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幢楼爆出南充中院五大问题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季雨 日期:2013-3-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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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白塔路有一幢九层的住宿楼,住着35户原高坪区计委的干部职工,自2000年2月入住以来已经整整13年了,还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住户们几乎年年为质量问题、产权问题上访。
当年修房后高坪区计委在改革中一分为三(高坪区发展和计划局、高坪区物价局、高坪区国土资源局),到现在又改成了高坪区发展和改革局、南充市国土资源局高坪分局。围绕这幢楼高坪区计委和承建方南充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后更名为南充市华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华欣建司)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打了五年官司,历经了两次一审,两次二审,最终在2006年11月20日由四川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高坪区发改局、南充市国土资源局高坪分局、高坪物价局三局职工住宿楼总造价289.35万元,除已支付部分外,三局尚欠90.94万元及利息70万元,并退还承建方4.2万元工程保证金及利息1.39万元;承建方华欣建司整改不合格工程,整改费用自理。
截止2012年11月20日,南充中院执行局分四次从南充市国土资源局高坪分局银行账户上划扣资金272.3万元,多为华欣建司划扣了101.4万元延迟履行金。2013年1月28日,南充国土资源局高坪分局和高坪区发改局联合致函南充市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历数中院五宗罪。
一、企业未起诉法院先通知
南充市高坪区计委综合楼欠款纠纷一案原告南充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具状起诉时间是2001年7月20日,令人奇怪的是早在2001年5月23日南充市中院就致函高坪区计委说已经受理了该案,这份手写的“通知”还有类似判决书的字号(2001)南中法民初字第6号,最后加盖了南充中院鲜红庄严的大印。这份通知与企业起诉书结合起来看,南充中院法官早在2001年初就与承建方南充六建司勾结大搞权钱交易,司法腐败!对此高坪计委职工多次向南充中院反映均石沉大海,可见这一案件在尚未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就已露端倪。
二、财政未审计,判决对抗法律
高坪区计委综合楼除少数职工集资外大部分款项来自财政,工程完工后必须要审计完才能结算。2000年8月,南充六建司向高坪区计委提供结算报告,同时提供了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但不签署对复印件真实性的保证书,并拒绝提供原始依据。2001年4月高坪计委将这些材料移送高坪区审计局审计,2001年7月20日南充六建司提起诉讼,2001年11月6日高坪区审计局终止审计。
2004年10月10日南充市中院委托四川通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计委综合楼作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2005年8月24日鉴定结论为:工程总造价305.4万元,每平方米高达776.8元,与当初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价格441.16元/平方米高出了许多,大大超过了当时南充最高商品房价格,导致了住户的不满,而南充中院采信了这一造价数据。高坪区发改局和国土局均认为这一数据应当再经过审计机关审计后才能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有违审计法,但是法院最终还是以判决的形式对抗了《审计法》的规定,并据此做出了执行。
三、法院执行偏袒,擅增巨额延迟履行金
法院判决高坪发改局和国土局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170.9万元,并没有延迟履行金一说,南充中院执行局擅自增加101.4万元延迟履行金,不仅于法无据,还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因为法院在判决支付工程款的同时还要求南充华欣建司整改修复不合格工程,但该公司一直拒不执行法院这项判决,南充中院对此也没有拿出强制措施督促公司整改。在高坪两局具有抗辩权的情况下,工程欠款就不应该支付完结,哪还有什么延迟履行金一说。因此南充市中院执行局存在严重执法不公,有意偏袒南充华欣建司,擅自增加巨额延迟履行金等违法问题。
四、法院袒护不合格工程
南充市高坪区计委综合楼2001年竣工后,承建方请高坪区建设局质检站评为优良工程,后经调查这家质检站根本不具备工程质量监督主体资格。2003年8月,南充中院委托西南交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中心对该工程鉴定,结论为“由于构件的缺失,电器安装工程不合格,已建建筑物与设计图和竣工图不相符合等,该综合楼工程质量定为不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验收不合格,修复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南充中院给予支持还积极支持,超范围支持,而且袒护华欣建司不整改不修复,致使今天工程款早已强制执行到位,并超范围执行,不合格工程还是不合格,视35户住户100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儿戏!房屋产权办理更是遥遥无期,南充中院就是这样具体“司法为民”的。
五、法院无权执行财政专项资金
南充中院执行局从南充国土资源局高坪分局划扣的272.3万元是土地专项资金和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的补偿费和安置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法经【1995】13号)应专户储存,县级或乡级政府监督使用。法院无权执行这笔经费,因为这批经费并非国土局所有,只是暂存国土局账户,法院明显属于执行案外人财产。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入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19号)第二条“土地出让收入必须缴入地方国库,严格实际收支两条”的规定。南充市国土资源局高坪区分局将专户资金另存、截留、甚至挪用近3000万元是违规行为,是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行为,导致法院强制执行走近300万的重大经济损失,南充市纪委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
南充市高坪区计委综合楼工程欠款纠纷案从审理到执行,法院都出现了明显错误,完全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司法为民成了司法扰民甚至司法害民。35户居民的住房并没有因为司法审判、执行得到解决,反而加重深化了矛盾,这与法于理相悖!纵观整个案件,唯一得利的是南充华欣建司,工程款得到了,利息得到了,另外多得了百多万的延迟履行金,不合格工程也不用修复了,可谓赚得盆满钵满。
2013年1月28日,南充国土资源局高坪分局和高坪区发改局联合致函南充市中院提出执行异议,截止记者发稿时南充市中院都没有任何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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