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qwflscd

[原创]史上最衰的“钉子户”,被受屈辱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9-20 13:12 |

上面的故事,只有转载网友的一个小故事。是真是假,没有考证,但很感动。看看我们周围,只要你在网上输“拆迁”,会看到多少血泪史,特别是农村的拆迁。城市建设夺去了,他们的田地,几万元的补贴,面对物价的年年涨升,实为杯水车薪。现在又来夺去一个老人躲风避雨的房屋,确实太可怜了。

我们在谴责开发商的黑心时,也请政府思考一下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共产党从农村走向城市,广大的农民为新中国的建设立下了汗马功劳,我们不能为了建设而无情抛弃他们。

发表于 2007-9-20 13:16 |
上面的故事,只有转载网友的一个小故事。是真是假,没有考证,但很感动。看看我们周围,只要你在网上输拆迁,会看到多少血泪史,特别是农村的拆迁。城市建设夺去了,他们的田地,几万元的补贴,面对物价的年年涨升,实为杯水车薪。现在又来夺去一个老人躲风避雨的房屋,确实太可怜了

发表于 2007-9-20 13:16 |

我们在谴责开发商的黑心时,也请政府思考一下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共产党从农村走向城市,广大的农民为新中国的建设立下了汗马功劳,我们不能为了建设而无情抛弃他们。

发表于 2007-9-20 12:19 |
磨坊的故事(李忠东)

最近,翻阅介绍德国的历史书籍,读到一则故事,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很久以前,德国皇帝威廉一世曾经在波茨坦建起了一座离宫。
有一天,皇帝来到波茨坦视察,住进了这座雄伟壮观的宫殿。当他兴致勃勃地登上高处,要一览城市的全景时,不料视线却被一座“大煞风景”的磨坊所挡住。皇帝颇感不快,决意要“拆迁”它。他来了一个“先礼后兵”,派人找到磨坊主,说想把磨坊买下。
出乎威廉一世意料之外的是,无论手下的人怎么说,磨坊主人就是一口咬定不卖,用我们中国人的话来说,他是一个典型的“钉子户”。他的理由并不难理解:磨坊是世代传下的祖业,寄托了特殊的感情,决不能毁在自己手里。他拍着胸膛喊道:“先生们,磨坊就是我的命,如同我的老婆孩子,无论你们出多少钱,都休想从我手中买去!”
恼怒的皇帝无法忍受一名小小的百姓对自己命令的藐视和违抗,派出卫队强行拆除了磨坊。他本以为靠强权定能获胜,谁知倔强的磨坊主人并不吃这一套,一张状纸将威廉一世告上法庭。
在那时,欧洲的帝制国家已经有了完全独立的法院。法律规定,包括皇帝在内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被告。更令人瞠目结舌的是,这一次威廉一世不但真的坐在了被告席上,而且还输掉了官司。法庭最后判皇帝败诉,必须在原地按照原样重建磨坊,另外还得赔偿磨坊主人的经济损失。对于法院的判决,威廉一世只得表示顺从和执行,重新盖起了磨坊。
时光如流水,一晃几十年过去了,当年的威廉一世和磨坊主人都相继离开了人世。由于经营不得法,小磨坊主的后代面临破产的厄运。在无可奈何之际,他给威廉二世写了一封信,表示愿意把磨坊转卖给皇帝。
读到这封信,威廉二世感慨万分。他觉得这座磨坊与众不同,是历史的见证。它塑造了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的形象,必须作为一座“丰碑”为子孙永远保留下来。皇帝亲自执笔写信,对小磨坊主好言相劝,希望他能够像当年他父亲爱护自己的生命那样去保护好磨坊,代代相传。为了帮助小磨坊还清所欠的债务,还赠送了几千马克。
小磨坊主收到信和钱后,非常感动。他表示要铭记往事,再也不把这座磨坊卖掉。
这段史实讲述了在财产权上的公权与私权法律地位的一个经典故事,记录了有关公权与私权的一段平等“对话”。面对着父亲当年的败诉,威廉二世不以其为耻辱,反而将其看着是一种进步和文明。在他眼里,法院当年的判决体现了一种公平与公正。他之所以诚恳地希望主人善待并永存磨坊,在于他已经将其视为一座德国的司法独立的“纪念碑”。

发表于 2007-9-20 10:49 |

此事发生在现在这个看似和谐、平安、安逸的社会,真让人莫不惊叹。

我建议阿婆直接去找省委或省政府反应情况,如果情况属实,不但此开发商会倒霉,我想有些官员也会倒霉。只有勇敢的站出来将情况反应到上面的高官,那么才会有人来处理。

MICHAEL HU

2007。09。20

发表于 2007-9-20 16:23 |
呼吁政府拿出实质性的方案解决老人的生存问题!!!

发表于 2007-9-20 16:41 |
严厉打击暴力拆迁 强制拆迁违反刑法  
 暴力拆迁或野蛮拆迁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等国家民事法律,而且违反了《刑法》;而强制拆迁不可能是文明的,势必导致野蛮手段,野蛮拆迁也往往诉诸暴力,因此强制拆迁势必带来暴力拆迁,也是违反《刑法》的。《刑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十分明确: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中关于“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实施强制拆迁”的规定,不仅恰恰符合《刑法》关于强买强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毁坏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罚规定,也与《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相抵触。

发表于 2007-9-20 16:47 |

一、追拿凶手,将黑心的开发商绳之以法;

二、解决好当地农民的拆迁问题,你们要为人民作主啊!

三、h决好这位可怜老人的医疗和后期赔h付问题,不能让老人流血又流泪。

发表于 2007-9-20 16:49 |

楼上说得太好!!

发表于 2007-9-20 16:49 |

楼上说得太好!!

发表于 2007-9-21 11:22 |
 

“虐猫”事件的始作俑者得到了惩罚,而砍人的凶手却依然逍遥法外。

人还不如一只猫么??????

发表于 2007-9-20 23:29 |
QUOTE:
以下是引用li88988在2007-9-19 19:40:00的发言:

 

[em07][em07][em07][em16][em16][em16]这个东东,我们是没有高招了。只有一个人能帮助我们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可他太忙了“老文”。我们只有很同情地说一声“老人家你要多保重呀!明天的太阳总要出来的!!!”

老文是谁?能不能站出来?帮帮可怜老人吧!

发表于 2007-9-20 23:38 |

四川新闻网,你们是民众的喉舌,希望你们能站出来,帮助老人向有关部门反映一下?希望正义能在四川新闻网上得到伸张!

说到这个事情,我又想起前段时间网上传得沸沸扬扬的“孽猫”事件,通过网上传播,致死的小猫得到了安息。

现在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可怜的老人,是一个活生生的人,被人光开化日之下砍断手脚,太残忍了。老人哭泣的同时,家园又被推毁。

百姓有时苦啊!

发表于 2007-9-21 12:33 |

捉拿真凶!!!!!!

以慰民心!!!!!!

发表于 2007-9-22 18:33 |

 

 

 

 

惨无人道!遭天杀![em07][em07][em07]

发表于 2007-9-22 18:33 |

 

 

 

 

惨无人道!遭天杀![em07][em07][em07]

发表于 2007-9-22 18:14 |

原创史上最衰钉子户

 

太狠毒!!!!穷凶极恶!!!!!?!真凶能逍遥法外!!!!!!!靠谁??????????

[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em05]

发表于 2007-9-23 08:30 |

"法"而不"律"枉矣!!!!!!!!!!!!

暗必生黑,黑必害人。

政而不治兮,教人心............矣!!!!!!!!!!

发表于 2007-9-23 08:42 |

回复:(qwflscd)[原创]史上最衰的“钉子户”,被受屈...

 

[em02][em03][em03]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