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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平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驷马“2013.4.9”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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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3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法治,支持依法办事,否则不就乱套了啊,没规矩不成方圆。

发表于 2013-5-13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前几天有关这个事故的贴,有点被愚弄的感觉。

发表于 2013-5-13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替天行道!!! 发表于 2013-5-12 10: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肇事车主李晓琼一直没有出面,何来要求赔偿一说,现在李晓琼人都不知道在哪里?

不是协商很多次了吗,并且只要通知了协商的哪次没去,就是知道走不了都是去了的,同时双方还有律师也是可以沟通的。
发表于 2013-5-13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肇事车主李晓琼一直没有出面,何来要求赔偿一说,现在李晓琼人都不知道在哪里?

发表于 2013-5-13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没人追就公车私用呢?
发表于 2013-5-14 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相信口交警大队那么大个单位不可能因为一个交通事故就随便包庇人家,总有个国家标准管到的哦,该赔多少赔多少,不可能你想要多少就给你多少。

发表于 2013-5-14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玩世不恭_-/ove. 发表于 2013-5-13 23: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为什么没人追就公车私用呢?

我去年买了个表,你从哪点看出来肇事车是公车?真替你爹妈感到着急。

发表于 2013-5-14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发表于 2013-5-14 09: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130万?是我也不得给。明显敲诈。

发表于 2013-5-14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规矩,就没有方圆

发表于 2013-5-14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队既然敢在论坛上这样回复,说明这些东西都是经得住检验的,你说别人包庇、收钱,你倒是拿出证据来。发生这样的事情是谁都不愿看见的,既然发生了就该好好的处理,在网上发这么多帖子有啥用?(以上纯属个人意见)

发表于 2013-5-14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某某等五人与云南某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发表于 2013-5-14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在外地,一直在观注这起事故的处理。作为一个公道正派的人,又跟事故双方没有任何瓜葛,并具有事故处理经验的人,我来说点实话吧,希望楼主和大家明鉴!
先说受害方:一是人死不能复生,的确是极大的痛苦,但现在再吵再闹再纠缠,无非是想多赔点钱嘛,说穿了,是个钱字。二是死人在家都停一个多月了,居然没安葬,这怎么能行啊?(何况,好象你们当时没送殡仪馆吧,在自己家里停放又不安葬,并不是在殡馆,热天到了哇)。三是交通事故,即使对方涉嫌犯罪,也不是故意犯罪,是过失犯罪,天天都在发生不少事故,应该面对现实啊。希望耐心等待行政复议,看最后结果,到底双方该负责什么责任。四是悲伤痛苦肯定有一个过程,但人要安葬,肯定双方要先有一个说法,也就是达成一个初步协议。如果不达成初步协议,你们也愿意先安葬,也是可以的,并不影响将来的赔偿事情和赔偿数额。不要把安葬与赔偿完全捆在一起哈。(当然,如果双方谈得拢,达成协议再安葬也是有的。)问题在于,要达成初步协议,就得面对现实,一见面就吵闹,就不可能达成协议嘛。五是事故的处理,应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双方责任来确定费用。国家法定的费用,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未成年人(包括你在读大学)的抚养费、老年人赡养费,有些赔偿考虑了精神损失费,但不是法定的费用,是双方商量的结果,如果谈得好,还可以给点困难费,但这都不是硬性的,听明白。你们一开始要多少钱,我都理解,那也是气话,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真正要处理,还得依法依规办事嘛。六是,你们一再说了人命关天,体现在协商赔偿时,肯定有个心里底线,就是少了好多,你不得接受,对吧?但这个数字,不是你想要多少就多少,一方面要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另一方面,对方也得心理上接受才行呀。举例,比如按规定算出来是15万,可能最多就20万了,你再要30万,可能么?重复一下,最终达成多少数字,是在按规定的前提下,双方来协商确定,但规矩是必须要讲的。七是,你们处理家庭的不幸,没有抓住关键呀。现在,等上级责任认定书下来了,应该起诉对方,保险公司就会被法院追加为第三人参与诉讼。问题的关键是你们想按城镇人口赔偿,对吧?那你就得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失地农民就得提供社村乡镇三级的证明材料,常年在城镇打工的,就得提供用工合同、工资表等,法院才好按城镇人员来判决或者进行司法调解,懂么?你不想方设法去找弄这些证明材料,是没用的,听清楚了。八是对方车是买了高额保险的,法院判决了或者出调解书了,保险公司就得认,有钱给你,不用担心。九是,你必须要起诉,因为只有起诉了,才拿得到判决书或者司法调解书,保险公司作业一家企业,当然讲效益想少赔,但法院的东西就管住他了,懂么?十是,你起诉后,保险公司肯定要盯死者不是城镇户口,要抗辩,这就需要给保险公司做工作了,请他们手下留情,不要那么认真了。(如果保险公司真认真,你就得不到城镇人口的赔偿)。十一是,现在的问题不是对方不给你多赔,是你自己要配合,你的对手已经不是对方了,而是保险公司了,聪明人都懂得起的。当然,对方如果有关系,也得帮你按城镇人口来赔,他们也想早点把这事了了。十二,真的不要再闹了,赶紧收集材料,这才是关键。死者常年打工,每月有固定收入,这是对你们比较有利。再找人法律人问一问吧。十三,如果你们又想多赔又不起诉又不提供城镇打工的相关材料,那就只有公事公办了,对方也可以起诉。法院判决下来,对方一分不少给你,完全是站得住脚的,你再闹也得不到大家的同情了。十四,李晓琼是车主,应该负法定责任,是跑不掉的,她没有出面慰问安抚,只能说是她做得不好,你们对她有气,但并不是必须她本人出面才能谈赔偿,她安排的其它人来谈,完全可以,包括律师来谈都行呀。十五,出了事故是双方坐下来,共同想办法,如何配合处理,而不是把对方当成仇人,说穿了,双方不配合,许多事就不好办了,你也就得不到更多的赔偿。楼主是个大学生吧,这里不过高要求你有法治观念,但毕竟遇事要讲道理,要懂得利害关系,要知道如何正确去争取自己的利益。一味凭性子办事,不是聪明人的做法了。言词不当之处,请鉴谅。
本帖最后由 白云之子 于 2013-5-14 13:58 编辑

发表于 2013-5-14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说另一方:听说车主是国家公务员,而且在重要部门工作,车子实际使用人是县政协委员,相信你们是有身份有名气的经济条件也不差的人,何况,车子还买了高额保险,不会象楼主说的那样,一直躲着不见。但目前闹成这样,的确让人看笑话了哈,而且死人一天不安葬,赔偿一天不解决,总是个沉重的事。建议你一方立即停止网上口水战,不要为自己申辩了,你再有委屈,也是事故责任方(除非你一点无责,可也要讲人道),先做个姿态吧,不要让人继续看笑话了。提几点建议,请参考吧;
一是无论天大的理由,出了事故都应该当场慰问,法定车主不应该不见面,这个说不过去。(不要找什么上户时怎么怎么样的理由,那太肤浅)。本人单位曾经的一职工私自开公车翻车,把自己摔死了,我代表单位去慰问家属,人家向我吐口水砸水杯,我都不敢生气,因为毕竟人家死人了,人命关天,可以理解(后来还想办法争取了工伤处理,不然,事故根本处理不下来)。对方即使胡搅蛮缠,也有个过程,这点你们应该受得了。
二是尸体在家停放一个多月了,又没送殡仪馆,这个真说不过去了,哪有这么做的呀,大热的天。你们当真不着急么?再拖下去,不会有好果子吃的啊。
三是目前当务之急,是向对方承诺,法院判决或者调解下来,一分不少给人家,承诺什么时间兑现。可以考虑先给一部份钱,双方好好协商。有个初步协商结果,就先安葬了,不能再拖了。
四是,看来你们没经历过事故吧,事故的处理不可能完全依法办事呀(依法是前提,但不是绝对,法治社会,同时又讲和谐社会嘛),如果完全按照法律办事,许多事故根本处理不好。对方闹缠几次,你们就失去耐心了?你们凭什么先去起诉人家?对方亲属没消气前,你先起诉了,先判决了,那样的结果对方不可能给你接受,仍然会找你闹(不要拿判决来挡箭)。因为事故的处理,说穿了是双方心理上的搏弈,有一个过程才会平静。对方不接受事故责任认定,你先去起诉,这就给人有猫腻的印象嘛,真的不应该这样做。
五是,对方毕竟死了人,应该换位考虑啊,振振有词,理直气壮,就会激化矛盾。即使有钱有势,也得考虑社会反应,对吧?何况,现在是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老百姓已经懂得起了。一个多月没安葬,应该睡不着觉的,你口水仗再好,有啥用了?人还不是摆起的呀。你车子买了高额保险,自己不会出多少钱的(当然,目前责任是同等),不必跟对方计较的嘛。你们的人,居然去盯对方是农村户口,这就不明智了哈。如果真是农村户口,保险公司赔得少,人家最低要求达不到,你还得拿钱出来赔,就这么简单。
六是,不必过于纠缠双方责任谁大谁小,处理事故,说穿了是个钱字。说白了吧,就是对方有个心理底数,明白没?谈不拢,就永远是个事!对于买够保险的车主来说,只要不怕负刑事责任,即使全责,也没什么,只要对方谅解了,就会判缓刑,不会真进去的。车主一方责任越大,保险公司赔得越多,也才好跟死者亲属协商嘛。你请的司机出了事故,他自己该负的责还得负,这可以理解和接受。如果车主一方责任小,保险公司赔得少,对方不接受不罢休,你还得找钱来赔,不是么?
七是,要给对方做工作,让其到法院起诉,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争取拿到法院判决或者司法调解书,这个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要认,也好向上级公司交待的(因为保险公司作为企业讲效益,是想少赔的)。关键是要争取按城镇人口来赔,这个是要害!只有这样,你这个事才会尽快了结。当然,如果实在是争取不到,那你也是努力了的,对方也只能谅解。
八是,出了事故只想到把责任搞轻是浅薄的想法,只有把事情搁平才是真本领。对方即使一味闹没有人主事,也并不是没有办法。我们处理事故,有谈四五十次的,还不是处理好了。现在最重要的是,配合对方搞到有利于对方的证明材料,按照最高院的复函以及当地原来的案例来争取,让保险公司多赔钱才是正道呀。说穿了,你得帮助对方,而不是你盯对方,懂么?(别咬着犟,声称什么依法办事,声称什么国家标准)。保险公司那边该怎么做,自己晓得吧。还有法院,希望支持当地把这起有影响的事故处理好。
九是,再劝劝你们吧,人生一世,三穷三富不到老,社会上的人还会再次见面,冤家宜解不宜结嘛。事故不出也出了,花钱消灾也是常理,即使自己出钱,也得尽快搁平,没什么想不通的。如果多站在对方角度想想,这个事也不至于拖到现在的程度啊。希望你们不要再听那些企图少赔钱的人出的馊主意了,那是行不通的呀。
忠言逆耳,词不达意,希望事情早日得到妥善处理吧。

发表于 2013-5-14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白云子看来是个好好先生, 表扬一下.

发表于 2013-5-14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但要认识到, 保险归保险, 与车主的赔偿有一定关系, 但不能划等号.  

发表于 2013-5-14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不了解事故处理的网友,大家好好看看我这个贴子,真的是现实和经验之谈了。呵呵

发表于 2013-5-15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楚明了的事,扯了太多的旁白。如果法院对责任划分有了结果,能否告知一下呀。

发表于 2013-5-15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死者亲属采用下三滥的做法是不应该的!

发表于 2013-5-15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川东剑客 发表于 2013-5-12 11: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交通事故有交通事故的处理法律依据,不是谁想怎样就这样的,交管大队回复清楚,希望大家都理智点,随便怎么 ...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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