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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马鞍山民

南充中院法 官乱整被人抓了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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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17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手冰冷 发表于 2013-3-15 13: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发帖人确实是误导网友,糊弄大众。据知情人了解,南充市高坪区发改局,高坪国土局,高坪物价局属政府部门, ...

小手不是公司的就是法院的,你说高坪3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招待费就要几百万,请出示证据。
3局1年招待费就是100万,也请出示证据!
媒体都曝光了还狡辩。
除非有证据,否则,没人相信你!

 楼主| 发表于 2013-3-17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3-3-19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3-3-15 20: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按你说2年后2001年7月人家起诉,此民事法律行为时效只有2年,己过诉讼时效。为什么2年后还能立案,在政府 ...

      楼主你不懂法,不要在此乱说以免误导网民。
       原高坪计委综合楼于2000年1月26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因原高坪计委既不与施工方进行决算,也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在长达一年多时间里施工方多次向有关部门反应和向原高坪计委催收工程欠款,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施工方于2001年7月正式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你根据哪国法律说超过诉讼时效?

发表于 2013-3-19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马鞍山民 发表于 2013-3-17 10: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小手不是公司的就是法院的,你说高坪3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招待费就要几百万,请出示证据。
3局1年招待 ...

      本案历时十三年:历经二次南充中院一审、二次省高院二审、一次省高检抗诉、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因原计委在2001年底在机改中被分为三个单位,即分为高坪发展和改革局、高坪物价局、高坪地矿局(后在诉讼中又合并到高坪国土局),因此本案被告共三单位,每单位均请的二位律师(代理人),在每一诉讼阶段三被告均变换不同代理人,先后三单位共换了十多位代理人,本案标底涉及一百万左右,截止现在按规定支付多少律师费、多少诉讼费?大家可以算,这是其一:其二,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告反复申请重新鉴定,先后请了三个中介机构进行了三次质量鉴定,二次请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其用去多少鉴定费大家也可以算,其三,整个诉讼过程有三次在成都(二次省高院二审、一次省高检抗诉),一次在北京最高法院再审,每次被告均派二名以上专人常驻成都和北京拉关系,仅一次成都二审被告派其单位二名人员就在成都住了二个月,所有这些过程应该报了多少差旅费、招待费也可以算:其四、在诉讼中被告为了拖延诉讼时间干扰法院办案四处找关系请客送礼,历时十三年的诉讼最后在单位报了多少帐,三家单位分摊了多次,每家单位最清楚,票据报了后是分别在三家单位户头上或在财政账上,这也很清楚。三家单位领导已换了几届,每一任领导谁敢拍胸口说是经得住查的,据了解,此人几笔可查费用之和远超过当时应支付的工程欠款,大家知道,被告三单位是国家行政机关,其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而财政的钱来源于纳税人,三单位拿着纳税人的钱不当数,无理缠诉,抗拒生效判决执行,天理难容。发贴人如你不知道内情就不要在这信口雌黄。

发表于 2013-3-19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马鞍山民 发表于 2013-3-17 10: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小手不是公司的就是法院的,你说高坪3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招待费就要几百万,请出示证据。
3局1年招待 ...

      本案历时十三年:历经二次南充中院一审、二次省高院二审、一次省高检抗诉、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因原计委在2001年底在机改中被分为三个单位,即分为高坪发展和改革局、高坪物价局、高坪地矿局(后在诉讼中又合并到高坪国土局),因此本案被告共三单位,每单位均请的二位律师(代理人),在每一诉讼阶段三被告均变换不同代理人,先后三单位共换了十多位代理人,本案标底涉及一百万左右,截止现在按规定支付多少律师费、多少诉讼费?大家可以算,这是其一:其二,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告反复申请重新鉴定,先后请了三个中介机构进行了三次质量鉴定,二次请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其用去多少鉴定费大家也可以算,其三,整个诉讼过程有三次在成都(二次省高院二审、一次省高检抗诉),一次在北京最高法院再审,每次被告均派二名以上专人常驻成都和北京拉关系,仅一次成都二审被告派其单位二名人员就在成都住了二个月,所有这些过程应该报了多少差旅费、招待费也可以算:其四、在诉讼中被告为了拖延诉讼时间干扰法院办案四处找关系请客送礼,历时十三年的诉讼最后在单位报了多少帐,三家单位分摊了多次,每家单位最清楚,票据报了后是分别在三家单位户头上或在财政账上,这也很清楚。三家单位领导已换了几届,每一任领导谁敢拍胸口说是经得住查的,据了解,此人几笔可查费用之和远超过当时应支付的工程欠款,大家知道,被告三单位是国家行政机关,其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而财政的钱来源于纳税人,三单位拿着纳税人的钱不当数,无理缠诉,抗拒生效判决执行,天理难容。发贴人如你不知道内情就不要在这信口雌黄。

发表于 2013-3-19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明白了,法院乱来在先,以后的事-------乱乱乱头绪!

发表于 2013-3-20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明显的程序违法、实体错误,还有什么辩解的理由?——也难怪,人家手中有这样的权力,指鹿为马、弄虚作假、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你其实是懂得!

发表于 2013-3-20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3-3-20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

发表于 2013-3-21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发

发表于 2013-3-22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o:o:o:o:o

发表于 2013-3-22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要升等级

发表于 2013-3-23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
裁定书1.jpg

发表于 2013-3-23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
未命名.jpg

发表于 2013-3-23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
3.jpg

发表于 2013-3-23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定书4.jpg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

发表于 2013-3-23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一幢楼爆出南充中院五大问题》的批驳

麻辣社区转贴了一篇来源中国法治作者季雨的《一幢楼爆出南充中院五大问题》文章(简称奇文),本来奇文中所列的南充中院在审理与执行四川省南充华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华欣),南充市高坪区发展和改革局、高坪区物价局、高坪区国土资源局(简称三局)拖欠工程款一案中的五大问题,本来奇文要么是无中生有的捏造,要么是因缺乏法律常识的错误不值一驳,但由于三国家机关雇用的化名季雨的五毛,已在网上公开造谣,为避免网民受其误导,产生误解,因此有必要针对奇文的不实之词作出必要的批驳。
1、关于“企业未起诉,法院先通知”问题
奇文提出的此问题,三国家机关在两次一审、二次二审、省高检抗诉,最高法院再审中均反复提出,法院对此问题早有结论,但奇文视而不见。其实此事调查起来很简单,华欣什么时候起诉、法院有受案登记,华欣什么时候交的诉讼费有发票依据、三国家机关什么时候收到起诉书副本有签收人在送达回执签字上的日期,几相对照,到底是法院先通知,企业后起诉,或者是企业先起诉,法院后通知,便一清二楚,奇文作者连基本情况不清楚,基本常识不了解,便断下结论是企业与法院“钱权交易,司法腐败”,要知道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诬告陷害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2、关于财政未审计,判决对抗法律的问题。
首先奇文认为该工程未经审计,法院依据鉴定机关的鉴定结论作为判决依据是判决对抗审计法,奇文作者此观点只能说明其对诉讼法律知识一无所知,不值一驳,在此我们只是反问一下奇文作者,你提出这一观点的法律依据何在?有哪一部法律,在哪一条中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只能按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判案,而不能依司法鉴定机关的司法鉴定结论判案?一个人不懂法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懂法却以法律专家自居说这个违法那个违法,这不是一个人无知的问题,而是人品问题,请奇文作者今后要慎言,不懂不要装懂,以免出言不慎,贻笑大方,丢人现眼。
其次,奇文在此问题中谈到了原计委综合楼单位平方 米的造价达到776.86元,不仅超过合同441.16元/平方米,并大大超过了当时南充最高商品房价,对此问题让我们用事实说话,造价是高是低,由网友评说。
①根据庭中法院委托四川通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综合楼工程总造价3,054,467.00元,鉴定总建筑面积3931.8m2,鉴定每平方米造价为776.86元。其造价的构成如下表:               金额: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        备注
一        土建工程        2881942       
1        建筑工程        2299543       
2        装饰工程        454648       
3        现场签证        156960        三通一平,附属工程,甲方更改工程等
二        安装工程        172525       
1        给排水工程        83702       
2        电气安装工程        77876       
3        消防        9378       
4        换气扇安装        1569       
        合计        3054467       
根据上表,综合楼工程总造价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三通一平工程、附属工程、以及甲方更改工程和安装工程的造价。
原高坪计委综合楼工程鉴定结论所反映的平方米造价776.86元看似较高,但它包括了与建筑工程造价无关的其他项目的费用。比如三通一平工程,本身就该被告方在华欣公司进场前完成,但被告方要求由华欣公司完成,其费用就应该由三局承担,又比如附属工程,属三局要求华欣公司做的新增项目,其造价本身也应由三局支付,以上二项合计就加大工程造价156960.00元,每平方增加工程造价40元。
②三局为了加大对职工的福利,将装饰工程纳入土建工程之中,通过加大土建工程的造价,实现对职工的暗补贴以规避国家政策。因此,综合楼工程属全装饰工程,即室内、室外均进行了装修。室外为外墙面砖、底层柱为花岗石、全幢楼铝合金门窗和金属卷闸门,室内部分为地板砖,厕所、厨房为彩色地砖,墙面为墙砖贴到顶,客厅为彩色水磨石和大理石、花岗石,厕所安装了洗面盆、坐式马桶、双人浴缸,厨房做了洁净灶、安装了换气扇、釉面洗碗盆、洗菜盆、碗柜及所有卫生间、厨房冷热水管、卧室、客厅全部安装了闭路电视、电话等一应俱全。所有这些均是一般商品房和普通职工住房建筑无法相比的。根据鉴定结论装饰工程总造价为454,648.00元,每平方米增加工程造价115.63元。
③该工程地理位置特殊、地质情况复杂,导致该工程基础较深,增加了基础工程造价。
根据高坪区地质情况,一般设计地基基础深度为2米左右。根据综合楼所处地理位置的地质地勘资料表明,该地理位置在8米以下应为卵石层,但根据实际地质钻探结果,其基础持力层中风化页岩层是在16米深处。因此,该工程基础深度达到16—18米,比一般工程地基深,施工难道大,必然增加工程量和费用。依据鉴定报告书的数据计算,仅基础工程一项,该综合楼的基础工程造价就比一般正常同楼高建筑工程的造价每平方米高100元左右。
④涉诉建筑工程是属综合楼,主体结构复杂,一楼为营业房,二楼以上为住宅。根据设计:整幢楼属九层框混结构,其中两层属钢筋混凝土框架、而且底层(架空层)层高3.4米,一楼(营业房)层高4.5米,属混凝土现浇框架剪力墙结构。并且该工程设计较为保守,实行层层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较多,载面较大,这些因素均造成该幢楼的建筑工程的造价高于一般普通住宅楼的造价。根据计算,以上因素导致工程造价每平方米高出一般普通住宅楼150元左右。
扣除以上②—④项因特殊情况增加的每平方米工程造价,实际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371.23元。这个单价在当时高坪还算比较低的,奇文以精装房的工程单价与普通住宅建筑工程单价相比,有可比性吗?
3、关于法院执行偏袒,擅增巨额迟延履行金问题
首先,关于在本案中法院究竟是在偏袒谁,相信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一看就明白。一是我国是一个有“官官相护”传统的国度,现实中“官官相护”现象屡见不鲜,所以才有“民不与官斗”之说,而华欣公司注册办公地在高坪,三国家机关又是高坪区的强势机关,谁的能量大,谁的资源丰富,官司中谁占优,广大群众应该很清楚,二是华欣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至今有六年时间未执行完毕,已经扣押查封财产未完全支付给申请人,从客观事实上也证明法院是一直在偏袒三行政机关,试想如果三被告不是国家机关而是一般企业或个人,谁敢胆公然抗拒法院判决,谁敢有钱不还,一拖六年,照样大吃大喝,过着逍遥自在的生活。
其次,奇文称判决未判延迟履行金,南充中院擅自增加101.4万元延迟履行金,不仅于法无据,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又是奇文作者典型不懂法的表现,在此有必要引用民诉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结合本案,省高院判决三局应支付华欣公司拖欠工程款迟延保证金和利息三项合计1707320.92元,华欣公司于二OO七年四月申请强制执行,时至今日已达6年时间,按照法律规定的双倍利息计算,被执行人应付的延迟履行金就应该是101.4万元(根据2012年底计算,现在应该不止此数了)。奇文作者可以自己去查一下民诉法的规定,然后计算一下,不要自己不懂就乱下结论误导网民,至于为保证国有资产不被流失问题,原计委住宅楼早在2000年就分配给了原计委的公务员,显然此费用应由住户自行承担,奇文作者既然如此热心维护国有财产,可向有关部门建议,在单位承担此笔费用后然后分摊各住户,由各住户上缴国家以保证国有资产不被流失。
4、关于法院袒护不合格工程
奇文对工程质量作了夸大其辞的虚假描述,这也是三局在诉讼中和执行中一再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事实果真如此吗,答案是否定的。
①根据四川省高级法院的判决和西南交通大学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中心鉴定报告该大楼主体结构定为合格,部份构件的缺乏不影响主体结构和安全使用,因此奇文称危及100人生命财产安全纯属为吸引眼球,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耸人听闻的编造,试问该房已交付使用十三年并且经历了5.12大地震考验出现了质量问题吗?
②鉴定报告所指“部分构件的缺失,电气安装不合格”,女儿墙构造柱不符现行抗震规范的要求,照明及普通插座接地线截面积1.5平方规格低于设计的2.5平方规格,并且这二项缺限是能够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为此鉴定机关和原设计单位提出了整改意见(女儿墙构造柱是按原设计施工的,是检测单位要求增设女儿墙构造的)。
③根据鉴定机关提出意见和高院判决,女儿墙构造柱整改费用为7059元,电气部分整改费用35763元,同时根据原设计单位的整改意见,女儿墙构造柱整改在技术上和施工上是可行的,电气部分整改更为简单,因该工程是采取PVC穿线塑料管暗埋方式,整改过程只需将其中一根1.5平方规格电线抽出换成2.5平方规格电线即可,因此本工程质量并非达到奇文所称严重程度。
④在省高院判决生效后,华欣公司先后四次去函给三单位,通知整改进场需配合事项均遭拒,在执行中法院又组织双方多次就整改进行协商,为配合法院工作华欣公司为此组织了施工人员购买了施工材料,但均由于三局不配合,无法进场,因为女儿墙整改需要有水电施工条件,三局不协调提供。电线整改涉及该幢的每家住户,住户不让施工人员进屋,则无法整改,根据省高院第六项判决,三局不配合,则由三局自行整改,费用自行承担,因此华欣公司现已不负有整改责任,也不再承担整改费用。
以上几点充分说明奇文故意夸大工程质量问题意在误导网民,把水搅昏,为三局拖欠工程款寻找借口。
⑤关于法院无权执行专项资金问题
奇文称法院执行款项是高坪政府的专项资金是执行了案外人的财产,在此作两点反驳:一是法院是从高坪区国土局的帐户执行的执行款,而不是从高坪区财政帐户上执行走的执行款,所以并不是执行的案外人钱财;二是奇文说执行款是财政暂存于高坪区国土局帐上的,但据了解,作为案外人的区政府至今未公开承认,并正式向法院提出异议说法院已执行款属政府的专项款项。更何况在财政已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经费由财政统一支出的现在财政体制下,各单位对外债务也应由财政统一承担,即使是财政的钱,它也有责任代下属各局承担债务,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讲,法院的执行也无任何错误。
奇文结尾谈到了此案至今谁受益的问题,现在也给大家算一笔帐,原计委宿舍楼于二OOO年一月二十六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根据判决三局共欠华欣公司90多万元,按当时高坪区的物价400元/m2左右,此款可购买2000多平方米的房产,现在高坪区房价已达4000-5000元/m2,此款仅能买到200多平方米的房产,资金贬值达10多倍,就算将三局100万的迟延履行金给华欣公司,能弥补华欣公的损失吗,再加上官司打了十三年之久,从南充中院打到省高院最后打到最高法院华欣公司用去的代理费、差旅费、诉讼费等损失则更大。反过来看三局,用华欣公司垫的资金修建起了职工宿舍,然后按福利房分给职工,每个职工则上交了一万多元的房款,却住着120多平方米的精装房,而且一住十三年欠钱不还,现在其房子价值已升至50多万元,升值达50多倍,两相一算帐,请问奇文作者到底是谁“赚得盆满钵满”。 试问奇文作者你有没有一点基本法律知识?哪你所说的有一点事实根据吗?

发表于 2013-3-23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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