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残疾下岗女工,丈夫因单位倒闭也被迫下岗,下岗前在原单位购买了一套,仅有24.10平方米的住房。是一家人赖以遮风避雨,也是唯一的生活用房。一家人过着清苦,但还平静的生活。 2006年6月,南部县新安路居委会以没有办公场所为名。在没有取得国土局的土地使用权和城建规划和建设局的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情况下,依托我家南面的墙面和相邻单位(烟草公司)墙面之间的消防通道建起了两楼一底的办公房。且修建房屋的墙面是未经我同意强行占用我住房南侧的墙面,使之成为共墙,而我家住宅南侧墙面开有窗户,是保证我正常居住、生活能通风,采光和日照。而居委会这一违章建筑,不但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居住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还侵犯了我一家的隐私权(以后我一家的吃、喝、拉、撒、睡都要在别人眼皮底下完成)。而且我的住房安全和居家安全也受到严重威胁。 在居委会的违章修建过程中,我多次向居委会和城建规划和建设局提出书面异议,并书面请求规划和建设局对新安路居委会的违章建筑依法阻挡并予以拆除。但规划局相关人员在违章建筑修建过程中到过现场,也未阻挡,并且一直不予理睬。居委会知道自己拿不到合法的修建手续,又想将新建的房子合法化,便将建好的房屋转给南部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作社区警务室使用。东城派出所在未调查清楚房屋是否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建成社区警务室。同时也警告我们:“民不与官斗”。 2006年4月23日下午3点半左右,我丈夫与我姐将自家的木质窗子拆下,结果被东城派出所以砸烂警务室窗子致使警务室不能正常办公为由,将我丈夫和我姐拘留10日。在被拘留时,我姐绝食两天后,派出所让姐夫拿出1500元现金将我姐领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章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而居委会的这一违规建筑严重侵犯了我合法权益;城建规划和建设局的不作为行为致使居委会更加嚣张,并且说:“你们到哪里告也不起作用。”东城派出所的非法行政行为更是使得两个遵纪守法的受害人失去自由达10日之久。现我家仅供遮风避雨的唯一住房也不能再居住,只有另找亲戚家房屋居住。 天理何在??? 附:南部县公安局回复: 关于回复四川新闻网调字[2007.154号]调查函的回复函 四川新闻网: 关于贵单位函已收悉,我县领导对此函件高度重视,县长何修礼同志作了批示:“要求由副县长、公安局张晓天同志办理并复新闻中心”,张晓天同志庚即批示,由南部县公安局网监大队调查并复函。现由我局网监大队对此函件的调查情况回复贵单位。 经调查,我县南隆镇新安路居委会于2006年在新安路两个相邻楼房之间的通道上建起了两层楼房。今年3月,根据县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安排部署,新安路居委会提供此两层楼房作为东城派出所新安路警务室的办公用房,警务室在装修二个月期间,无任何人反映此楼房的争议情况,待警务室建成并开始办公一个月后,当事人陈慧丽、陈驰宇在未申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将共用窗户砸烂,并将赃水、垃圾往警务室投放,辱骂警务室工作的人员,严重影响警务室的办公秩序。事发后,二陈称打烂玻璃是为了通风采光。我局东城派出所发扰乱办公秩序为由,对陈慧丽、陈驰宇处以10日的治安拘留,现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已诉讼至南部县人民法院,至于当事人与居委会之间的纠纷,当事人表示要以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南部县公安局(公章)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明明是三层房子,政府说成二层,什么意思?

自己的墙壁窗子怎么成了共用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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