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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平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驷马“2013.4.9”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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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5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白云之子,有一定见地,赞!

发表于 2013-5-15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并不是那么回事,我可能知道些内情,死者陈某,我也认识。你们不知道,撞死人那边的那个货车是多么的过分,有证据可以证明当时确实是货车的全部责任。但是哇哈哈的那货车仗着自己有后台,一直不出面解决问题,哎平昌就是这样,中国就是这样。只是怪自己生错了,投错了胎。

发表于 2013-5-16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让逝者安息,不管这样应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13-5-16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不是以官压人,其实是以老百姓压人。只要是老百姓永远都是对的

发表于 2013-5-16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不知官居何位?坐官如此委屈,何不摘掉乌纱当个百姓:lol:lol:lol
发表于 2013-5-16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Sexy_man 发表于 2013-5-13 08: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些人为了多要钱,啥子事情都做得出来。

说得好呀,呵呵,贪官污吏:curse:

发表于 2013-5-16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死亡后主要赔偿有: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精神损失费。
5、其他的还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具体数额各地不一样,需要根据责任、户口、被抚养人人数及年龄、当地生活水平、保险等综合计算。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均为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即11周岁以下和75周岁以上的均补偿5年。

发表于 2013-5-16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死亡后主要赔偿有: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精神损失费。
5、其他的还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具体数额各地不一样,需要根据责任、户口、被抚养人人数及年龄、当地生活水平、保险等综合计算。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均为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即11周岁以下和75周岁以上的均补偿5年。

发表于 2013-5-17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理智了吧

发表于 2013-5-17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旷日持久地拖下去,不是办法哟。
发表于 2013-5-17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一品 发表于 2013-5-13 09:1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警察解释清楚,什么都明白不要什么事情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什么叫一口吃个金娃娃,???别人第一次是在事故之后,家人出于冲动,后来改了,那个数额还是低吧,是你你还知道改不改
发表于 2013-5-17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yryx 发表于 2013-5-16 16: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现在不是以官压人,其实是以老百姓压人。只要是老百姓永远都是对的

那你当个球啊,还不滚??
发表于 2013-5-17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江湖泡泡 发表于 2013-5-15 20: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其实并不是那么回事,我可能知道些内情,死者陈某,我也认识。你们不知道,撞死人那边的那个货车是多么的过 ...

帅哥那你倒是 说啊,中国人最痛恨的就是懂得人不说话,不懂得到处犬吠
发表于 2013-5-17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Sexy_man 发表于 2013-5-14 08: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去年买了个表,你从哪点看出来肇事车是公车?真替你爹妈感到着急。

其实我还是为你爹妈拙计
发表于 2013-5-17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18081464399 发表于 2013-5-14 09: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30万?是我也不得给。明显敲诈。

你看就没文化,,,你气急之下能不冲动??别人后来改了,没文化真可怕,你就不能读完啊??读不完就别乱叫
发表于 2013-5-17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看到这个事件时我们首先应该为受害者默哀,而不是吐槽。我们都应抱着公正的眼光来说话,你的一言一行影响着别人,人言可畏,假如是你遇上了,你希望我们怎样评价??为自己集福,同时我们希望交警大队能如实公开这件事,希望这件事有个好的结局。。。
发表于 2013-5-18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玩世不恭_-/ove. 发表于 2013-5-13 23: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肇事车主李晓琼一直没有出面,何来要求赔偿一说,现在李晓琼人都不知道在哪里?

只要是单位的、就算是扫厕所的扫帚、那也是悖于规定的、
发表于 2013-5-18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左灯.右行ゝ 发表于 2013-5-14 00: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相信口交警大队那么大个单位不可能因为一个交通事故就随便包庇人家,总有个国家标准管到的哦,该赔多少赔 ...

我去年买了个奶、对于那种仗势欺人的狗务员。唯有无底线的唾沫星子和无节操的手段伺候才是法律的精髓所在、
发表于 2013-5-18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135790246813579 发表于 2013-5-15 11: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上白云之子,有一定见地,赞!

就凭这样。。以后再平昌绝不喝一瓶娃哈哈。。让这样的人再多赚一分钱那就是犯罪啊、

发表于 2013-5-21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事情进展如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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