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复查被活动,一夜变卦,反而帮忙添加借口
2009年1月19日下午17时左右(临下班时间),四川省人事厅信访处长电话通知我们,经调查核实,应当给代丽华继续执行教师工资,调入时应当核定基础职务工资86.00元,与达州人事局李科长等人所核一致,并邀我们去成都协商处理方案。省人事厅却一夜变卦,没等我们去,第二天(2009年1月20日)就仓促出了没有任何问题的川人信复【2009】1号《意见》,不知是谁在深更半夜“办公”?不知是什么东西使其变卦?蹊跷的是本案有关人员当时正在成都活动。
我曾去省人事厅找他们理论,要求解释省人事厅《意见》、并说明理由。被告知,是根据派人到万源市调查了解得到的证据做出的处理意见。可我们一再要求出示证据,至今四川省人事厅也未能出示任何证据。在我当面拿出聘用合同、证据、有关政策法律依据之后,省人事厅有关人员不得不承认是万源人事局当时的错误,并说他们曾经问过万源人事局,为什么1992年聘任合同到期后,没有给代丽华办理续聘手续?(万源市人事局)回答:当时万源都没有办理续聘手续。并说,意见已经作出,他们也无能为力,只能找上级机关撤销。
万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给省长的回复中承认:“达州人事局、万源人事局先后于2008年11月9日、11月21日两次到省人事厅汇报……2009年1月6日省人事厅、达州人事局到我市实地调查”; 而四川省人事厅信访处长给我打电话,承认工资错误却是在2009年1月19日下午17时临下班时间;省人事厅作出《意见》是在2009年1月20日。充分说明,在作出《意见》几个小时之前,四川省人事厅并没有采信“到万源调查得到的证据”,那么,怎么会一夜变卦呢?是谁在深更半夜“调查”、“办公”?仅仅一个夜晚,又到万源市“调查”了吗?又“调查”到了什么“证据”?为什么至今不敢拿出来?与之前万源、达州人事局的借口相比,省人事厅《意见》的借口又变了。虽然这些借口写在四川省人事厅的《意见》中,却是万源市人事局、万源市粮食局、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等单位相互串通捏造、提供的,不过由省人事厅代言而已。
四川省人事厅《意见》中的借口如下:“经查,1992年3月后,万源县粮食局停止在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你未被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当时万源粮食职工学校不是独立的事业单位,也无有关部门对该校下达的人员编制。根据《国发(1986)27号和人职发【1991】11号有关规定……。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因在当时缺乏定编定员的客观依据,没有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必备条件,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不得不停止。鉴于上述情况,你在1993年工改中,应属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任相应职务的人员。万源市人事局可以按照《达州地区口头解答意见》为你套改工资”。乍一看,好像理由很充足,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政策依据”,罗列了一大篇。但实际情况却是:满篇都是编造的谎言!
该《意见》只说没有少核四级工资,却不讲如何核定,根据什么事实依据和政策依据核定。好像他们做结论,根本不用讲道理。
两个教师职务聘用合同摆在面前,他们怎能审查为未聘任?到底是眼花了,还是心花了?难道就因为万源人事局等单位的失职、渎职,就能否认两个教师职务聘用合同的存在吗?根据法律效力原则,省人事厅《意见》无论找再多的借口,都不能违反《宪法》、《劳动法》、《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等众多上位法律,不能违反依法签订的两个聘用合同。2005年才签订的教师职务聘用合同,还是经过万源市人事局鉴证过的,其真实性、合法性不容置疑。听说过有人签订了合同之后,然后以自己没有做好某项准备工作,而拒绝履行合同的吗?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自从我国首次实行以来,没有安排过停止。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各行其是,万源县粮食局有权停止吗?就算停止,在1992年3月,能把代丽华在1989年3月已经评聘的教师职务、2005年再次签订的教师职务聘用合同,停止掉吗?
“不是独立的事业单位”,能成为偷偷去掉代丽华教师工资的理由吗?根据川工改办(1986)30号一条、二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的成建制的成人教育学校(独立建制的班),均从1985年7月1日起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教师执行教师职务工资标准;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第一条,“除劳人薪【1985】4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以外,凡是1984年底以前编制、工资关系在普通中小学,现仍担任农民教育专职干部、教师、区乡教育专职干部,也可以列为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之规定,代丽华是1981年转正,1984年底以前编制、工资关系在普通中小学,1987年才调入万源粮食职工学校担任专职教师的正式教师,即使她在机关、社会团体从事成人教育工作,也应该拿中小学教师工资,何况万源粮食职工学校不是独立建制的班级,也不是机关,而是正规的成人学校。该校的行政管理人员、工人都是按中小学校工资制度执行的,为何唯独对代丽华这个正式教师执行双重标准?
代丽华的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是在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教师岗位上,由万源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评定的小学一级教师职称,由万源县粮食局长聘任的小学一级教师职务,聘任完全符合国发【1986】27号文件规定。
根据人职发【1991】11号《〈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第2条、3条规定,对首次评聘工作要进行检查验收,只有验收合格,清理好首次下达的指标,设置好岗位并经过批准,建立了考核制度并进行了1990年的年度考核,必须具备了这几个前提条件,专业技术职务才能转入经常性评聘。关于做好设岗工作,要根据各个基层单位现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评聘人员履行职责,各层次职务与其具体职责程度是否基本相符等情况,并以此为根据,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对岗位设置进行必要的调整。所以,人职发【1991】11号文件不仅不能成为所谓的“粮食局停止”的理由,反而是代丽华的教师职务聘任合法有效的政策依据。若代丽华在我国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时,评聘的一级教师职务都没有安排好,不作数,那么该校、万源粮食局、乃至万源县的首次聘任工作,就无法验收合格,又如何能转入经常性评聘?
原达川地区人事局的《口头解答意见》第8条,是对中央《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说明》二条(二)款9项断章取义后得出的,更不能成为偷偷去掉代丽华的教师工资的理由。适用该条意见,给代丽华(教师)实行职员工资,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按劳分配原则,违反了国发【1993】79号《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一条规定的改革原则,背离了85工改以来一直实行的按照实际职务确定相应职务工资的政策。
至于“定编定员”、“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设置好岗位并经过批准”、“设岗受到编制和工资总额制约”、“该校缺乏定编定员依据” 等一系列说词,更是强词夺理。这些工作,原本在85工改前后,就应当由人事职改部门完成;在我国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前后又再次布置;在首次评聘验收过程中(1991年前后)又多次强调必须进行完善、纠正、调整,并被作为首次评聘验收合格的必备条件,万源人事局等单位怎能一再失职、渎职,并把自己的责任推给代丽华承担?根据川职改(87)069号文件第七条:“聘任专业技术人员的增资控制指标,由省统一掌握使用。各单位在完成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职改办)验收合格后,持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证、聘任文件,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增资或不增资等情况,填写花名册和增资审批表一式五份,按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对审批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之规定,代丽华只要签订了教师职务聘用合同,履行了教师职责,就应当拿教师工资,其他问题不是代丽华应当考虑的,而是人事职改部门的工作。况且,首次聘任专业技术人员的增资控制指标,由省统一掌握使用;首次评聘中,对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也没有指标限制。
若该校真的不设小教岗位,那么,万源人事局为何要把代丽华调入该校?为何给她核定小学教师工资?为何在我国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时,在该校教师岗位上给她评、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若当时该校真的没有设置教师岗位,代丽华调入该校之初、首次评聘技术职务后,以及首次评聘检查验收时,该校和人事职改部门就应当主动补办手续,为何一再失职?
代丽华长期被作为教学骨干使用,担任班主任老师,从事化学、数学等主课教学,工作表现优异,符合续聘条件,未考核、未办续聘手续的过错在万源粮食职工学校和万源市人事局,应当视为存在事实聘任合同。我国首次评聘人员聘任到期后,万源市许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都没有办理续聘手续,我评聘的工程师也没有办理续聘手续,93工改都继续执行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为何万源人事局只针对她一个人?为何对她实行双重标准?
综上所述,根据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在哪里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在哪里有效的规定,代丽华在万源粮食职工学校评聘的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在该校是合法有效的。1994年代丽华与万源粮食职工学校之间,存在长期教师职务事实聘任合同关系,根据(93工改)中央《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说明》二条(二)款4项、8项、9项,应当继续给她执行教师工资。四川省人事厅《意见》满篇都存在错误。
省人事厅有关人员知道该《意见》是错误的,害怕被揭穿,故意将复查意见强行说成复核意见,并自封为终结意见。该《意见》违反了《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三)款:“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之规定, 急不可耐地终结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权力在省人事厅的上级机关;省人事厅也无法事先知道我们将以什么事实理由投诉;再则,我们针对省人事厅《意见》所存在的错误进行申诉,不属于以同一事实理由投诉。我们六次请求党中央、国务院撤销省人事厅的复查意见,中央多个部委也已经多次批复发函,让四川省政府、当地政府重新解决。省人事厅意见不能终结中央部委的批复发函!不能终结依法签订的两个聘用合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再说,该《意见》, 是在拒绝我们多次要求澄清事实真象、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并根据伪造的工资介绍信、篡改后的档案、捏造的事实、编造的工资政策作出的,是完全错误的。
附:有关工资政策条文:
中发【1985】9号改革方案三条(十一)款,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改革工资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进行定编、定员,核定工资总额,规定各类人员的职责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建立对工作人员必要的考核制度,以利于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发【1986】27号《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人职发【1991】11号《〈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第2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这就是:一要对首次评聘工作进行检查并验收合格;二是清理好首次下达的指标;三要设置好岗位并经过批准;四是建立了考核制度并进行了1990年的年度考核。这四个条件必须都要具备,缺一不可。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什么时候具备了这些前提条件,什么时候就可以开展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全国发展不平衡,不搞一刀切”。
人职发【1991】11号3条:“关于做好设岗工作。根据这几年许多地区许多单位做好设岗工作的经验,首先,要根据需要和可能来设岗。从目前情况看,第一,要根据各个基层单位现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情况,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设置若干不同层次的岗位,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第二,检查首次评聘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看各层次职务与其具体职责程度是否基本相符,并以此为根据进行必要的调整。第三,根据单位任务的增减,按照国家财力状况,再对岗位进行适当的调整。这就是说,既要根据需要,还要根据可能。设岗不能不受编制和工资总额的制约。事业单位的岗位设好以后要经上级批准(企业按有关规定、法规执行)。设定的岗位及职责一般要向本单位群众公布,以便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的条件和岗位空缺状况,按照自己的具体情况,对岗申报;评审组织评审其是否符合岗位的任职条件,行政领导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其次,设岗要逐步做到科学和合理。必须掌握、运用职位分类的科学原理,依据岗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繁简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对岗位进行调查、分析、评价等一系列过程,并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完善。
如果某个事业单位岗位已满,就不能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批准进行评聘分开试点的单位可以评定资格)。但如果由于人员调动、退休离休等自然减员出现岗位空缺,或者由于事业发展、任务增加,国家批准增设了岗位,可及时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川职改(87)069号文件第七条:“聘任专业技术人员的增资控制指标,由省统一掌握使用。各单位在完成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职改办)验收合格后,持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证、聘任文件,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增资或不增资等情况,填写花名册和增资审批表一式五份,按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对审批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
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十四条: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经批准在哪个范围内评聘的,则在哪个范围内有效。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或变更工作专业,应按拟新聘职务的管理办法和任职条件要求,重新考核、评审或确认任职资格,经过试用考察,按工作岗位需要聘任适当的职务,并按新聘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93工改)中央《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说明》二条(二)款4项:……专业技术人员仍根据实际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同一单位中实行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分别按不同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8项:事业单位的纯行政人员,要按职员职务工资标准套改。9项:事业单位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人员,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另一种是少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并兑现工资的,……可继续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对于管理人员中只评了专业技术资格未聘而没与工资挂钩的,这次不能按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要按职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附:四川省人事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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