表于 2013-3-8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败诉的可能性很大,但至少又给有关部门敲了一下警钟

发表于 2013-3-8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良心是法官践行正义的最后堡垒

2017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3-3-8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唉,不是说取消了很多的公路收费吗.......

2014年度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3-3-8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突然有事没看完,但是顶你!!!!!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13-3-8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行形摄色 发表于 2013-3-8 11: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唉,不是说取消了很多的公路收费吗.......

该公路被南部县政府卖了,钱用了,莫办法。;P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13-3-9 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ban54 发表于 2013-3-7 12: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管官司胜不胜,必须要感谢这些为南部公益事业作出贡献的同志们。

其实定水人、南部人更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成本并不高,50块诉讼费而已。如果有很多人发起针对这一不合理现象的诉讼,这种状况肯定会改变。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3-9 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罡兴律师事务所 发表于 2013-3-6 13: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但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却不能参照行政诉讼法 ...

好,支持这个意见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3-9 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133.gif

发表于 2013-3-9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绵阳网友,支持胡老师正义的诉讼!支持莽娃儿。
我是绵阳网友,支持胡老师正义的诉讼!支持莽娃儿。
我是绵阳网友,支持胡老师正义的诉讼!支持莽娃儿。
有两个重要问题不要忽略了,1、收费公司是否存在转移国有资产问题;2、收费单据不应该是南充地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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